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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1 13:22:23

 

  1xbet官方网站法律学院的民商法专业于1984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获博士学位授予权。为上海市和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在华政,民商法专业是可以作为一个“独立招牌”挂出去被认可的一个专业,不仅得益于这个专业本身优秀的学生素质,更重要的是有一批优秀的、专业的学者。

  1、民商法是华政学硕中最难的专业:民商法从复习难度、考试难度、报录比竞争度来说,可以说是华政学硕中最难的了,故有此说

  2、民商法的分数线却很低:历年来看,华政所有专业对比来看,每年华政民商法的分数线都“看不出来它有多难”而且,经常性的,民商法的分数线(即复试线)属于各个学硕中中等偏下的档次,其中原因主要在于:第一,题目难,第二,得分难,第三,批卷相对较紧

  3、民商法的考录人数最多:民商法在学硕中并非招生人数最多的专业,但却是考录人数最多的学硕!所谓考录人数就是:通过考试最终被华政某专业录取的人数。所谓招生人数就是:某一年最终被华政某专业录取的总人数。两者之间的差额就是推免人数了。最近几年看来,民商法推免人数基本是10个左右,相对其他“大专业”(比如经济法、刑法等)来说,这个推免人数是超级少的,所以留给考录的人数就较多。其实变相也降低了这个专业的难度!

  1974年1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德国私法研究所所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理事、松江区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东方青年学社常务理事、革命委员会华东政法大学支部主委、革命委员会上海市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四届上海市人大代表。曾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担任民商法学科带头人。主持完成或正承担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基金基础性研究资助项目、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项目各一项。发表权威期刊、核心期刊论文数十篇。曾获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上海社科新人”、“曙光学者”、“浦江学者”、德国洪堡基金会“联邦总理奖学金”、上海市育才奖、首届中金缘法奖教金、华东政法大学“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 (2008-2015年共八届)、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第五届全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等称号与奖励。

  同学评价:金老师现是华政民商法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平日专心学术,对于学生属于要求比较严格的老师。需要注意的是,金老师要求主动找他的学生必须要在研究生阶段进行德语学习,要专心于学术。此外,在放假期间,未经金老师允许,不得擅自离开上海。平时必须参加师门的读书会,无重要理由不可以缺席。因此,如果你打算选金老师,必须要做好足够的心理准备。推荐以后打算专心学术的同学选择金老师,必定提升很大。如果你复试遇到金老师,只能说你一定要认真表现。面对金老师的提问不要被吓到,如果不会就要谦虚点。也不要急于表现自己,因为那样会很有可能被问倒。

  吉林延边人,1964年10月29日出生;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韩国法研究中心主任。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硕士)以及韩国国立首尔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在本科任教的《债权法学》被上海市教委评为重点课程,收到师生们的一致好评。发表专著译著9本,近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中国物权法上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教会奉献金与自然债务-韩国宗教赠与纠纷案评析”、“韩国传贳权立法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兼谈法律移植过程中如何对待本土资源”、“消费者合同法的私法化趋势与我国的立法模式”、“中国物权法上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等20余篇。1993年任教于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1996年赴韩国国立首尔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硕士博士学位,于2002年归国并在华东政法大学任教至今。主攻方向:民法(财产法)、消费者法。主要作品有《债法通论》、《韩国经济法》、《最新韩国民法典》等。

  崔吉子老师低调务实,上课喜欢举例子,和自己带的研究生基本每周都会见面,而且特别喜欢家中接待自己的学生。

  同学评价:崔吉子上课会发讲义的,而且不容易睡着,人不错;专业知识丰富,讲课富于激情,善于国别比较,案例讲授透彻,与学生交流好。名言“上课睡觉是故意,打瞌睡是过失哦”。

  《共有释论》(论文);《论不动产冒名处分的法律适用》(论文),《论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与对抗》(论文);《论债权之罹于时效与抵押权之存续》(论文);《隐私权研究》(论文)等。《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著作);《中西法律文化通论》(合著,国家青年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学》(参编,司法部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中国民法教程》(参编,司法部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参编,司法部统编教材)等。

  学生评价:虽然很好,但是上的太慢;他曾说:上学期我上得比较快,能上掉课本的三分之二民法的最后一次课他多给我们上了一个半钟头.印象深刻.以台湾民法为研究对象,对自己和同学要求都很严格的老师.但对妻子和女儿相当甜蜜!

  有人认为他“超有个性,有水平,有魅力的老师!”“永远的阿戴永远的学者风范”“理论太强了不是很能接受而且觉得他上课有点奇怪.思路有点混乱不过讲得还是不错的”“从此培养了我对法律的兴趣。非常非常赞的老师”。也有人认为他“古板、性格有点怪”。

  人很正气很学术,动不动就喜欢变着法的夸自己上课不讲书上的内容,要么就是跟书上矛盾的,考试前给你句考试以书上为准,又不给范围,考前真的是背一本书啊~~不过要真的想学东西,上他的课还是满好的,给分也不错,以前是律师,后来因为看不惯司法系统里的一些诟病,毅然的决定不再做律师,很刚正(固执)的一个人。

  男,教授,法学博士,博导。国务院特殊津贴。物权、房地产法、电子商务和网络法,财产法。

  二级教授,博士生指导小组负责人,财产法研究院院长、民法研究中心主任、电子商务法研究所所长、文化与创意产业研究所所长、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立法咨询委员、上海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民盟上海市委员会常委、民盟上海市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美国富布赖特访问学者(2002)、上海市曙光学者(2001年)、上海市模范教师(2009年)、上海市领军人才(2009),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13年)。主要研究领域为:物权房地产法,电子商务和网络法,财产法;承担并完成了十多项省部级课题,承担国家社科重大项目“信息服务和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出版专著20余本,其中《物权法原论》、《土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信息财产》等专著获省部级奖项;在四个学科领域出版有教材,其中《房地产法学》和《物权法讲义》入选国家二十五规划教材,《民法学》为面向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电子商务法学》获上海市优秀教材奖;发表论文100余篇,其中8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接,多篇学术论文获省部级奖项。

  1963年5月出生,山西省闻喜县人。1979年在当地刘家庄中学读完高中(后来该中学停办高中),1982年11月入闻喜中学复读,次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学习法律。1987年毕业后回山西工作,先后在山西省劳改警校和山西财经大学任教,期间在山西大学法律系攻读硕士3年,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律师资格。1995年复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师从我国最著名的法学家江平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就读期间被选派赴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访学一年。1998年获博士学位后,到华东政法学院从事民商法教学和研究工作至今。

  同学评价:高老师也是属于华政民商法学科比较老牌的老师了,平时对自己学生也非常好。不过高老师因为自己研究课题比较多,所以他一般会让学生帮忙他翻译一下东西。因此,高老师对学生外语能力要求可能会稍微高一些。不过总体来说高老师为人还是非常和蔼的,不会为难学生。

  山东莱州人,1978年9月生于辽宁凤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学术研究领域为民商法,讲授《民法学总论》、《物权法学》、《债法总论》、《民法学原理》等课程。

  2009年起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合作导师为著名法学家孙宪忠教授。

  2004年起在华东政法大学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教研室副主任等职务。

  2015年荣获宝钢优秀教师奖,;2014年荣获教育部青年教师奖;2014年入选上海市曙光计划,荣获上海市“曙光学者”称号;2012年荣获华东政法大学首届中金缘法奖教金;荣获华东政法大学第15、18、19、20、21届“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称号。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子项目“现代私法的变革”等各级各类研究课题10余项。

  出版专著《民商法解释与学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律因果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学校的法律治理》(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北律评论》等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同学评价:韩老师之前做过法金学院院长,现在据说又要高升!虽然换了学院,但其实是行政职务安排,也可能在我们民商法学院面试中遇到的,包括很多经济法学院下面的商法老师,有时候也会客串下,到民商法学院参加复试面试。韩老师是华政毕业的,师从张弛老师,也是民商法教研室的研究水平比较高的,号称华政四大才子之一。韩老师主要研究方向是物权和债法,他对待自己的学生要求也属于严格型的,一般每周会召开一次读书会,此外,韩老师还要求自己的学生要读论语。韩老师是属于比较有儒者气息的老师,跟着韩老师,你一定能学到很多知识。当然,面试遇到韩老师的时候,一定要好好发挥,把自己会的都发挥出来,千万不要被老师的问题吓到。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公司投融资、股权证券、房地产、合同违约争议的诉讼与仲裁解决。2013年获“上海市浦江人才研究计划资助”,担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基金项目等多项国家级项目主持人。出版德文专著《商业银行格式条款效力审查制度研究》,译著《大规模侵权责任法的改革》《瑞士侵权责任法》。在《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等法学核心刊物发表文章,并被《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全文转载多篇。组织和参与“中德民法典编纂与评注研讨会”、“中德方法论论坛”等国际会议。讲授债法总论、合同法、侵权法等课程。

  在华政法律学院主要教授本科生的债法总论、合同法、侵权法,研究生的合同法、德国违约责任法等课程。

  同学评价:贺老师属于民商法专业新生代老师中的颜值担当,是华政民商法专业老师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非常有气质。此外,贺老师为人也非常nice,一般对自己的学生不会有太苛刻的要求,基本上属于放养式管理。还听说贺老师可能下学期会去德国访学,因此可能在复试中见不到她。

  党员,华东政法大学婚姻家事法与妇女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国际家庭法会员,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会理事、山东省政府和江苏省常州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

  研究领域为:民法总论,家庭法,老年法和妇女法。先后在《文史哲》、《法律科学》、《法学》、《政法论坛》等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参与中华社科基金项目(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和《中国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理由、说明及立法例》的起草和论证。研究成果先后获得“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会优秀成果一等奖”、“ 山东省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 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长期致力于《民法成年监护》领域的研究,为国内和东亚国家和地区代表性人物之一。数次受邀先后赴日本、韩国、新加坡、港、澳、台湾地区讲学或学术交流。2011年-2014年两度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作为访问学者和高级访问学者赴美国留学。

  李霞教授长期致力于民法、家庭法和老年法的研究和教学,研究成果多次获奖,多次受邀参与了立法活动。在她的专业领域内,出版著作、译作近20部,学术文章70余篇。多次主持并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和司法部法学理论与法治项目。此外,作为兼职律师,任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指导委员会,致力于促进残障者的人权、性别平等、反对家庭暴力等活动。

  女,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导。民商法学。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硕士。2012年加入华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硕士生导师。出版专著《登记对抗下的物权变动及其对抗性问题研究》,在《政治与法律》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上海市哲社、中国法学会等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共4项,主持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等3项。2016年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9批面上资助、2017年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十批特别资助。

  论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私法规范路径》原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

  《民法典动产担保的发展及其法律适用》原载《法学家》2021年第1期“主题研讨二:聚焦《民法典》担保制度”栏目。

  1972年生,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在《中外法学》《法学家》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主讲债权法、民法总论、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等课程。主要研究方向: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合同法。

  孙老师上课有一个独特的地方,他往往在第一节课就告诉学生,自己从不看课堂出勤、不看学生坐前排后排。这样任性,他有他的道理。上课不点名,有几个考虑:一是大学是多元化的教育。学生们喜欢的授课方式不同,每个人都应该有多种选择;二是学生的出勤率其实是一个信号,老师可以根据出勤率反思自己,强制点名就不能发挥这个信号的作用。虽说什么都不看,但是每次课堂上,座无虚席。

  孙老师说:“我们当时竞争压力没有你们这么大,感觉很自由。”大学几乎专以看书为业,甚至一边上课一边看。这份对汲取知识的热情直至今日也未有丝毫改变。曾有一位长宁校区的博士生说,每天他写论文到晚上十点多,起身回寝室时,总能看到孙老师还在办公室专心看书的。“如果你喜爱知识,做学问就是无穷的享受”。

  同学评价:对,孙维飞老师还在华政,还会继续带学生,因此喜欢孙维飞老师的同学要注意啦。孙维飞老师主要研究方向是债法,他为人谦和,对学生也非常好,基本上没什么苛刻的要求,不过学术功底和理论水平都非常强。孙老师的研究面非常广,是属于专心于学术的老师,平时也非常欢迎其他学生去参加他的读书会。一般来说,联系孙维飞老师,他都会同意的。

  女,讲师,法学博士,硕导。民法学。中国哲学博士,中美老龄问题研究中心秘书长,开设有民法学、先秦思想、中国民法儒家阐释等课程。关注民事法律文化,著有专著《老吾老——老年法律问题研究起点批判》《韩非的视界》,论文《家事审判中的“法事关系思维”》等。

  1988.9—1990.1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班,1992年获法学硕士学位;

  1995.5至今,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1998年晋升为副教授,2009年晋升为教授;

  2003年考取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2006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消费者法、知识产权法。

  长期从事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学交叉领域的研究与教学,在经济法、消费者法、食品安全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著有《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法律制度研究》、《民法学》、《经济法概论》,《法律基础》、《法学概论》、《知识产权法学》、《社会法》等著作和教材。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省部级课题3项,其他各类课题5项。获第一届全国法学期刊优秀论文二等奖。参与我国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立法修改工作 。

  同学评价:孙颖老师以前给我们上过一次民法,老师很和蔼温柔,期末考试平时分基本都是100*98的,你值得拥有

  1981年生。200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入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后赴日留学,于2012年获京都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入职华东政法大学,从事博士后专职研究工作。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教研室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攻民法(财产法方向)。曾在《中外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北航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数篇。

  同学评价:王老师是日本京都大学的海归博士,理论功底也非常好。而且王老师也属于颜值非常高的老师,一直很受欢迎。如果你有学过日语,推荐王老师,可以学习很多日本民法的知识,一定会受益匪浅。有同学说他“日本名古屋大学博士,法律学院最帅气的老师没有之一。可以靠脸吃饭、偏偏靠才华。”

  在课上讲解物权法时,他用桌子和抽屉的类比来讲解物与物的部分关系问题,并无心讲了一句俏皮话:“我整个人都给你了,心不是你的吗?”没曾想这句话却在学生间广为流传。“其实我还挺乐意看到这样的流传,当学生想起这句话时,就能想起我讲的知识点了,还是有积极的一面的。”王浩坦言。

  浙江普陀人,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民商法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市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会理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责任编辑,曾获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2014年),首届上海高校教学竞赛(人文社会科学组)一等奖(2014年),首届全国高校微课比赛(上海赛区)优秀奖(2013年),华东政法大学第21届“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2015年),华东政法大学第二届教学比赛一等奖(2013年),华东政法大学中金缘法奖教金(2013年)。出版专著《英美物权法——一个体系的发现》(42万字)及合著《英美不动产法:兼与大陆法比较》(82万字),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同学评价:吴一鸣老师号称一鸣学长,是高富平老师的学生。在华政从本科生一直读到博士生,并且在华政任教。因此,如果你复试的时候碰到吴老师,那么恭喜你了,吴老师绝对不会难为你的。同时,吴老师对自己的学生也非常好,和自己的学生是一种亦师亦友的关系。如果你要找吴老师,一定要抓紧哦!

  民商法教研室教授, 1966.10出生,博士。长期从事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为中国婚姻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发表专著《中华民国民法•亲属》,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评论》等教材,发表《论离婚诉讼不得代理》、《夫妻财产归属之法律适用》、《离婚协议效力探析》、《婚后夫妻一方财产所生孳息之归属》、《夫妻房产约定之法律适用》等论文。曾获上海市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同学评价:婚姻法大牛,在华政,婚姻法上应该是排第一的。人很好,很和蔼,很喜欢和同学们上课谈心,将她周围和自己的故事。

  山东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尤其是担保法与商事交易法;法学理论。讲授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信托法等课程。出版专著1部,合著2部,译著1部;发表论(译)文数篇。

  1976年生,法学博士,教授,硕导,2009年6月自吉林大学法学院调入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研究方向:民法总论、物权法、民事责任理论和民法史。杨代雄教授治学严谨,多年来潜心学术,主要致力于民法基础理论与物权法研究。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环球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等出版专著、译著、教材10多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项、上海市社科规划项目1项、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1项。有四篇论文获得中国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等机构评选的优秀成果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校级教学成果奖1项。代表性论著为:《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专著)、《民法总论专题》(专著)、《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译著)、《物权法定原则批判》(论文)、《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论文)。

  同学评价:杨代雄老师曾在德国访学,也是属于学术水平比较高的老师,平时对自己的学生要求也没有非常严格。杨老师主要研究方向是民总,而且杨老师也出了一本关于民总的书,书中知识点也非常有深度。平时对待学生也非常和蔼并有耐心,因此如果你复试碰到他的时候,不要怕,即使说错了,他也会非常有耐心的引导你。

  男,教授,法学博士,硕导。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明斯特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入选上海市“晨光学者”。

  1985年生,广东汕头人,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行为论、合同救济论、物权变动论、法学方法论。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清华法学》《法学家》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曾获得“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等奖项。

  开设“民法学总论”“债权法学”“物权法”“民法案例研习(请求权基础方法)”等基础课程。

  同学评价:姚老师也是属于华政的新生代老师,有德国留学经历,属于华政民商法教研室一直着力培养的老师。研究方向在物权法这一块,为人也非常有趣亲和,对自己的学生也非常好。网上还有一篇他专门写的“民法学习听说读写之道”,很有名,也很有用!

  男,教授,博导。民法学。1958年2月出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民商法学教学和研究。著作类:《学校的法律治理研究》,合著,第一作者,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民法学》,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民法学》,撰写者,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1997年,获“司法部优秀教师”称号;2003年,获“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 称号;2004年,获上海市育才奖。

  在教学方面,长年担任民商法本科生、硕士生的和博士生各种教学工作,主讲民法总论、物权法和债权法,及其有关的各种专题,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受到了授课对象的较好评价。在科研方面,对民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投入较多,对权利、主体、法律行为和时效等方面的研究颇有心得,撰写论和文章近百篇,不少都刊载于核心刊物,并与他人合作完成专著或教科书10余本。同时是市教委精品课程民法学、教育高地校精品课程民法学的负责人。此外,担任上海市众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的专家咨询员,为他们出谋划策,贡献自己的智慧,亦受到了较高评价。在1997年被授予“司法部优秀教师”称号,2003年被授予“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04年被授予“上海市优秀教师”称号。

  同学评价:张老师是属于华政民商法中比较老牌的老师,韩强老师就是他的弟子,平时他的学生不会自己带,都由韩强老师带。平时,张老师也不会对学生有太多苛刻的要求,因此,他的学生都是属于比较轻松的,平时参加的也是韩强老师组织的读书会。如果你选择了张老师,你可以打趣说自己是韩强老师的师弟啦。

  民商法教研室教授,罗马法和欧洲法研究中心主任,欧盟国际事务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罗马第一大学法学博士、2010年意大利Rubettino国际学术贡献奖获得者,欧盟居里夫人项目研究员 (Maria Curie Fellow)曾任《法学月刊》杂志社副主编,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访问研究员,意大利都灵大学,美国旧金山大学访问教授,德国洪堡大学访问学者,法国巴黎第一大学博士后。曾在美国哈佛大学、乔治城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新加坡国立大学、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日本一桥大学、德国明斯特大学等多所世界名校教授法律学术机构任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欧洲法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通晓英文、意大利文、德文、西班牙文,具备流利阅读法文,葡萄牙文和拉丁文的能力。

  同学评价:履历、能力都是最一流的,尤其是在语言学上,各国语言都会。但属于不怎么会上课的老师,所以名声不响。但人真的很好,很有风度!

  男,1982年生,讲师,法学博士,硕导。民商法学。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讲师。在《私法研究》等发表有《给付不当得利返还之客观原因说批判——以德国的理论与实践为借鉴》等文章。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债法(合同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曾在《政治与法律》、《民商法论丛》、《商事法论集》、《清华法学》、《中德私法研究》、《清华法律评论》、《北航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或译文。

  同学评价:赵老师也属于华政的新生代老师,是华政民商法教研室一直着力培养的老师。他平时对自己的学生要求也不会太过于严格,也是属于和同学关系非常好的老师。

  1965年出生,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教研室教授,深圳仲裁委员会和沈阳仲裁委仲裁员。

  曾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从事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民商事领域的研究、教学和实践工作。

  已经出版的著作有《公司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2007年第2版、2009年第3版、2011年第4版、2013年第5版)、《物权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民法物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保险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社会保险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财产保险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和《再保险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译著有《合同法的丰富性:当代合同法理论的分析与批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和《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主编《合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2012年第2版)、《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人身保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保险中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和《保险法理论与实务》(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男,教授,博导。1975年5月生,汉族,博士研究生,党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硕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版权协会常务理事;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多家法院和检察院咨询专家。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入选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版权卓越成就者”、“中国版权产业风云人物”、“上海社科新人奖”和上海市“曙光学者”,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出版专著《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论“基因歧视”及其法律对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合著《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和《中欧网络版权保护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发表学术论文和评论百余篇。

  主持过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三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司法部课题、教育部课题和上海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等省部级课题,以及国家版权局、文化部等部委的委托课题。

  曾获得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一等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著作二等奖,论文类二等;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三等奖。

  参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2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和2013年《马拉喀什条约》外交会议中,任“起草委员会”成员和中国代表团成员。

  获得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和第十八届“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

  在华东政法大学为研究生和本科生开设《知识产权法》和《著作权法》,均被评为上海市精品课程。

  获得过“全国优秀教师”,获得“全国青年优秀教师一等奖”,华东政法大学首届“优秀本科主讲教师”和“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

  独著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已出至第5版)、《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和《著作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知识产权法教程》获第8届全国高校出版社优秀畅销书一等奖和上海市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二等奖。

  王老师是知识产权法的大牛,典型的学术界男神,特别是在网络版权这块.参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委员会成员;多次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参与对国际版权条约的磋商;是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缔结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和2013年“保护视障者外交会议”(缔结《马拉喀什条约》)的“起草委员会”成员和中国代表团成员;同样体现在知识产权法教程和著作权法的编写上。王老师的课堂基本上都是干货,而且整个课堂的逻辑性很强,还吸引了一批外校的学生来聆听王老师的教诲;其课堂如果不提前进行准备是难以跟上的,1xbet体育同时还会采取双语教学。如想跟着王老师做学术,奋斗吧,保证三年学术之路的价值永存。

  男,1980年生,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短期于科隆大学、明斯特大学访学。

  2月1日,甲以10万元的价格将其祖传紫金钵盂出卖给乙,双方约定:甲将紫金钵盂交给乙,乙先支付5万元,余款付完后乙取得所有权。

  2月2日,丙知道该情况后,与甲签订该钵盂的买卖合同,双方达成移转该钵盂所有权之合意,并约定甲在向丙移交钵盂前算是租用该钵盂,每月应支付租金2000元,丙向甲支付了12万元价款。

  2月6日,乙获悉甲收取丙12万元一事后,将余下5万元拿给甲,但甲无理由而拒收,经乙多次沟通,2月12日,甲最终收下了余款5万元。

  2月14日,甲的有权代理人丁隐瞒上述事实,以甲名义与戊达成以15万元出售紫金钵盂协议,3月1日,戊知道实情后,以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与丁签订的协议,甲在法庭上声称对于丁隐瞒事宜并不知情。

  无论是法综抑或是专业课,考研所遵循的原则就是“重者恒重”,因此对于考研真题中出现过的知识点,必须全部把握。就所谓“三年内考察的知识点不会重复”这一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虽然华政民商法学科负责人近几年是固定的,但是考研真题每年的实际出题老师有近99%的可能是不同的,这些老师在出题时是大概率不会看往年真题的,其出题针对的知识点均是该老师认为的重要知识点,当然也是专业课复习的重点。因民商法专业课近几年的考研真题均为案例题形式,故编者翻阅了2010年至2023年考研真题,就其中案例题考察的知识点进行了汇总。

  2021年:限制行为能力人;欺诈;胁迫;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线年:单独虚伪表示;代理行为;代理关系;表见代理;行为能力;欺诈;代理行为的瑕疵;认识错误

  2019年:法律行为的附款;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欺诈;意思表示线年:双方通谋虚伪意思;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债编部分考研线年:利益第三人契约;履行地点变更后的费用承担;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合同的解除;受领制度和继续履行请求权;履行障碍;保证合同的认定;第三人的追偿;保证责任的识别;抵销、不当得利;保证关系;未破产申报时担保责任

  2022年:保证、合同的效力;清偿;代物清偿;债权让与;履行迟延;抵销;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2021年:保管合同;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抗辩;无名合同之借贷关系;租赁关系;合同相对性;法定抵销;债权转让效力和费用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

  2020年:不当得利;缩短给付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返还;租赁合同;瑕疵履行;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解除的效果(返还原物的内容);债权人撤销权;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指示给付瑕疵;从给付义务;债权让与;多重债权让与;损益相抵规则;减价的标准;侵权责任的构成

  2019年:瑕疵担保责任;质量异议期;债务清偿;不当得利;间接占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风险负担规则;强制履行;情势变更;代物清偿协议;合同的解除;产品责任

  2018年:风险负担规则;违约责任;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监护人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

  2017年:可撤销合同;情势变更;合同相对性原则;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不当得利;买卖不破租赁;风险负担规则;债权让与;抵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责任的过失相抵

  2016年:转租;重大误解;合同的解除;给付义务;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5年:保管合同;债权让与;加害给付;不当得利;代物清偿;代为清偿;死者名誉的保护;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

  2014年: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加害给付;从给付义务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共同侵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013年:从给付义务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加害给付;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人格权的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用人者责任

  2011年: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同的解除;不当得利;个人劳务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物权编部分考研线年:抵押权的设立;超级优先权;抵押权的实现顺序;抵押财产的出让

  2021年:共同共有;共有物处分;原物返还请求权;善意取得;占有保护请求权;动产的物权变动;占有脱离的善意取得;留置权;物债二分(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抵押权的转让(债权转让情形下)

  2020年:遗失物的定义;拾得遗失物;遗失物买卖;特殊动产的登记;更正登记

  2018年:原物返还请求权;抵押合同不受抵押登记的影响;无权处分下负担行为的效力;地役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与追及效力;添附;物权行为无因性;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017年:无权处分下负担行为的效力;善意取得;原物返还请求权;添附;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抵押权的设立;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

  2016年:原物返还请求权;占有辅助人;指示交付;指令交付;现实交付;孳息;物权行为无因性;更正登记;善意取得

  2015年:与人体分离的胚胎或器官属于物的范畴;物权行为无因性;登记对抗效力;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2012年:共同共有;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011年:原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物权行为无因性;所有权的变动

  【婚姻家庭继承部分考研线年:离婚损害赔偿;收养的条件;抚养费请求权;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丧失;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2022年:婚前协议;夫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家事代理权;无效婚姻;遗产分割(分配)

  2021年:夫妻财产分割;夫妻个人财产;夫妻扶养义务;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遗产范围;继承权归属顺位;代位继承;转继承

  【商法编部分考研线年:商事留置权;决议瑕疵之诉;更正请求权;清算义务人责任

  2021年:法定代表人的内外效力;法定代表人对内权限与善意相对人关系;公司增资扩股程序效力;法人对内担保效力;公司合并的程序规范

  本专业培养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增强体质,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具体要求如下:(一)热爱祖国,具体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积极为国家建设服务。

  (二)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水平,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较深厚的民商法理论功底,系统掌握民商法专业知识和与民法学专业有关的相邻学科的知识,掌握科学的方法,掌握熟练运用民商法理论、相关知识、方法解决现实问题的技能。

  学术型硕士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如确有必要,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一至两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包括正常学习、保留学籍、休学和延长学籍在内的年限之和累计不得超过5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全部学业的,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二)硕士研究生入学三个月内,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具体的个人培养计划,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课程学习时间为二年,成绩考核合格后,第三学年进行硕士学位候选人中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合格后撰写学位论文、论文预答辩和答辩。

  (三)一年级以课程教学为主要培养方式。课程教学讲授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学术动态、成果和前沿问题,引导学生巩固已有的专业基础,扩大知识视野和拓展理论深度,加深知识底蕴的积累,全面了解本学科的前沿领域问题和发展方向,为能够深入从事创新性研究打好基础。

  (四)二年级以课堂研讨为主要培养方式。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素质和能力,并从讨论中培养自己的科学研究兴趣,确定个人的研究发展方向。

  (五)强化文献检索的应用能力。培养学生掌握文献信息的检索与利用,了解本专业文献检索的方法,增强硕士研究生自学能力和研究能力,并设定1学分的实训学分。

  (六)注重对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要求硕士研究生积极主动开展科学研究,鼓励硕士研究生参与导师主持或承担的科研项目,配合导师进行理论学术研究,也可以在导师指导下确立研究方向自选科研课题,并设定5学分的科研学分。

  (七)重视学术训练等培养环节,要求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学术讲座不少于8场(次),并设定3学分的讲座学分。

  (八)加强实践教学、专业实践。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社会实践或者教学活动,能够将已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或专业实习活动,并设定5学分的实践学分。

  课程采取学分制。总课程学分37学分,其中,学位课19学分、必修课8学分和选修课10学分。

  2.任意性选修课(任选3门,共计6学分,必须选修一门非本一级学科的课程)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当在申请答辩前,在国内期刊上公开发表至少1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硕士研究生科研能力评价审核相关规定执行。

  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应当被培养为适应社会发展、民商事法治建设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刑法专门人才。

  (一)在规定学习期间内成绩合格、修满学分,课程考核及其他培养环节考核符合《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细则》。

  学业考核是检验和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学年度需对硕士研究生就本学年的学习研究情况进行一次学业考核。学业考核由硕士研究生导师组负责,并依据学业考核结果评定学业奖学金。

  中期考核是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后,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考核,重点考察学生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的掌握。中期考核的具体要求以《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为准,主要从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实践经验等方面对硕士研究生进行综合评定。经中期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阶段的研习。

  上半年一般为3月份,下半年一般为9月份进行毕业和答辩资格审核。毕业和答辩资格审核主要包括学分审核、科研成果审核等。

  (一)学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方可毕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方可提请授予学位。除答辩申请事项与表决规则有特殊规定外,一般毕业论文和学位论文的要求和程序相同。

  (二)学位论文写作是对研究生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全面训练与考核,是培养研究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必须属于本专业范围,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三)导师应当加强对学位论文各环节的指导。硕士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有计划地阅读文献和从事必要的调查研究,在第四学期提交开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论文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具体研究计划、主要参考书目等),并参加开题报告会,经开题小组审阅评议后方可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四)学位论文选题应尽可能从高起点、新视角、前沿性和现实性的要求出发,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学位论文要求概念清晰,立论正确,结构严谨,资料翔实,文笔流畅,层次分明,具有独到见解和一定创新。

  (五)为配合学位论文,导师应鼓励硕士研究生尽可能展开前期研究活动,积累知识和经验。

  2019年开始,华政民商法不再指定参考书目,而是列举可考性知识点。2023届大纲如下:

  【民法总论(包括权利的分类、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意定之债(包括合同的成立、变更、转让、消灭、履行障碍及典型有名合同等)、法定之债(包括缔约过失、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物权(包括物权种类、物权保护、1xbet体育物权变动、物权效力、占有等)、婚姻家庭、继承、1xbet体育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破产法等)。】

  届同学以此大纲复习为准即可。以上大纲表述中,括号内的知识点仅仅是列举,从实际出现的真题来看,考生要想高分,复习肯定是要超出以上范畴的。在时间充足的情况下,建议还是要全面复习民法。

  此外,建议考生手边常备民法常用条文,经常翻阅来培养大家对条文的“体系感”。

  但从备考效率来说,还是希望考生自行权衡,主要建议以本笔记为主复习即可。本笔记适合两类人群:第一类,时间不够,希望在短期内攻克民商法专业考研的考生(从此角度来说,民商考研只看本笔记足够);第二类,已经看过上述教材,但无法搭建起自己的框架,需要有一本较为完善的辅导用书(从此角度来说,这样更有利于你针对性复习华政考研内容)】

  1. 震川出品—最新版《华政民商法考研精讲笔记》;2. 震川出品—最新版《华政民商法考研精华背诵笔记》;

  4. 震川出品—最新版《华政民商法考研线. 震川出品—最新版《华政民商法考研考前1个月模拟卷8卷套》;

  2018年以前,华政民商法大纲或多或少都会偏向于华政老师的教材,2018年大纲变动后,则主要以王泽鉴先生的教材作为华政民商法考研专业课的主要指定资料,2019年以后,又只罗列考试的知识点,对于王泽鉴先生的教材与现在罗列的考纲,说明如下:

  对比王泽鉴先生的教材目录,会发现,考纲考点的编排以及体例,仍然是根据王泽鉴先生的几本经典教材制定,从复习的量来说,并无增加。

  民法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但基本框架早已成型,理论体系也成构建完成,王泽鉴先生的教材中的观点几乎全是通说,且大陆民法学基本是继受台湾民法学,两地民法学基本一致。也就是大家看王泽鉴先生的书,不要过分纠结引用的条文是台湾地区的,而是要关注这背后的法技术,这是通用的。

  可以预计,未来很长的时间,华政民商专业课考研命题全部会采用“案例分析”的模式。这也是王泽鉴先生所推崇的、并被华政老师所认可的“鉴定式学习”。因此大家在复习知识点时,注意掌握各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针对上述情况,本次资料是在原有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增补而成,又在编写体例、编写方法上有了新的突破以使之更能适应华政民商法专业课考试。

  结合考纲,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回归传统的民法五编制体例,“民总——债权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进行体系构建;第二部分,按照既有的大陆商法学理论框架,“商法总论——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进行体系构建。另外,

  进行了补充,实际上,证券法的内容颇为繁杂,难以全面复习,且23届的确也没有考察证券法,建议考生只需按照本笔记内容学习即可。

  首先,每一编开篇会有【导读】,提示考生本编重要性、此次修订内容以及考纲内容,并会附每一编的【体系】。其次,具体到章,开篇会有【本章导读】,分为本章框架和案例思考(部分章节没有),以此来提示本章的内容以及预先演练本章的知识。在必要拓展或者说明情况下,会有【说明】或【联想】。最后,每一章的结尾会有【本章回顾】,分为案例解答以及重点提示,来帮生检验自己是否复习到位。

  首先,就考纲所明文指定的内容,将使用“◆”标记,虽未指定,但真题有考察过或者根据该知识点的重要性,有必要复习的,将使用“▲”标记。其次,每一章的框架图内,凡用“*”标出即为重要知识点,当然未标记的,也有学习的必要!“(楷体)”为历年真题涉及的考点。最后,对于部分知识点,根据重要性不同,会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熟读)”“(★★必背)”“(★★★重点)”,提示为重点的知识点,可考性极高,一定要掌握!(

  3)内容说明笔记所选取的观点,基本上来自于大陆学者的通说以及王泽鉴先生教材观点,通常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为通说,有不同的时候,会在笔记内提示。另外,笔记还选取王泽鉴先生比较好的案例进行汇编,并穿插到具体知识点中,用「教材案例」作出标记,一来便于大家理解,二来也可作为模拟题,须注意的是,凡涉及台湾地区的条文,都尽量找到对应的《民法典》条文并做以标记,但只能说大致相似,不可能完全等同。

  民总是整个民法的核心部分,永远是最重要的,在考题中占分比重较大,民总部分复习得好有助于后面部门法的学习,因此,复习好民总就是为整个民法的复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

  非常重要。物权编、债权编分别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是民法中最重要的两个部分法,与人们的生活也息息相关,因此,多以案例题的形式考察,必须重视这两编的复习,尤其应注重对物权总论和债编总论的学习。对于债编分论,自2018年以来,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频繁登场,也要重点关注!(

  3)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编“传说中不会考的知识点”,但近几年突然被考察,说明出题老师刻意拓展了考题领域,这就要求考生重视婚姻家庭和继承的学习。

  近几年分值很少甚至不考。需要注意的是,民商法专业其实就是民法专业,增加一个商字只是为了更加全面,事实上商法部分的老师也基本上都划归在经济法专业下了,所以商法部分基本会考察其与民法交叉性比较大的部分,考察重点则是用民法理论来解决商法问题。商法部分考察的部分比较窄,一般来说仅考察商法总论、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部分。考生注意会在案例题中涉及的点。

  )大致步骤①浏览两到三年真题,不用多,就两到三年,也不用深,目的就是知道考察模式;

  ③尝试做真题、民刑手册、习题册,还可以做笔记中的一些训练题或案例题,既是训练,也是强化你对考察知识点的认知,反过来让你的复习更有思路;

  建议大家复习时一定要结合真题来复习,首先浏览两到三年真题,了解它的出题套路和回答模式,之后再进行具体内容复习,复习到一定阶段后(不一定要一遍看完),回过头来,再看真题,检验自己的复习套路是否符合答题思路,是否能应付应试。如此往复,复习一段时间,看真题检验,再复习一段时间,再看真题检验,这样的学习才是最效率的!千万不能死看书,或死背线

  看任何资料,建议大家不光要理解记忆各个细节,也要从宏观上把握理论框架。去把握理论框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看书要看标题,在看一段内容的时候首先要通过标题知道自己将要看的是什么内容,很多同学看书标题一带而过,以至于一些细节确实记住了,但是知识点却连不起来,看书的时候也云里雾里抓不到重点。看书的时候也建议大家及时复习,因为民法内容多,一轮复习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不及时复习的话,会导致之前花很多时间去理解记忆的内容随时间流逝,以至于浪费大量时间,这里建议大家可以每周拿出一天左右的时间专门用来复习,备考切忌不要盲目赶进度,效率才是最重要的。

  年考研真题考点分布情况无论是法综抑或是专业课,考研所遵循的原则就是“重者恒重”,因此对于考研真题中出现过的知识点,必须全部把握。就所谓“三年内考察的知识点不会重复”这一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虽然华政民商法学科负责人近几年是固定的,但是考研真题每年的实际出题老师有近99%的可能是不同的,这些老师在出题时是大概率不会看往年真题的,其出题针对的知识点均是该老师认为的重要知识点,当然也是专业课复习的重点。因民商法专业课近几年的考研真题均为案例题形式,故编者翻阅了2010年至2023年考研真题,就其中案例题考察的知识点进行了汇总。

  2022年:行为能力;欺诈;错误;处分行为2021年:限制行为能力人;欺诈;胁迫;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线年:单独虚伪表示;代理行为;代理关系;表见代理;行为能力;欺诈;代理行为的瑕疵;认识错误

  2019年:法律行为的附款;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欺诈;意思表示线年:双方通谋虚伪意思;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015年:请求权竞合;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2014年:遗嘱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附款

  年:利益第三人契约;履行地点变更后的费用承担;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合同的解除;受领制度和继续履行请求权;履行障碍;保证合同的认定;第三人的追偿;保证责任的识别;抵销、不当得利;保证关系;未破产申报时担保责任

  2022年:保证、合同的效力;清偿;代物清偿;债权让与;履行迟延;抵销;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2021年:保管合同;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抗辩;无名合同之借贷关系;租赁关系;合同相对性;法定抵销;债权转让效力和费用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

  2020年:不当得利;缩短给付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返还;租赁合同;瑕疵履行;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解除的效果(返还原物的内容);债权人撤销权;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指示给付瑕疵;从给付义务;债权让与;多重债权让与;损益相抵规则;减价的标准;侵权责任的构成

  2019年:瑕疵担保责任;质量异议期;债务清偿;不当得利;间接占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风险负担规则;强制履行;情势变更;代物清偿协议;合同的解除;产品责任

  2018年:风险负担规则;违约责任;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监护人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

  2017年:可撤销合同;情势变更;合同相对性原则;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不当得利;买卖不破租赁;风险负担规则;债权让与;抵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责任的过失相抵

  2016年:转租;重大误解;合同的解除;给付义务;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5年:保管合同;债权让与;加害给付;不当得利;代物清偿;代为清偿;死者名誉的保护;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

  2014年: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加害给付;从给付义务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共同侵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013年:从给付义务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加害给付;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人格权的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用人者责任

  2011年: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同的解除;不当得利;个人劳务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2010年:无因管理;动物侵权责任

  年:离婚损害赔偿;收养的条件;抚养费请求权;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丧失;代位继承和转继承2022年:婚前协议;夫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家事代理权;无效婚姻;遗产分割(分配)

  2021年:夫妻财产分割;夫妻个人财产;夫妻扶养义务;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遗产范围;继承权归属顺位;代位继承;转继承

  2021年:法定代表人的内外效力;法定代表人对内权限与善意相对人关系;公司增资扩股程序效力;法人对内担保效力;公司合并的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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