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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bet浅谈民商合一_

时间:2023-03-15 06:27:06

 

  1xbet体育其二,法典化是民法的形式理性,大凡法典都具有完整性与统一性,民法典更是以其结构的体系化和逻辑的严密性而著称。我国民法典的制订极其注重外来资源的移植与利用,由此还形成了罗马式与潘德克吞式之争。而无论是罗马式还是潘德克吞式民法典,其编制结构和体系都无法容纳如商号、商业登记、商业帐簿、商法的特殊原则等商法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商法特有的规则体系使民法和商法完全融合成为不可能。

  法的每一领域都有它自身的精神实质和基本特征,而近代民法与商法的分立,并非出于科学的构思和理性的认识,实际上特殊历史的产物。在现代商人这一特殊阶层已不存在了,甚至特殊的商行为亦失去其特殊性。某些过去为商人所利用的制度,现已经普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全社会所利用,就是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也很难确立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严格的界线,而且,民商分立造成适用法律的困难也日显弊端。德国学者哥德施密特曾断言:民商法之间的分界线是不断变化的。现实生活中,民法与商法之间的根本就不存在明确的划分,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它们之间的划分将起来越困难。我们发现,民商分立立法体系中的法典所选定的那些标准本身就缺乏明确的定义,由于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这些定义往往很难跟上经济发展的步骤而显陈旧过时,那些含糊其词的抽象定义只给社会生活带来诸多不变,繁复冗长的标准与层出不穷的例外规定只能使这些定义显得毫无科学价值。

  民商分立立法体系下出现的诸多不便情况,归根结底是传统民法未能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而加以制度调整的结果,弥补这种分离的办法,不是僵化地谁护民商分立的体制,而应是对传统民法作现代转换,不能只要求传统民法适应现代经济发展过一个目标,应是适应整个现代社会,作更为全面转换,在恢复传统民法的基础上发展传统民法。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中的民商完全融合论不符合市场经济繁荣要求商事法律发达的时代要求,民法典固有的编制体系也使商法内容难以容身。如果一味在民法典之内寻求民商法的形式合一,只会走入法典编纂的死胡同。因此,在民商合一的大框架下探求立法模式的第三条道路,是民法典编纂中处理民法与商法关系的一个无奈选择。笔者以为,民商法的精神理念的实质合一与形式的适当分立相结合,1xbet是一个解决矛盾的不错选择。其基本模式包括如下几个层次:一是学者们普遍认同的观点,即在私法领域只制定民法典一部基础性的法律,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则以单行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二是商法与民法共有的且易于合并立法的制度寓于民法典之中,如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合法性等民商法共有的价值取向,商事代理、行纪、居间等制度;三是在民法典之外就民法典无法融合而又对其他商事单行法有着统率作用的商事一般性规定制订《商事通例》,《商事通例》主要就制订《通例》的根据、任务、商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商号、商业登记、商业帐簿、商事法律渊源等加以规定。由此就构成了民商法的民法典———民事单行法、商事通例———民事特别法、商事特别法的三级层次。

  由于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各方法律工作者基本上都把关注的焦点放在了民法的方向,民商合一的呼声最为强烈。从另外一个侧面来说,与普通民众关系最为密切的民法典尚未形成,而一味的追求商法典的制定,有悖于我国的现实状况。

  所谓民法的商事化、商法的民事化,是指随着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的互相渗透和交融,民法规范吸收了许多商事法律规则和惯例,并将调整范围扩充到商事领域;或与此相适应,由于商人特殊地位的消失,商法日益变成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的法律,从而使得商法规范具有民法规范的特征。当今社会之所以会出现民法商事化、商法民事化的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传统界限已被打破。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和参与商业交易的主体的非特定性,商业交易的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农业、不动产、有价证券、期货等领域,“泛商化”的发展,便促使商法向民法的“回归”和靠拢,促使民、商法之间的互相渗透,这已是当代私法的主流。

  新中国的立法实践,亦体现了“民商合一”之立法体系。尤其是《合同法》的制定,使民法与商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供了民商合一的典范。《合同法》采取三种方法很好地处理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矛盾。第一,在某一类合同中同时规定由所谓商人参与的合同关系和没有商人参与的合同关系。如《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之间的借款关系和银行参与的信贷关系。第二,只规定由所谓商人参与的合同关系,而忽略另一种关系,或者相反。如《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中只规定了商事委托合同。第三,不区分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用统一规则来统一调整,有例外情形的,适用例外性规定。如《合同法》关于合同行为形式、瑕疵通知义务的规定。

  按照我国政府确定的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要在2010年前建成一个与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更需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近几年,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否定其身份上的差别,因而人为地把“商人”作为一类特殊的主体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这与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潮流相违背,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必要的。

  民商合一是指民事和商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内容编人民法典中,或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采用民商合一的国家又可以分为民商完全合一和民商不完全合一两种体例。民商完全合一是将商法的大部分内容都纳入民法典,如瑞士、意大利等;民商不完全合一是将商法一部分内容纳入民法典,而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商法的主要内容则采用单行立法,典型代表是台湾地区民法。在大陆法系主要的法典体系中,有民商合一、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其中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占多数,即在民法典外还编有商法典,如德国、日本、法国、葡萄牙等;

  其一,综观我国的立法状况,商法是在既没有商法典编篡也没有商法总则统领的情况下,以单行法聚合形式发展期来的,尽管学者们主张我国民商立法体例上应继续采用《民法通则》的民商合一模式,但在现行的民法框架中还没有反应对商法整体原则的抽象与归纳,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也未给商法未来的发展以切实的关怀。1xbet随着市场经济向全球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市场对商法将提出更高、1xbet更迫切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再不能凭着简陋的商事制度、用民法的基本意识甚至是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解决商事问题。

  其三,虽然国外多数采用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国家,如瑞士、泰国、意大利等,在法典的制订上只有民法典,没有商的体现。但我国特有的社会经济生活背景决定了我国在立法上决不能照搬照套。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市场主体缺乏商人气质和市场观念,我国急切需要完善统一的商事法律以形成强大的冲击力,促使市场主体确立全新的现代市场观念和现代商人意识,快速发展我国的商文化。

  这种民商实质合一、形式适当分立的三级层次立法体例是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合作与博弈的结果,其合理价值在于解决了民商完全融合与民商分立两种论争的矛盾与冲突。应该说,这种立法体例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是解决我国目前商事法律制度短缺的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相对之下,“民商合一”是进步趋势。在该立法体例之下,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基本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约着商法,民法的总体规范构成私法的共同基础,并继续适用于商法规则所没有涉及的那些社会关系,在缺乏专门商法规范时适用民法,商法也应在民法范围内寻找它的概念、方法、技术和基本表述形式。这样,既可保证民法的相对稳定性和原则性,又能保持商法的相对灵活性和具体性。再者,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对于避免民事法院和商事法院在司法管辖上的争议,又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当代世界共同市场贸易成员国之间为清除外贸障碍,便商品和货币交易更简便易行,也都要求法律统一,使民法与商法统一起来。自瑞士第一个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后,世界上先后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纷纷采用民商合一体制,尤其是土耳其将民商合一的瑞士民法全面接受,把民商合一立法例推向了高潮。可见,民商合一正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形成,又是当代法律发展的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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