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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的救yb体育济渠道和途径

时间:2024-04-24 13:33:19

 

  yb体育统计部门研究后,风向有变,宽容审限,尽量保障一审的质量。再不济,让一审查清事实负责事实审,二审负责法律审,放宽改判率和绩效考核。再有遗漏可再审或申诉。

  再审压力大,一再审案问高院进度,告知受案已几万起,2023年还在查2022年度的案件,想查2023年度的得看2024年轮序。

  大体,可先申请再审,向生效判决的本院和上一级法院提起,如有不服,可向生效判决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认为不成立驳回后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检察院认为成立会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在法院不启动再审时,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抗诉,最终由上一级检察院决断。

  如上不成功,保有申诉权,申诉原自前立法,早为再审替代,但鉴于宪法,现实依旧留存这一渠道。主体多异,多见于法检,或依申诉,或依职权发现,偶尔成为了笑话。

  各种程序中,难免涉及利益博弈,在书面审下,文书当有针对性,考虑受众的思维和想法。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林某、余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11日作出的(2018)粤01民终2199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再审。

  1、撤销(2018)粤0111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18)粤01民终21996号民事判决书;

  2、确认林某、余某转移广州市白云区乐嘉路75号404房的行为无效(撤销被申请人林某就广州市白云区乐嘉路75号404房对被申请人余某的赠与);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1)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林某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清偿借款185万元。后林某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2013)穗番法执字第6232号案受理其执行。林某不服(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广州市中院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4)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决。执行法院以经查林某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不动产记录于2015年10月22日终结执行。后知悉,2013年10月25日林某与余某签订《离婚协议书》,2013年11月15日该房过户至余某名下。

  为穷尽执行,申请人以林某和余某为被告,要求撤销房产转移行为,2018年8月20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11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2199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2018)粤01民终21996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人苛以过重举证责任,要求达到确证标准。依按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申请人只须达到可能性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该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一、两被申请人对内构成析产,对外构成赠与。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赠与行为对债权人陈某造成损害,依合同法74条应予撤销。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究其意,在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因不存在善意适用的余地,不考虑双方是否存在恶意。

  申请人业已证明两被申请人无偿转让及损害申请人债权的待证事实。据此,两被申请人在(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以赠与方式转让可供执行财产的行为应予撤销。

  二、申请人同步主张两被申请人恶意串通,要求认定两被申请人的转移行为无效亦于法有据。

  1、按民诉解释109条,申请就两被申请人的恶意串通证明标准无须达到确证,二审判决对申请人苛以确证举证义务不当。

  2、就时间节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10月25日林某与余某签订《离婚协议书》,2013年11月15日该房过户至余某名下。

  一如(2018)粤01民终21996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的阐述,余某知悉林某对陈某负债涉诉的事实,亦能推导出陈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期间林某与余某共同生活,判决生效后双方有转移财产的恶意串通的利益基础。

  申请人陈某已然74岁,无社保,多年疾病缠身,医疗支出大,一辈子的积蓄借出分文无归。如出于社会稳定角度过度保护两被申请人,在伦理层面何尝不是对陈某这一年迈老人的残忍。

  另,林某向陈某借贷用于经商经营,是为供养家庭,如有盈利未始不作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对两被申请人在诉中及离婚协议签署期间,存款的流向也可以作为恶意主观的佐证,申请人无权亦无法调取,二审法院也未查证,仅以确证标准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不论本案案由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还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为保护陈某的合法权益,望依法改判。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林某、余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 01民终21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申请再审称:(一)两被申请人对内构成析产,对外构成赠与。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赠与行为对债权人陈某造成损害,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因不存在善意适用的余地,不考虑双方是否存在恶意。陈某业已证明两被申请人无偿转让及损害自身债权的待证事实。据此,两被申请人在(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以赠与方式转让可供执行财产的行为应予撤销。(二)陈某同步主张两被申请人恶意串通,要求认定两被申请人的转移行为无效亦于法有据。1.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规定,陈某就两被申请人的恶意串通证明标准无须达到确证,二审判决对陈某苛以确证举证义务不当。2.就时间节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10月25日林某与余某签订《离婚协议书》,2013年11月15日该房过户至余某名下。离婚析产的正常合理性不存在。3.就主观上,两被申请人有恶意串通的利益基础。如(2018)粤01民终21996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的阐述,余某知悉林某对陈某负债涉诉的事实,亦能推导出陈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期间林某与余某共同生活,判决生效后双方有转移财产的恶意串通的利益基础。4.就结果上,严重有失公平。陈某已然74岁,无社保yb体育,多年疾病缠身,医疗支出大,一辈子的积蓄借出分文无归。如出于社会稳定角度过度保护两被申请人,在伦理层面何尝不是对陈某这一年迈老人的残忍。另,林某向陈某借贷用于经商经营,是为供养家庭,如有盈利未始不作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对两被申请人在诉中及离婚协议签署期间yb体育,存款的流向也可以作为恶意主观的佐证,陈某无权亦无法调取,二审法院也未查证,仅以确证标准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裁定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根据陈某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林某、余某转移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无效。

  本案中,陈某以林某、余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诉请确认林某、余某转移涉案房屋的行为无效。陈某再审申请主张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撤销林某、余某转移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在原一、二审法院审理范围内。依据林某与余某之间离婚协议约定,余某负责抚养两人的未成年子女,林某不负担抚养费,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林某将两人共同所有的涉案房屋转移归余某所有。从上述内容来看,林某和余某之间没有明显地帮助林某逃避对外债务的意思表示。且本案中亦无证据显示林某和余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原

  综上,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卢某与孙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粤01民终2318号民事判决,现申请法律监督。

  申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对该案再审依法改判。

  卢某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粤01民终231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2月15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补充了孙某承包学校期间东方学校与教职工劳动争议频发截图、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方学校采购食材抽检不合格的通报截图等材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合同效力进行实质性评判、仅以卢某新补充的材料与该案无关为由,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1)粤民申1677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卢某的再审申请。

  孙某要求卢某一次性支付东方学校5-8月的租金、伙食、日常开支等产生的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因为卢某在经营东方学校与西方学校期间,已经在每个学期给孙某150万元到200万元的承包款了,且根据2019年5月28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约定,东方学校5-8月的租金、伙食、日常开支这些费用理应由孙某承担。

  1、涉案关于东方中英文学校与天河区西方小学合并重组之合同合法有效,但各方均未履行。

  2、后续以互相承包的模式达成以承包费和分红为核心的系列协议,属于关于东方中英文学校与天河区西方小学合并重组之合同的补充协议,因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不特定中小学生的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合同及后续系列补充协议签订时间节点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时及其后,立法修正目的明确:不允许登记为非营利类型学校模式下的社会资本的逐利。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修正)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该规范且不论其性质是管理性规范或效力性规范,不能回避的是,广东省学校类型变更时间已久,案涉各方至今登记未作变更,显见企图逃脱国家各级对营利性学校的管控。以互相承包的形式从收取的学杂费中获取高额承包费掩盖非法目的,实质等同于不存在承包而各自从学杂费中获取高额利润,有违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的初衷。据此承包合同无效显而易见。

  3、合同无效诉诸司法,不因各方认识错误而有效,法院有权依职权作出独立认定,在合同无效时,违约金失去存在的空间不能支持。

  承包协议,承包学校的经营权管理权,对象并不是协议所表达的股份,则发包方是学校,承包方是诉争的自然人。现以承包合同而论,主体均为不适格。

  本案在广东省具有典型性,随着民办教育模式的国家调控、立法的修改,后续此类争议会陆续产生。此类严重违法无效的合同认定为有效,无异鼓励资本的无序扩张。在学杂费提取高额承包费模式下,教学质量劣质化、学生伙食扣减、教学设施无改善会愈演愈烈,教育为民只是一纸空谈。自承包后,东方学校与教职工劳动争议频发,采购食材抽检不合格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即为印证。

  在承包办学过程中,孙某已经从卢某承包办学过程中收取了800多万的承包费,孙某的这种做法很显然损害了学校以及学生的利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很显然法院不能支持孙某的这种违法行为,其已经收取的800多万的承包费也应当返还到学校的基本账户,以维护学校及学生之利益。

  卢某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318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7月8日决定受理。现决定由检察官许远洲、书记员姜晓颖负责办理本案。

  因处于疫情防控期间,请申请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尽快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请其他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及时提交书面意见。

  卢某因与孙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监督申请材料和接访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卢某应否向孙某支付东方学校在2019年5月至8月期间的租金、伙食、日常开支等费用。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东方学校举办者为孙某,西方学校举办者为卢某。2019年5月28日孙某、卢某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孙某承包东方学校与西方学校,负责两校的经济、管理工作,2019年5月30日前的所有费用、房租、工资等由卢某负责,之后由孙某承担。

  但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在2019年6月1日后,东方学校由孙某实际经营,西方学校由卢某实际经营、并未实际移交给孙某经营管理,即上述《合同书》完全未得到实际履行,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得到实现,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学校的开支应由实际经营者承担。因卢某确认其收取了东方学校 2018-2019学年度(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的学杂费等,但未负担该校的办学开支,亦未返还给孙某。故二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判令卢某向孙某支付东方学校在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的租金、伙食、日常开支等费用,有事实依据并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卢某的监督申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yb体育,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再审难度大,尽可能在一审二审作好专业性对抗,再审申诉只是后续的博弈过程,耗费时间长精力大。

  方案重于努力。如前援引文案,直接以夫妻赠与要求撤销,应该没有问题,非得主张恶意串通要求确认无效,败诉后为再审增加了难度。法院并不作实质审查,不对再审申请作正面回应,可能考虑维稳因素过度考量女性保护,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夫妻档骗诈转移,执行的不力也有相当原因。前期财产查询保全不失为不得已下的良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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