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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论文十篇yb体育

时间:2023-11-23 15:31:50

 

  yb体育过于原则化、形式化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是民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历程,民商法法律体系的发展取得了一些进步,然而一些条文仍然存在过于原则化、形式化的问题。一方面,现行的民事再审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在民事再审过程中,由于制度未对时间、条件和次数进行规定与限制,导致了法律效力被削弱,甚至会导致错误的终审判决。另一方面,民商法、“民法通则”的大多数条款过于形式化。由于民商法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规范流程导致了人权保护上的痼疾,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道德权利和知识产权等条例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最后,“民法通则”的大多数条款过于原则化。

  在民商法法律体系中,许多民用和商用的单行内容过于保守、法律结构已经过时。例如,在“公司法”中,法律条文的制定和修改主要是遵照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责任,而对于违反民事和商业的处罚的规定少之又少。因此,这造成了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存在功能缺失。此外,对于较强的执行分支保护,使得法律无法适应经济市场,从而很难实现对人权的充分保护。3遭受挥之不去的政治色彩绑架在我国民商法的运行中,受一定程度的政治色彩所影响着。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我国民商法条文中,与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多源于行政处罚条例,而对民商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直接保护条例却很少。例如,在《商标法》中存在一些罚款条例,浓重的政治色彩严重影响了对人权的正常维护。

  由于现有的民商法在对于人权的保护上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因此,对我国民商法体系进行有效改革势在必行。基于上述对我国当今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至今,我国仍未出台一部民商法典,这在我国民商法领域着实是最大的遗憾。因此,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对人权保护重视程度的加深,进一步推进民商法体系的立法,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转变传统立法观念,加大立法对人权保护的力度。建立科学的民商法体系是保障人权的基本保障,科学的法律体系才能将违法行为扼杀在襁褓之中,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权。另一方面,要实现由应急式的传统立法模式到科学化的立法模式的转变。立法不仅仅是要规范违法行为的,更是要适应经济市场实际需求而为其服务的。

  法律是死的,而人是活的。法律的制定是由人来决定的、法律的实施是由人来操控的,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也是由人来进行推进的。因此,司法人员是保证司法活动公平、公正的关键,司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地影响着民商法的效力。首先,要将更多的人才引入到司法人员的队伍中来。司法部门要加强人才引入机制建设,对于学历高、经验丰富的司法人员引入时,可以通过优待政策给予支持。其次,要加强对现有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廉洁培训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最后,还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绩效考核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进取心。

  完善的、科学的民商法运行机制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有效武器。一方面,建立一套完备的民商法运行机制,需要规范各项权力的行使,对民商法领域的检察权和审判权交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去独立运行,这样才能有助于司法公平、公开和公正。并形成监督机制,由特定部门和大众进行监督,杜绝一切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建立一套完备的民商法运行机制,需要与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相适应。任何一部法律与现实需求相脱离,都将会毫无用武之地。

  在我国,立法进度缓慢、立法周期漫长的现象多有发生。为了使民商法的立法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需要对立法效率进行提升,从而全面推进民商法的创新。首先,民商法的创新离不开民商法理论研究的创新。近些年来,我国在民商法理论研究上取得的成果是可喜的,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随着我国科技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越来越普及,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就为我国传统的民商法带来了挑战,对民商法的创新研究显得势在必行。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党的十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把协商民主纳入政治体制改革,写进党代会报告,是党的十的重要历史贡献,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推进人民民主的坚定信心。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们党在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植根于我国社会性质土壤中,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人民的愿望和利益。

  (一)协商民主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重要民主形式。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多党派、多阶层、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分配方式、就业形式,产生了新的社会阶层、利益群体和社会组织,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多变性、差异性日益增强,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趋于多样。在新的形势下,这种多样性还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而不断发展。从这一基本国情出发,在坚持发展选举民主的同时,坚持并完善协商民主这一民主形式,使人民民利可以得到更广泛、更有效的保证。

  (二)协商民主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协商民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其主体涵盖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蕴含着合作、参与、协商、包容的精神,在充分民主、平等、真诚的协商讨论中作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通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既听取、支持一致性的意见,又听取不同,甚至批评的声音,能够最充分地调动社会各方面人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推动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凝聚各方力量,集中各界智慧,形成发展合力。

  (三)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形式。我们党的领导,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寓领导于协商之中。协商的过程,既是广泛听取各种不同声音,充分吸收有益意见的过程,同时也是让社会各方面了解和接受党的政治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通过协商,形成共识,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现了执政党对人民意愿和人民权利的尊重,有利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有效治理国家。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主要形式之一。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协商民主日趋成熟和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对协商民主认识不够深,停留在浅表层面,未把协商民主提高到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不善于利用协商民主来开展工作,表达意愿,更多把协商作为征询意见、接受监督或者行使权利、了解情况的措施和机会。对协商民主的地位作用和重要原则认识不够,甚至存在将协商看作插手争权、增加麻烦、影响发展的认识倾向,对把协商纳入党委、人大、政府决策程序这一协商原则,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的“三个之前”规定未能真正落实。

  (二)协商的规范性有待加强。协商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部分党政机关未将协商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纳入议事原则,不经协商不决策的规定没有真正贯彻落实,存在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个人意见为标准,认为需要协商就协商,不需要协商就不协商,选择性、随意性协商的现象。有时甚至还有以情况通气代替民主协商、事后通报代替事前、事中协商的情况,致使协商的程序性、规范性、科学性不足,协商民主的作用没有得到较好发挥。

  (三)制度建设有待完善。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对协商民主有不少的制度规定和文件要求。但从实际工作的需要来看,协商制度仍不健全,尚未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特别是在协商内容、程序反馈机制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对于如何确定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如何开展协商民主,如何体现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没有硬性规定,仅靠党政机关临时性或者习惯性地选择协商主体、内容、途径和形式。

  任何民主形式都有一个不断建设、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人民政协作为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承载体,其界别设置、构成方式、运行机制和组织特点,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要求有与生俱来的合理性、优越性和契合度。因此,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协组织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作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进和完善人民政协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在政协协商民主中的主导性。协商民主强调的是合作。没有协商各方的真诚合作,就没有协商民主的顺利进行。坚持党的领导,是不断增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界人士团结合作的需要。各级党的组织作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主体,协商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重视的程度和主导作用发挥的程度。因此,中央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应按照把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原则要求,自觉把政治协商转化上升为民主意识、执政意识,做到重大问题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中,实现从“关心协商”到“必须协商”,从“可以协商”到“程序协商”,从“软办法”转变为“硬约束”,实现政治协商从制度文本到制度实践的跨越,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作用。

  二是完善制度机制,提高政协协商民主的规范性。现代民主是规主,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因制度刚性不够而存在的不规范、不严肃、难落实等现象,制约了协商民主的推进和发展。为此,要进一步强化政治协商的地位,注重政协政治协商与党委、人大、政府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的 协调衔接,真正把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使之成为共同遵守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在具体工作中,就是要研究制定政治协商的规程,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界定和细化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内容、形式、程序等,解决好“纳入决策”、“知情协商”、“反馈落实”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协调配套、科学有用的制度,为开展协商提供规范和遵循。

  在西方,人们对民主的期待经历了从政治选举权的普及到民众参与品质的提升等多种努力,然而现实总是不能令人满意。代议制民主在现实政治中更多的表现为形式和程序,民主沦为象征性的、符号式的、表演式的,“较多的民主却意味着更少的实质”无效的公共政策、普遍的政治冷漠、膨胀的行政权力、种族间的多元文化冲突等。这些日益凸显的弊端,再次激发了人们寻求民主政治发展的新途径。同时,随着工业化与全球化的发展、科技以及生产的加速,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都出现了异化,人类“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风险成为现代乃至未来社会的核心,与以前的风险相比,现代风险更具有不确定性、难控制性、突发性,并且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还表现出高度的传播性和渗透性,这些新特性打破了科学家对知识和理性的垄断、超越了单个民族-国家的控制以及仅仅以人类为中心的政治形式,人们亦不能希冀再用旧的观点和思维来解决。风险社会的出现呼吁人们之间的相互尊重、共同参与、理性讨论,需要寻求一种新的反思性思维,需要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和有效表达,即沿着协商民主的方向群策群力,才能从容应对。与古希腊民主理论、精英式民主理论及参与式民主理论相比,协商民主具有一定的理论进步性。20世纪80年代,约瑟夫毕赛特最先提出了协商民主,90年代以后,哈贝马斯和罗尔斯开始论述协商民主,在理论层面阐明了协商民主的理论设想、理想程序、理想目标等内容。理论设想中的协商民主蕴含着政治平等、合理论证、公共理性、偏好转变等基本要素,并明确包含了民主、协商两方面的内容。在目前的政治发展中,协商民主进入了实验环节,以美国为例,形成了协商民意调查、21世纪城镇会议、调解团体、全民公决、专题小组、公民陪审团等实践形式。作为从理论走向实践的桥梁,协商民主实验反映出了西方特定环境、特定制度设计下的实践尝试。通过实验,也凸显了理论与西方政治现实之间的张力。在现实中,协商民主不是一种孤立的新生事物,它深深根植于当代西方的客观环境中,面临着经济不平等的侵蚀、集团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多党竞争制度和选举制度的缺陷、政治不平等的普遍化、文化多元性与一致性的挑战、人们实际参与协商的能力不足等难以逾越的困境,这就使得它在西方的发展仅能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在实践层面上则很难有所突破。

  我国的协商民主更多的体现着自己的特殊规定性,与西方的协商民主属于不同的思想体系,拥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并表现出不同的实践形式,也正是这些本质上的不同,协商民主在我国发挥着独特的优势。

  第一,中西方协商民主在政党制度上相区别。西方实行竞争性的政党制度,各个政党围绕选举进行激烈争斗,彼此之间呈现出对抗竞争甚至不惜相互倾轧的恶劣关系。在我国,实行中国领导的新型政党制度,一党领导多党合作,多党参政,政党之间相互监督。这既不同于西方国家通过选举实现轮流执政的竞争对抗关系,也不同于一党独大式的统治形式。中国是执政党,各个派是参政党,各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政党之间是团结合作、相互监督的亲密友党关系,能有效避免各党之间的相互猜疑、互不信任甚至争斗,既民主又高效。

  第二,中西方协商民主在价值取向上相区别。西方的民主政治文化在发展中偏重个人主义,强调个人自由、个人利益和价值的实现。落实在协商民主实践中,个人主义、个人利益绝对至上的价值取向容易忽视人们之间的合作及社会关系的广泛化,会造成人际关系的冷漠、社会的混乱及分歧冲突的固化。我国则偏重集体主义,集体利益优先。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仁”“礼”“义”以及“和为贵”“和而不同”等传统命题尊重多样性、自主性、和谐性,提倡礼让、包容、和谐共生,重视合作凝聚之力,这种价值取向更容易促成共识的达成,较之西方具有明显的优势。

  第三,中西方协商民主在发展目的上相区别。协商民主在西方的诞生,很大一部分是出于解决当代自由主义民主诸多困境的缘由,其目的是使现有资本主义民主能得以持续运转,使资本主义的阶级矛盾有所缓和,从而更有利于对人民进行统治。所以,这样的发展目的得不到民众的广泛支持,并使西方协商民主最终归于失败。在我国,中国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各种社会力量联合、团结的主渠道,是一种受宪法保护的制度安排,是确保人民民主、民众权利得以落实的必须和应当环节。在我国发展协商民主不是暂时性的政治手段和方法,而是我国革命、改革与现代化建设实践不断完善的产物,是以实现真实民主和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为发展目的,在实践中能得到民众的广泛支持。

  第四,中西方协商民主在发展路径上相区别。西方协商民主的发展从理论研究起步,在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共和主义民主理论、批判理论等基础上,众多学者著书立说,相互论战,展开了相关理论性探讨。但近年来通过实验的方式在实践层面尝试时,仅以有限的几个非正式组织、学术团体、个别学者的支持为动力,既缺乏政府和政党组织的认可和支持,也缺少普遍的社会关注,更没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来保障,这就极大地限制了西方协商民主的发展广度和深度,也使其理论和实践相脱节。我国的协商民主坚持理论发展与实践发展相结合,既注重吸取古代协商实践的有益成分,又注重结合现代实际问题的解决使协商民主不断创新和完善。同时,我国的协商民主坚持广泛的、多层次的制度化发展,既有国家权力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也有在基层社区、广大农村之间的协商,且在发展中侧重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双向互动,能充分发挥宏观领域协商与微观协商的互动效应。而且,结合协商民主的发展实际,我国及时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保障。

  在西方,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受到广泛的重视,但是,的公共政策的制定鲜有大众的参与。近些年来,浙江发生农民以暴力抗议当地环境污染之事件时有发生。这些暴力事件不仅挑战了以GDP为核心的观,而且凸现出中国公共政策之缺失。本文以2005年发生于浙江省东阳市与新昌县两起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之事件为个案,探讨商议性民主与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之关系。东阳市与新昌县两起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之事件不仅反映了地方政府、与农民在价值和利益的冲突yb体育,而且表明在涉及到本地环境上公共决策制定与执行的缺失,指向了中国环境不正义之现状。本文从商议性民主与实践角度来探究环境保护、治理与公众参与的关系。一方面从两起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事件导引出商议性民主机制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之意义,另一方面尝试提出环境保护与治理过程中几种公众商议实践,作为减少直接暴力的冲突、让公众有效地参与环境治理的未来可能发展的一个方向。文章的中心论点就是,环境治理应该强化民主的协商(democraticdeliberation),倡导“商议合作型环境治理”模式,从而最终走向生态民主化之路(towardecologicaldemocratization)。

  文章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描述分别于2005年4月和7月发生于浙江省东阳市和新昌县两起因环境污染而造成当地农民与军警发生冲突的事件。接着农民集体杭议环境污染之性质及发生暴力冲突之根源。第四部分分析将商议性民主机制引入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意义,讨论了在环境保护与治理过程中几种公众商议(publicdeliberation):公民论坛、全民公决和调停。第五部分是结语,是全文的一个简单的。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然而代价是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尽管在2002年6月,浙江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建设“绿色浙江”被省委确定为浙江省在新的阶段的战略目标,但是,三年来浙江却发生了多起因环境污染而造成当地农民与军警冲突事件。而2005年对于浙江省的环保包括经济发展本身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年份,因为民众不满的情绪瞬时被激荡出来,汇集成勃兴的力量,开始争取被发展为本所剥夺的环境权利,发生了多起因环境污染而造成当地农民与军警冲突事件。其中东阳市画水镇农民集体抗议与新昌县农民集体抗议最引人注目。

  (一)、“歌山画水”变成“山不再青,水不再美”:东阳画水镇农民环境的抗争

  “还我土地,我要生存;还我土地,我要健康;还我土地,我要子孙;还我土地,我要吃饭;还我土地,我要环境。”这是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农民面对当地化工企业所造成的极其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不得已打出的标语。

  画水镇有5.3万人口。原来这里依山傍水,素有“歌山画水”的美誉,现在却“山不再青,水不再美,农田不可以耕种,庄稼无法良好生长。”因为自2001年起,原画溪镇政府以租赁土地的形式,开始建设竹溪园区,园区占地约千亩,共有13家化工、印染和塑料企业,其中化工企业有8家。据当地村民反映,“化工厂、农药厂常常排出大量的废气、废水,发出难闻的气味,刺鼻又刺眼。特别在闷热天气,化学气体驱之不散,在严重的时候刺得孩子们睁不开眼睛。”

  2001年,东农化工公司和当时的画溪镇政府及画溪五村达成土地租用协议时,时任五村党支部书记的王伟并没有去签字。当年9月,王伟来到金华市某药业公司,咨询了东农的情况之后,写了一份名为“给东农公司画像”的公开信。东农公司的前身是东农农药厂,原坐落于吴宁镇卢宅村东面,其生产的氟乐灵,三环唑、代森猛锌及中间体,在生产过程中都产生大量废水废渣,因此被当地村民驱赶。“画像”称,后东农欲搬至李宅蔡卢村,但被当地村民阻止;后又搬至魏山镇白塔村,因遭当地村民反对,将废水拉到旧厂址偷偷排放,后经当地媒体曝光,当时的浙江省长柴岳松批字,予以停产。王伟和其他村民复印了150份“画像”,从金华寄到画溪镇五村和附近村庄。之后有600多名村民对此进行了签名呼吁;而王永飞等村民又复印了1000份。当年10月,当地派出所着手调查“画像”来源,并通知知情人王某某前去谈话;王同其他村民约定,若一小时内不返回,大家就敲铜锣去解救他。结果一小时后村民前去“解救”时,半路遭遇正返回的王,大家索性前去镇政府陈情。后在一家饭店看到正在吃饭的镇里领导许某,村民把许拉出去要求解释。在将许拉往竹溪化工园区的路上,村民冲散前来为许解围的民警,并和许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许受轻伤。到了园区,村民强行将化工厂员工赶出宿舍,并毁坏了机器设备等设施,造成损失11万多元。之后,王伟等12人被捕。据《凤凰周刊》得到的一份东阳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年,王伟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3年,王永飞等其他村民以同一罪名判1年或几个月不等刑期,两个缓刑。

  村民称,2005年3月15日是东阳市政府市长接待日,当地村民前去反映污染问题时,未被有关领导接待。3月20日起,村民开始在化工园区邻近各村的出路口搭建了十多个毛竹棚,并由村中老人驻守,堵塞路口,强烈要求化工厂、农药厂搬迁。村民说:“3月28日,百多名执法人员和乡镇干部放火烧掉了大棚。而邻村村民募捐给我们的6000多元钱,也不知是给烧掉了还是给没收了,没有下落。”之后,村民再次搭起毛竹棚。期间,邻市的一些义乌商人支持村民,免费供应面包、方便面。4月1日,东阳市政府出台“四条意见”,下发文件,决定对画水镇竹溪工业功能区内的13家工业企业,从2005年4月2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4月5日,画水镇团委、妇联、老龄委、残联发出一份倡议书,称要“坚决与少数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不法分子作斗争,并积极劝说少数盲目跟风的人及时回头。”4月6日,画水镇委和镇政府“致全镇人民公开信”:严正警告“那些极少数不法分子悬崖勒马,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做好工作,否则,对策划、参与、继续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者一律从重从快予以严惩。”4月6日,东阳市公安局发出通告:“限令滞留在画水镇竹溪工业功能区路口的群众尽快撤离现场,所设置的路障(毛竹棚、石头等)尽快拆除清理,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否则政府公安机关将采取措施予以强行带离现场、清理。妨碍执行公务的,将承担一切后果。”4月9日晚间,当地镇政府派出10多名执法人员来到画溪村出路口,说夜里要刮风下雨,劝村里老人离开毛竹棚,但老人们没有听从。之后,地方政府采取了清理行动:4点多时,包括警车和公交公司的大巴车共有100多辆运送执法人员到达。据村民说,当时执法人员封锁了毛竹棚所在地,一排警察手持盾牌,组成方阵,阻止大量赶来的村民进入拆除现场,执法者设立了现场指挥部,市主要领导在现场指挥。多名目击村民称:“执法人员包括公安、城管及保安人员,另有花钱请的附近乡镇机关的人员,约计3500人。”

  地方政府对事件已有相当的心理准备,但事后来看,他们对形势的估计仍显不足。村民越聚越多,后来有两三万人,声势浩大。警方发现对峙下去可能会造成大,开始主动撤离。但此时,的村民坐在路上阻止官方撤离,造成混乱。情绪激动的村民开始追打身穿警服或政府配给雨衣的执法人员,一些执法人员纷纷扔下警棍、橡皮棍、盾牌、砍刀,并脱去钢盔和制服,撤离现场。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浙江省新昌县青山工业区,是一家国家药品GMP认证、ISO14001环境认证企业,拥有博士后工作站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京新药业前身为浙江京新制药厂,始建于1990年。京新药业的半成品生产厂,位于浙江中部新昌县和嵊州市交界处,工厂后方即是受污染的新昌江。嵊州市境内的黄泥桥村距该厂最近处仅有几十米。

  据一位村民反映,化工厂成立已10年,建厂生产3个月之后,当地村民发现井中的地下水已经不能饮用。后来的几年里,村民们陆续发现河里的鱼、虾、田螺、甚至连青蛙都绝迹了,田里的庄稼开始大幅度减产,化工厂所排放出的气体让村民有一种“宁愿也不愿被熏死”的感觉。村里的小伙子已经有好几年不能应征入伍了,原因是肝功能不达标。据反应,该村35至40岁的村民患肝病的人超过50%,而40至45岁以上的患肝病者高达60%。2005年6月22日,京新厂发生爆炸,1死4伤。事故触动了村民心中由来已久的恐慌和不满。7月4日,黄泥桥村大约50名村民到京新药厂反映污染问题,并要求厂家为村民进行体检并赔偿“营养费”。由于厂方领导一再推迟见面时间,村民情绪开始激动,并将接待室的玻璃门砸坏yb体育,由此引发村民与厂家的第一次冲突。

  事件引起新昌县和嵊州市两地官员的重视,7月5日,在政府劝说沟通之后,化工厂于当晚紧急停产,村民们也返回家中。但是这一事件又引发新昌江下游同样遭污染侵害的嵊州村民的关注。化学厂紧急停产后,400多个反应炉中还存有1000吨化学物品,有关专家认为这些原料如不经及时处理,容易引发燃烧和爆炸。于是政府同意工厂在7月15日8点开始用7天时间处理该批危险化学品。误会厂方复工四方农民围厂。政府公告发出之后,村民却以为是化工厂借口开工。7月15上午,数百名黄泥桥村的村民聚集在化工厂门前要求工厂立即停止生产,并与保安以及前来维护治安的警察发生冲突。据称,当天加上从四面涌来的围观群众,化工厂门前大约有数千人。当晚,在当地官员劝说下,黄泥桥村的村民返回家中等待消息。不料,新昌江下游的村民们在得知7月15日发生的事情之后,决定声援黄泥桥村。「事情越大越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引起政府重视。这是当时村民们普遍的心态。16日晚,由于当地大范围停电,「无事可做的村民开始从四面八方涌来,警察在104国道和新昌高速公路口设置关卡,仍然无法阻止村民的脚步。警方在化工厂门前安放巨型水泥管道充当隔离墙,防止村民冲进厂区造成意外。双方处于对峙状态,村民投掷石块,但警方为防事态扩大没有还击。后来台风袭来,暴雨驱散了人群,缓解了危机。接下来的几天里,化工厂附近村民有过几次小规模聚集,没有造成冲突。至21日上午7点,化工厂完成处理危险化学品之后,厂外已经没有村民聚集,警察也已撤离。据官方提供的材料称,整个事件中,警方表现克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

  如何解读浙江新昌、东阳两地上万名农环境污染事件?笔者以为这是两起以“不得已的暴力”进行抗议的社会自力救济,而酿成暴力抗议的根源在于价值、利益之冲突,而公众又没有参与事关自己生存权的环境决策之机会。

  学者萧新煌教授曾经将环保运动分为两种类型:污染驱动型与世界观模式,前者是与环境恶化及被害者生存有着密切的关系,为特定的事件所激发,后者是由对地球的健康和平衡的考虑而触发的。[3]转型社会中的环境保护运动大多属于污染驱动型,因为快速的化尤其化工行业的经常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并且危害受害者的健康与生存。尤其在发展初期,生存与减少贫穷要比环境保护更为重要,而且认为造成环境污染与恶化被认为一种必然的代价。“老百姓对于财富的渴求比对清洁环境的要求要强得多。不过,当环境污染到个人生计的时候,受到影响的人们会采取行动来要求解决”。[4]根据萧新煌教授的分类,发生于浙江东阳与新昌两地的的集体抗议行动均属于污染驱动型。之所以会发生新昌事件,实际上与当地农民的健康与生存面临严重的威胁有着直接的关联。黄泥桥村年年没有合格兵员,该村35至40岁的村民患肝病的人超过50%,而40至45岁以上的患肝病者高达60%;空气水源无一幸免;再加上2005年6月22日京新厂发生1死4伤的爆炸事件,触动了村民心中由来已久的恐慌和不满。而素有“歌山画水”的美誉东阳画水镇“山不再青,水不再美,农田不可以耕种,庄稼无法良好生长”,生存状况极其恶化。

  这种污染驱动型的暴力抗议是一种社会自力救济。各地农村的集体性暴力抗议时有发生,这些抗议大多是一种社会自力救济的行动,并且多数的“暴力”是“作为善良民众不得已的出路”。他们之所以采取激烈的方式抗争,是因为“先透过反映、陈情、请愿等合法手段,无奈中央与地方环保公权力不彰,使受害居民必须靠‘私力’救济的举动来达到权利救济的目的。”[5]正是在健康与生存面临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发生了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事件。东阳画水镇村民反映:“化工厂搬来后,我们多次到东阳市、金华市、浙江省的环保部门,省环保局曾明确回答我们,其中几家化工厂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因为化工厂一直没有停止生产,我们还几次去北京,向国家环保总局投诉,找北京的记者,但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由于环境保护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正确的标签,老百姓也懂得运用环境作为保护自己利益的理由和藉口”。[6]这恐怕是老百姓普遍的心态,正如新昌事件中黄尼村的村民所说,“事情越大越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引起政府重视。”

  东阳、新昌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事件都属于社会自力救济,但还不能算是社会运动。自力救济是基于自己或自己的群体或社区的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个人或结合其它受害者进行、等抗议的活动。“环境纠纷的自力解决,是指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受害者,在不能或无法通过正常的公力手段解决与加害人的环境纠纷时,为了保护其合法的环境权益,而自行对加害人及其设施造成适当损害的行为”[7],该行为通常称为“环境保护自卫权”。与社会运动不同的在于,自力救济之动力不是来自于公正、社会正义,而是维护自我权益之需要。中国多数的环境抗争事件还没有发展到出于公正或社会正义之理念之地步,仍囿于自我权益维护之范围。

  发生于浙江省的环境污染集体抗议事件并不只是一桩简单的环境保护事件,而是一个环境政治的问题,凸现出价值、利益的结构性之冲突。

  最近几十年,无论西方还是东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成为政府、公众与各类组织高度关注的议题,这表明了人们对环境价值重要性的认可。但是,围绕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上依然有严重的分歧与冲突。“价值冲突是环境政治的核心”。[8]东阳市与新昌县两起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之事件正好反映了地方政府、相关与农民在价值与利益的冲突。价值冲突表现为政府的GDP至上与民众的环境生存权之冲突、企业利益与民众的环境生存权之冲突。

  GDP至上是中国不少地方政府的最高价值。对于政绩的追求,主要表现为对于增长率的追求。经济增长率的提高,则主要依据大规模的项目投资,大量的招商引资等。由于政绩主要来自于能够带来短期效应的大规模投资与建设,许多长期性的公共问题例如环境保护与治理、公共卫生一直被忽视。尽管人们在口头上重视环境保护,但是无论政府、企业主还是老百姓都认为环境保护是一种只能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才能考虑与进行的。本文的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有国内最大氟喹诺酮类药物生产基地,拥有年产化学合成原料药1200吨、制剂12亿粒/片、输液500万瓶的生产能力,主导产品环丙沙星、左氟沙星全国产销量第一。对于当地的GDP和利税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有关人员不得不承认“新昌制药厂和新和成的效益的确是好。或许正是这个原因,才导致新昌县政府很难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做出抉择。也是成为摆在当地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这种以GDP为核心的发展观带来的是政府缺位。我们可以看出,包括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在内的诸多公共领域问题,主要肇因于政府职能的错位,而这又来自以GDP为核心的发展观。而利润最大化则是企业的核心价值。不顾一切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以牺牲环境、损害公众环境生存权为代价的。东阳的暴力冲突说明这一点:当地村民认为,因化工企业的高额利润、地方政府部门的利益,致使他们的生存权被漠视,话语权被剥夺。

  而如果受害者所要求给予的补偿不到满足或多次要求不果的话,那么往往会催生或加剧暴力抗议。美国第一届“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袖会议”(FirstNationalPeopleofColorEnvironmentalLeadershipSummit)在1991十月草拟一份《环境正义基本信条》,在十七个条文中其中包括“环境正义保障环境正义的受害者收到完全的赔偿,伤害的修缮以及好的医疗服务”。[9]而从东阳、新昌两事件中可以看出,受害的农民多次要求补偿未果,即便有了也是不完全的,与他们的要求相差甚远。

  问题的另一个方面还在于利益集团对环境决策与执法的影响甚至掌控。不少地方政府出于本地经济发展的要求,环境污染源的地方政府很少会主动要求排污企业整改乃至关停,本文的两个事例就是如此。地方政府对于环境保护政策未有严格的执行与落实背后一个可能的原因在于“资本挟持环境治理”:出于发展地方经济计,各地方政府普遍采取以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工业用地的优惠政策争相引进外资或内资,这样一来投资者极有可能会以资本罢工(capitalstrike)为筹码来抗拒,致使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因为企业外移会引起税源流失与财政危机。台湾学者汤京平教授曾经过利益集体的结构对于台北市和高雄市环保官员执法的影响:分别有高达79.6%和71.2%的被访台北与高雄市环保官员表示(非常)同意“政府容易受企业利益的影响,在决策上不够重视小市民的生活环境品质”。[10]反映在环境执法上,地方执法者就极有可能直接感受到地方对于经济发展的需求而改变其执法态度。[11]尽管东阳政府有关官员否认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但是还是承认“这些化工企业都是引进来的企业,市领导重视招商引资,对这些企业都会表示关注”。面对如此严重的环境污染,东阳市画水镇一家公司的环保主管居然说,“我们也没有环境污染问题,而且我们还是东阳市环保先进单位。在‘4·10事件中村民打着反对环境污染的旗号,我们不知道实质原因是什么。”可见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了。

  本文两个事件反映了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经济理性主义主导了整个政策思维过程,经济理性淹没了环境价值。“山不再青,水不再美,农田不可以耕种,庄稼无法良好生长”正是“GDP至上”的经济政策思维下的真实写照。东阳、新昌等地的农民正是这个不正义结构下的受害者。自改革开放到二十一世纪初,中国一直是工业化带来的“污染天堂”。宽松的环境法规,廉价的劳工与土地成本,在经济理性的诱因下,许多高污染性的工业在中国尤其在浙江等沿海发展起来。然而,二十多年后的今天,我们正不断地在为此付出人命损失与环境的代价。“年年没有合格兵员,空气水源无一幸免”即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一系列国际文件均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我国环境立法中对公众参与制度有一些规定。例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另外,《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章也作了相关规定。但是,“相关法律中的条款过于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公众参与往往局限于环境损害之后的参与,形式单一。”[12]从参与的过程来看,主要侧重于事后的监督,事前的参与不够。

  公众无权利或机会维护自己的环境生存权、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正好反映出了环境正义之缺失。环境正义之缺失有三种不正义:程序性不正义(procedureinequity)、地理性不正义(geographicalinequity)和社会性不正义(socialinequity)。[13]从东阳、新昌两个事件中人们不难看出地方政府与相关的企业的极端利已主义与不道德的非正义行为。东阳和新昌两地的农民正是这种不正义结构下的受害者,他们的集体性暴力抗议正是对一系列违反环境正义行为的控诉。

  因生态环境日益遭受到破坏,面对着种种旧的、新的挑战与难题,包括农民的集体暴力抗议。究竟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挑战与难题?公众对环境议题的意见该如何表达出来并被给予充分的考虑?怎样将公众参与纳入环境保护之中,改变只有政府与专家参与环境政策、决策之局面?

  联合国的“世界环境与委员会”(worldcommissiono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于1987年所出版的《我们共同的未来》(ourcommonfuture)一书,掀起了全球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口号呼喊以及相关讨论、与国际公约的签订。该书也从制度面提出了包括“一个确保公民有效参与决策的体系”在内的人类应追求的基本主张。联合国的《21世纪议程》第23章第2节明确提出,“要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基本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公众广泛参与决策。此外,在环境和发展这个较为具体的领域,需要新的参与方式,包括个人、群组和组织需要参与环境评价程序以及了解和参与决策,特别是那些可能影响到他们生活和工作的社区的决策。”而《中国21世纪议程》第二十章的“导言”同样指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公众及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参与。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考虑到中国宪法和已经对公众参与国家事务所作的规定,并认识到公众参与在环境和发展领域的特殊重要性,有必要为团体及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制定全面系统的目标、政策和行动方案。”

  不少学者从社会学、政治学与法学角度论证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义与可行性。在于公众如何参与。公众应该如何参与?现在的制度能不能满足我们参与的需要?什么样的制度设计可以保障我们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权与决定权?正是自由主义民主与民主等的内在局限性,促使人们去寻找公众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过程之中的机制。在寻找与探讨过程人们发现一种称之为商议性的机制是一种可能的发展方向,可以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之支持与诸种实践方式。

  在1970年代,以民主程序解决环境危机的主张,遭受许多的批判批评者许多环保运动者皆对自由民主制度(liberaldemocracy)感到失望。他们认为自由民主制度所强调的是对竞争性选举、个人自由以及私有财产的重视。对于这些面向的重视,所制订出的环境政策,是以短期的政治利益为考虑,有利于发展者的利益和资本的累积,但是却以牺牲环境保护为代价因此,人们以为我们只能在两个方案中做抉择:任凭现存的行为继续摧残生态环境;或者我们必须放弃民主的形式,寻求一个具有生态理念的巨灵(Leviathan)。但是,1980年代以来,这种新霍布斯主义(New-Hobbesian)的主张,已不再受到重视,人们也不再对于寻求一个生态王(ecologicalking)报以期待。为了解决代议制度呈现的难题,许多学者强调可以利用新兴电子媒体以及民意调查的影响力,作为人民表达意见的管道。可是,这种所谓电子民主(teledemocracy)的主张可能忽略环境议题的复杂性与专业性,而订定出对环境生态不利的决定,因而迫使许多人对人民的决策能力感到质疑,而宁愿将决策权交给了所谓的专家。[14]

  事实上,有关商议性的机制是一种可能的发展方向,人们已经从达尔、哈贝马斯等人的有关理论论述中可以看出这一点。达尔认为,民主的政治过程应该是使所有要受某决策所影响的人能够具有有效的机会来参与政治过程,并且有平等的权利选择议题和控制议程;民主程序同时要求一种“开明的了解”(enlightenedunderstanding):须让公民有充分的信息和良好理性,对有争议的利益或共同的事务,作出清晰的理解。[15]哈贝马斯指出,达尔所谈的“开明的了解”这个要件,将民主指向于意志形成的信息和讨论性质(informationanddiscursivecharacterofwill-formation);而充分信息的提供,公民了解事务的机会,以及公民的意志形成,则有赖于公共讨论。[16]

  随着国家的职能越来越复杂而政治之规模越来越大,而起源于19世纪的自由主义民主的制度及其技术官僚的行政体制似乎越来越不能适合新形势下所面临着的一些挑战。例如,如何让公民积极参与政治,通过对话取得共识,有效地设计与执行公共政策,保证所有的公民都能享受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总的来说,传统的选举民主在“真正的民主治理”方面做得相当不够的,在这种民主之中,公民是有权选择他们的者,即政府官员或议员,但是很少能参与对这些者所做的选择进行讨论并加以理解。所以,吉登斯说,民主需要深化。现有公民与管理者生活在同样的信息环境之下,旧的管理体制在这种社会不再效了;改变一下民主的程序,尤其有助于政治决策更接近选民的日常想法,而网上征求意见、电子投票不会取代原有的决策方式,但是都是很好的补充。[17]而在哈贝马斯那里,民主有两种:制度化民主和商议民主,前者直接表现在议会活动、选举活动、行政管理活动的制度中,而后者则表现在交往行动中,以一种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发生着。哈贝马斯的商议式的民主模式强调了两个最为基本的信念。第一,政治决策最好是通过广泛的商议来作出,而不是通过金钱和权力。第二,在商讨过程中参与者应该尽可能平等而且尽可能广泛。他的商议式民主是对当代民主政治的新诠释。自由主义民主或选举民主的缺失正是商议式民主的起点。当今流行于欧美的“商议性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是对自由主义民主或选举民主的一种修正、一种发展。

  “审议式民主并非天真地回归直接民主的理想,它仍重视代议制度之下政治人物与公民的分工,但是特别强调人民必须有共同讨论、理性说服的机会,以达成合理的政治判断;同时要求政治人物必须对其政治决定负责。”[18]凡是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决策,在政策实施之前须由公民进行讨论和争辩,通过不同意见的对话,最后达成妥协和共识。审议式民主提倡理性的讨论及相互尊重,即使最后讨论的结果,并未达到共识。根据商议性民主的理论,一个更具有正当性和更受民众信任的政府应该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包容性(inclusiveness)与不受约束的对话(unconstraineddialogue)。[19]

  商议式民主具有以下的五个特点。(1)大众性。商议式民主旨在恢复公民文化,让公民能线)平等性。商议式民主理论家强调公民参与讨论某一公共决策的权利和机会,强调参与对话者都拥有商议之能力。根据宪法,公民享有政治权利,这其中就有参与权,即公民有平等参与重大的公共事务决策的权利。(3)多元性。民主政治过程实为参与各方的权力与利益达成妥协的过程。商议民主承认对话的参与者之间存在多元性,他们有不同的利益、信仰和理想,因而就需要通过对话以解决问题或作出决策,这就是商议机制。(4)决策性。“民主决策”,将大众引入到决策的过程之中,而这正是商议式民主所强调的。(5)身份的不受限制与明确性。

  最早且最知名的倡导将商议性民主引入到绿色政治(greenpolitics)的学者是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JohnDryzek教授。[20]他认为,比起其他的社会机制包括自由的民主制度来说商议性制度有可能在生态上更有理性化,在这种制度中人们有能力对与当代各种环境问题有关联的高度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集体行动作出反映。在Dryzek看来,政治机构对于负面的反馈与协调之能力是生态理性化的一个必要条件。[21]从理论上看,民主的商议通过积极地加入许多的意见而改善信息的传播。而商议性的制度安排也更有可能克服协调之问题。民主的商议有助于彼此承认和尊重,相互理解和对共善(thecommongood)的认同。价值多元性不能克服,但是商议性制度安排可以提供一种有效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扩大了的精神能够被培育。不断的民主对话有助于对环境价值多元性的反映,可以提供观点转变之可能。民主商议可以为公民提供条件,在商议中公民接触到有关生态的知识和价值并作出反映,并在他们的判断和实践中将这些知识和价值内化。根据AmyGutman和DennesThompson俩人的,经过商议过程所形成的决策,融入各方参与者的意见,虽未必一定产生正确的决策,但可以在参与者之间产生更多的政治支持、正当性与信任,可以加速未来政策的执行,也为以后的合作互动积累长期的信任与社会资本;可以激发良好的意见表述,公正法律与制度及政治合法性,提升民主治理;因为互相认可,所以不仅是民主的决策程序,更具有丰富的实质民主的涵义,可以避免暴力。[22]

  对话、商议直接影响了公共行为,增加了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发言权和影响力。既然参与了所在社区的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那么,群众就会希望他们自己的观点与要求能够被直接反映于最终所形成的决策之中。即便不能,但他们的意见与想法毕竟能够公开地被讨论或提出。商议式民主可以地方的治理方式,从而也有可能增强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通过商议与对话有助于重构政府与农民、与农民的信任关系,有助于解决或缓和乡村社会的各种矛盾。

  新昌的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事件之所以发生其中有一个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沟通,造成当地农民对政府、企业的极度的不信任:政府同意工厂在2005年7月15日8点开始用7天时间处理该批危险化学品,但是,农民误会厂方复工从四方来围厂。政府公告发出之后,村民却以为是化工厂借口开工。这导致7月15上午,数千人村民聚集在化工厂门前要求工厂立即停止生产,并与保安以及前来维护治安的警察发生冲突。农民之所以误会实在是他们对当地政府和化工厂的极不信任的必然结果。东阳的案例也有着同样的逻辑。

  新昌、东阳两地的农之事件表明,我们应该在公共政策之决议过程中,建立适当的审议机制,使得老百姓在作决定前对议题有深刻的了解同时使得各种不同的声音皆能在决策过程中显示出来。“协商最适合形成和检验法律、政治原则和公共政策的问题”。[23]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批评商议性民主。例如,有学者认为,商议性民主之特点(主要指民主的正当性依赖于包容性和不受约束的对话,指向彼此之间的理解)难以说明制度安排的意义。再例如,商议性民主缺乏一种集体选择的理论或一种决策规则。[24]政治需要决策,而商议性民主理论却很少讨论实际的决策规则,这样一来,商议性机制中的相互理解与决策效率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或冲突。[25]

  不过,在中国的政治构架下恰恰需要商议性安排,而不是决策之次序,现在问题的根本在于公众没有参加决策之机会。尽管决策并不能反映所有的观点,但通过商议,可以使各方的观点都有机会被考虑。民主的商议之培育可以提供一个导向性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下环境价值与观点的多元性在政治过程中可以表达出来和给予考虑。它可以提供条件,在这个条件下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得以谅解,可以寻找复杂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

  中国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其“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一文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如何推进环保公众参与:第一要转变思想观念;第二要环境信息公开化;第三是环境决策民主化;第四是环境公益诉讼;第五是加强与民间环保组织的关系。[26]但是,公众要求保护自己的环境生存权,参与环境治理关键的是能够参与决策过程。Goodin曾经在他的GreenPoliticalory一书中这样说过,“提倡民主就是提倡程序,倡导环境保护主义就是倡导实质性的结果:我们能以什么的保证前者的程序将产生后面的结果?”[27]而商议性机制改变了公共决策的发展方向。在西方国家、,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是近年来环境行动的主要诉求之一。

  商议性民主的假定是,公民可以通过对话(discourse)决定他们追求什么样的法律和决策,而对话的成员尊重对方,他们都拥有商议之能力。商议民主认为对话的参与者之间存在多元性:不同的利益、不同信仰与不同的理想,因而通过对话以解决问题或作出决策。商议式民主旨在恢复公民文化,提高公共话语在决策中的作用,产生公共的或政治压力以解决有关问题。商议式民主重在议,在于行动过程本身。由于其本质和特征,商议式民主模式就很快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发展。公共政策向来以专家为导向的,也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专家们的事,因为政策的制定需要专门化的知识与能力,而这是一般民众所不具备的。但是,1980年代以来,这种导向的公共政策科学有了新的变化,其表现是将公民引入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这就是公共政策的商议式模式。[28]

  政治不能狭窄化,只成为专家的,而排除公民的参与;政治不只有科学技术单一的标准,而是能容许民间社会多元声音的对话;政治作为政策制度应该是开放的程序,能够容纳非官方的公共领域之参与。决策的民主就是各方的利益诉求通过公开的表达与和平的协商而达成共识;民主实现的关键是程序公正。

  中国各地所进行的“招商引资”之类决策不能只是由怀有政绩冲动、GDP至上的地方党政官员说了算,而应由相应的商议性机构认持环评听证,让受污染之害的老百姓有民利能够同排污企业进行博弈,并且能够得到政府机关与司法机构的保护与支持。可是,在现有的程序下,民众并无多少影响决策的机会。东阳市的例子表明,东阳市画水镇的村民无法通过正常的程序,参与当地开发区有关化工企业落户画水的决策。承租方化工企业租用园区土地时,“协议签字时,村委没有与村民代表商议”。当地农民只能在最后得知政策的结果。因此,当民众的意见并未反应在最后的决策结果时,体制外的暴力抗争恐怕就在所难免了。

  近几十年来,商议性民主理念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公众政策中得到体现与落实。例如,当今美国的全民健康保险政策、福利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小区安全等公共政策体现了这一点。这些国家例如澳大利亚发展出不少有关公众商议之实践或方式。审议性的机制主要有公民会议(citizenconferences)、商议性民意调查(deliberativepolls)、共识会谈(consensusconferences)、听证会(publichearings)、公民论坛(citizenforums)、调停(mediation)、创造权与全民公决(citizeninitiativeandreferendum)、公民小组(citizenPanels)和公民顾问团(citizen’sjuries)。本文对公民论坛、调停和全民公决这三种商议性的实践/机制略作讨论。

  最近一些年来,在西方国家出现了一些创新性的像公民顾问团、公民会议或共识会议、商议性民意调查等民主实践。这些属于公民论坛的新的民主实践,为公众商议公共政策议题提供了空间。这些公民论坛通过随机抽样或别的方式将公民聚集起来讨论公共议题,这些公民通过论坛可以获得相关的信息或知识,可广泛地听取别人的观点与看法。

  当然,这三者也有所不同。例如,参与的人数不同。通常商议性民意调查人数多,而公民顾问团或共识会议参与的人数则相对要少得多。再比如,选择的公民方式不同,商议性民意调查和公民顾问团是按照随机抽样选取的,而共识会议则主要根据-人口之标准进行的。此外,结果有所不同:公民会议或共识会议通过一段时间的商议后要达成一个集体性的决议,而商议性民意调查所得到的结果是公民个人观点之记录。[29]

  公民顾问团James和Blamey详细地讨论了公民顾问团在澳大利亚公民参与环境治理如国家公园管理中的角色与作用。[30]公民顾问团是集合一群随机选出的公民针对某一特定的议题进行商议,在为期数日的一段时间里,向参与者提供与议题相关的资讯,并听取来自证人或基于专业知识、或基于他们所代表的可能受的利益的选择。在商议的过程中,由受过训练的主持人来维持公正的进行,参与的成员有机会进行交叉检视证词。最后,审查委员会的参与者提出他们的推荐方案,委托单位(政府部门,地方管理当局或其他机关)被要求予以回应,或依据推荐方案采取行动,或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公民会议或共识会议“公民会议”或称“共识会议”是一种创新性的公民参与模式,其目的在于建构一个公共讨论的场域,让一般公民能够了解政策议题,并在知情的条件下,经过理性沟通而形成共同的意见。公民会议(citizenconference,或称共识会议consensusconference)是在1980年代中期起源于丹麦的公民参与模式。“它在代议民主和利益团体的运作体系,以及菁英/专业支配的治理模式之外,提供一个让民众能够发声的公共讨论空间,使得专家知识与常民经验,以及不同的利益观点和价值立场,能够进行对线]公民会议还只是一种创新性的公民参与模式,但逐渐受到重视,其原因在于它所蕴含的理念突显了一些重要的民主价值:平等参与的权利;对理性、知情的公共讨论及其效果的重视;对共善目标的强调。公民会议,从它另一个广泛使用的名称“共识会议”可以得知,非常强调从争议中寻求共识。共识的达成,预设参与者有追求共善的倾向,以及偏好转化的可能。透过公共讨论的转化过程,参与者调解彼此的差异和冲突,而寻求共同的价值与利益基础。[32]

  商议性民意调查美国学者Fishkin是商议性民意调查的先驱者与主要实践者。他的实验的步骤如下:第一,在考虑性别、年龄、阶级、城乡、教育、地理位置、等各种变量下,进行随机抽出样本,并依样本对此议题的意见先作初步调查;第二,将样本集中几天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中,每个人可以获得与主题相关的各种以及信息;第三,在检阅数据的过程中,参与者可以和专家以及持不同意见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及质问;第四、进行一场和专家学者面对面讨论及辩论的公听会,并经由电视作现场立即转播;第五,讨论之后,立即对样本作民意调查,并随即公布会议前以及会议后,民意调查改变的结果。[33]

  公民论坛可向决策者提供公民的意见或建议,弥补当代社会代议制民主的缺陷:公民的生活、经验和态度同以他们的名义下所作出的决策之间差距日趋扩大。此外,通过公民论坛,可以将公共决策的“是非题”转变为“选择题”。而以往民众只能就“同意”与“不同意”之间作抉择,而无法在许多方案中作出选择;在,更可能的情况是农民只能选择“同意”,或许连选择“同意”之机会都没有。不过,现在中国不少地方都在进行民主参与的实验,积累了大量的好经验。例如,浙江温岭市等地出现“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社区事务民主听证会”、“民主听证会”、“民主议事会”和“民主评议村两委成员”等形式的公民性的论坛。公众应该有权利与机会、渠道就可能有关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的方案、的布局对周边环境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国家或地方政府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决策进行讨论,提出相关的建议。这不仅是公民环境权的要求,而且可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与责任心。

  公民投票将参与的层次拉高到“决策”本身。全民公决是全体人口直接对宪法的、的或政策议题进行投票。就范围与广度来说,全民公决原则上无什么界限,大可至国际,小可在一个社区进行,正如Saward所说,“全民公决的关键点在于不管其单位(地理上的跨度还是人口规模)大小它都可运用的”。[34]Budge和Saward特别倡导这种方式。Budge的推崇有两个理由:一是在选举政治中,因为两次选举的间隔期存在造成公众几乎不能对政府的政策施加影响;二是选民的偏好与政策没什么关联。[35]在西方,绿党就环境的全民公决取得一些成功,有经验表明就环境议题来说,公众似乎要比政府立法者更负责任;即便不成功,通过全民公决将环境议题放到议事日程中可以比自由主义或代议民主方式更能迫使政府关注环境问题;而全民公决也有公民教育之功能,培育绿色公民性(greencitizenship)之理念。不过,在GrahamSmith看来,尽管全民公决应该运用到绿色政治与商议性民主之中,但实际上却很少有讨论。

  当然,全民公决也存在一些缺陷。因政治、社会、阶层等因素造成低参与率是一个问题。精英或某(些)利益集团左右或控制公决却是另一个问题。就环境议题而言,参与公投的地区范围是个问题。“因为环境问题具有跨界的特性,各项环保及生态保育政策,以行政界线作为决策的界线,并不尽合理”。直接民权与环境专业关系是另一个问题。例如有人作这样的质询:“如果一项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开发计划为人民所否决,固应听从人民的决定;但若一项不能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开发计划,欲挟公民投票的力量强行上马,难道也要牺牲专业意见,牺牲环保质量?”但是,从新昌、东阳的两个案例来看,问题不在于直接民权与环境专业的关系,也不在环境的跨界特性,关键的是公众有没有、有多少公决权利的问题。

  调停是将有关团体聚集起来,解决冲突或问题,以便所涉到的各方都能满意或者同意寻找进一步解决问题的或方式。在倡导者看来,调停是一个合作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集体的考虑将压过纯粹个人的利益。在西方,最初的有关环境问题的调停主要集中于偶发的、地方性、有具体地点的争论,后扩展到政府对话和规制性的谈判(regulatorynegotiation)领域。调停过程应该做到公正、包容性、开放性和耐心[36],只有这样方能为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良好的氛围。在新昌、东阳两事件中,当地政府不是说没有做过调停,但是问题在于,一是缺乏公正、包容性、开放性和耐心,尤其公正、耐心不足,这从两地动用军警可以清楚地看出;二是当地政府等到冲突发生后才进行沟通与调停,如2005年7月4日,黄泥桥村大约50名村民到新昌京新药厂反映污染问题,并要求厂家为村民进行体检并赔偿“营养费”,但由于厂方领导一再推迟见面时间,村民情绪开始激动,并将接待室的玻璃门砸坏,由此引发村民与厂家的第一次冲突。当农民与企业发生暴力冲突时新昌的当地政府才出面进行沟通与调停,暂时将问题压下去。东阳地方政府在其冲突事件发生前yb体育,不仅没有做有效的调停,相反向村民发出多次警告。

  当然,有一些对于调停这个机制的批评。例如,有批评者认为,代表性和出席有问题。再例如,将参与各方的利益看作已定的和不可矫正的(incorrigible)。不过,对于中国的环境治理来说,重要的是公众是否有参与调停之机会,调停者(主要是政府,因为在目前中国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的)是否能够做到公正的问题。

  发生于浙江省东阳市与新昌县两起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之事件不仅表明公共政策制定的缺陷:公众参与的缺失,而且显示出中国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一个政治问题,一个环境政治问题。由此向我们提出,需要我们重新思考中国政府主导型的环境治理模式。正如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所指出的,“目前的治理方式必须适应全球化的新情况,而且权威,包括国家的合法性,必须在一种积极的基础上得重构”[37]。本文正是从商议性民主与实践角度来探究环境保护、治理与公众参与的关系,提出环境治理应该强化民主的协商(democraticdeliberation),倡导“商议合作型环境治理”模式,从而最终走向生态民主化之路(towardecologicaldemocratization)。

  陈俊宏,“永续与民主:审议式民主初探”,()《东吴政治学报》,1998年第9期,第85-122页。

  纪骏杰,“我们沒有共同的未来:西方主流‘环保’关怀的政治学”,《台湾季刊》1998年第31期,第141-168页。

  李东兴、田先红,“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其原因探析”,武汉:《湖北社会》,2003年第9期,第118-119页。

  吴国刚,“环保自力救济研究”,《与》,2004年第2期,第119-124页。

  郑少华著:“环保自力救济:台湾民众参与环保运动的途径——台湾法制发展的透视”,《华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2期。

  [1]以下所描述的两个事件的资料主要来自于一位记者朋友所作的实地调查,以及《东方日报》、《东阳日报》、《凤凰周刊》等报刊及《选举与治理》等网站的资料。

  [2]有关集体暴力抗议事件,我们不时可以从政府的相关人员中听到“有组织、有预谋”之说。事实上,根据有关的研究表明,以直接暴力出现的抗议往往与无组织性、“未经驯化的群众”相联系的;相反,一旦组织化以后,往往会以策略代替盲动,并以理性化的抗争形式出现。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政府有关领导的注意与反思。

  [4]童燕齐,“转型社会中的环境保护运动:台湾与中国大陆的比较研究”,文载于张茂桂、郑永年主编的《两岸社会运动》,(台北)新主义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2月版,第406页。

  [5]萧新煌:《七0年代反污染自立救济的结构与过程分析》,台北:行政院环保署,1988年,第130页。

  [6]童燕齐,“转型社会中的环境保护运动:台湾与中国大陆的比较研究”,文载于张茂桂、郑永年主编的《两岸社会运动分析》,(台北)新自然主义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2月版,第406页。

  [7]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159页。

  [9]转引于纪骏杰的“环境正义:环境社会学的规范关怀”(1996年11月),文章来自于《sasala/new_page_7.htm》(2005-10-5上网)。

  [10]汤京平.环境保护与地方政治:北高两市环保官员对于执法因素的认知调查[J].台北:台湾政治学刊(No.6,2002/12),第155页。

  [11]汤京平.环境保护与地方政治:北高两市环保官员对于影响执法因素的认知调查[J].台北:台湾政治学刊(No.6,2002/12),第151页。

  [12]吴国刚,“环保自力救济研究”,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2期,第122页。

  [13]有关西方国家的环境正义可以参阅文同爱的“美国环境正义概念探析”,《/show.asp?ID=640》(2005-10-5,上网)。

  [14]有关可参阅陈俊宏的“永续发展与民主政治:审议式民主理论初探”,文章载于(台湾)东吴政治学报,1998年,第9期。

  [17]吉登斯:《失控的世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70-72页。

  [18]陈俊宏,“永续发展与民主政治:审议式民主理论初探”,文章载于(台湾)东吴政治学报,1998年,第9期。

  [23]梅维﹒库克,“协商民主的五个观点”,文载于陈家刚选编的《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7月版,第44页。

  [26]潘岳,“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人民日报》,2004年7月15日,第九版。

  [31]林国明、陈东升,“公民会议与审议民主:全民保健的公民参与”,台湾社会学,2003年第六期,第76-77页。

  [32]有关“公民会议”的意义与做法,请参阅林国明、陈东升的“公民会议与审议民主:全民保健的公民参与”,台湾社会学,2003年第六期,第71-80页。

  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两大基本法,有区别也有联系。一直以来,法学界不少学者对二者界限争论不休。不可否认,这类争辩大大促进了两法在各自领域的纵深发展。但是,是否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二者的交流与合作呢?我国立法宗旨是促进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我们在划清界限的同时,是否还可以想想二者如何合作起来,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呢?

  法作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对我国经济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自身特点不仅要求有完善的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制,也要求有健全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创造良好社会生态环境的法制;市场主体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市场活动需要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需要法律规制。市场经济的运行对法律理论和法律适用有着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需求。

  市场经济以市场为主要调节手段,市场经济活动是市场主体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在市场中进行的竞争活动,它要求有一种能正确处理市场主体、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竞争规则,以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化和效益最大化。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有赖于合理的微观经济结构,还有赖于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就秩序而言,前者表现为自由、公平竞争的秩序,后者表现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而建立的宏观经济秩序。民商法运用其固有的平权自主和等价有偿的程序和方法,调整平等主体进入市场产生的商品交换关系,即横向的经济关系,因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是以民商法为基础的。但是,宏观经济领域里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不可能自然形成,市场自我调节有着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它不可能通晓宏观经济状况,比如由于成本条件和对竞争的限制,往往产生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且市场的调节是事后调节,容易导致信息不通,人们在经营决策上难免存在盲目性,仅靠市场机制是不能维持经济总量平衡的,必须存在政府的适度干预与引导,经济法就是主要调整经济管理这类纵向经济关系的。民商法能调动市场积极性;经济法则能克服市场盲目性。二者通力合作,一个规范且活跃的市场便会形成。

  我国政治体制是民主集中制,这是由我国经济体制决定的,同时又对经济法规产生一定的指导作用。市场主体享有民,自由地进行市场交易;同时,国家也集中统一地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纵向指引,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它决定了政治体制必须给予市场主体一定的民主人权,同时也要对其集中管理。政治体制体现于政策法规,就要求自由民主的民商法和集中统一的经济法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管理好我国市场,促进民主集中制的纵深发展。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先有了发达的民商法,而后才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了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我国从1949年起,由于社会主义集中经济观念的指导,推行了国家经济计划,苏联的国家计划经济理论被完全继受下来,这一时期民法生活遭到压制甚至破坏,导致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平等主体之间的财商关系不发展。。因此,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完善的民商法制度。同时,计划经济以指令为动作的权威手段,也未采用真正意义的法律形式,因而也没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我国从1979年起,开始经济改革,发展市场经济,完善民法和建立经济法律制度的任务几乎同时提出。但是,当时国家经济法理论仍方兴未艾,对兴起的民法理论开始批判,一度形成民法、经济法之争,这场争论逐渐因计划经济失去历史舞台日益向有利于民法的方向倾斜。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经济也逐步进入世界轨道,向市场经济转化,当然,法制也应不断变化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在新世纪的今天,我国经济已有了迅猛发展,我国法学界出现了由国家经济法理论向社会经济法转变的现象,法律理论已趋成熟,迫切要求两法在“各事其主”的基础上着眼于社会大局,紧密联合。

  “法律的功能蕴含于实现法律价值目标所必要的法律调整方法之中,法律的作用由法律调整方法的实际运用和效果所显露。”虽然两法价值目标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内涵、要求、重要程度、地位、组合体系等均有区别,但是,二者也有通用原则。一般认为,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连结点和分界线,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持整体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调整社会公共管理关系、反对滥用权利、强调竞争的自由与公平的统一;一边是民商法对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之主体行为加以规范、确认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两者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正因为这样,二者之间更应相互兼顾和依存,共同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起到统领、凝集和指导作用。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它们各自适用的范围涉及于整个市场。民商法以私法功能为主、公法功能为辅,着重与市场调节相对应,运用其固有的平权自主和等价有偿的程序和方法,调整公民、法人进入市场产生的商品交换关系;经济法则以公法功能为主、私法功能为辅,着重与国家干预和社会协调相对应,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现了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国民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能达到科学地组织社会生产力,经常地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以促使我国国民经济逐步地走上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良性循环轨道。鉴于二者的交叉关系,更应在两法之间和各自内部合理配置法律调整方法,合理设计其过程,在各自调整范围内完善自己的同时,弥补对方留下的“法律空白”,使两法的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消极作用得以尽可能抑制。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多是通过其任意性规范,体现“无形之手”的要求,强调市场机制的内部化,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它注重市场主体的个别利益的实现;经济法则是非常态性法律,通过强制性规范,强调市场机制外在化,解决市场失灵,经济法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民商法立足于个体利益,仅要求市场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对于限制甚至牺牲自己利益去满足他人利益,少有法条予以具体化;而这在经济法中不再只是一种理想,道德化法律条款比比皆是,具体明确地要求市场主体限制或牺牲个人利益,真正体现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以现代市场经济为条件,只有当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只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或者说不能只依赖于民商法给予保障时,经济法才有产生之必要。经济法的规定往往是对不当行使民事权利的干预和纠正。然而,经济法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所下降或退居其次,相反,现代市场经济依然需要民商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由于两法最终价值取向相同,即建立一个公平、自由、平等的交易秩序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实现社会实质正义,因而两法的某些原则具有一致性,如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竞争、讲究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共享在一定条件下促进了具体制度和调整方法的通用,如近年来在经济法规中出现的经营权的法律概念为民商法所接受,法人制度在两法体系中均有其特定地位,民事责任也成为经济法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等现象,便是最好的例证。

  现代民商法发展实践表明,民商法的私法公法化已成为民商法发展的潮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片面强调民法是私法的旧观念,不利于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理解,更不利于民商法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现代民法正致力于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另一方面,经济法也同样在为消除法规中的集中痕迹而不懈努力,经济法乃公私兼容的法律规范,在紧密联系国家干预与推动经济的同时,着手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民主与自由。

  市场主体依其自主意志为商品交易行为,此乃商品经济及其形态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民商法坚持和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为市场主体自主地进行商品交易提供一般规范;经济法基于维护全局和长远利益的考虑,为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易活动中的自由意志设定必要界限,在鼓励发展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的同时,也反对绝对的意思自治。为此,对于大量一般性的企业(公民)的经济活动,国家将确立他们作为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维护其充分的经营自,国家对其管理,主要是完善民商立法,制定他们从事经济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则,保障市场机制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经济法则应主要围绕国家对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协调、监督和服务方面作出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运行过程中也会不断发生与社会经济变化不平衡的现象,这就需要调节和修复。有效的市场秩序的形成一方面源于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调控与自我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于社会的外部控制性力量。由此,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有其大展身手之处。在市场经济中,国家投资的重点应在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或在国民经济中比较薄弱的、民间资本不愿和无力进入的行业,经济法将在这方面作出规定。对于大量一般性行业,国家不必参与竞争,这样国有企业的比重将有所下降,由社会资本投资的企业比重将有所上升,这将使民商法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总之,民商法通过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从内部维护公平与交易安全;经济法则基于市场秩序规制法,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贯彻某种特定的经济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宏观调控的主体是国家,这就决定了它主要由经济法予以规范,但是,民商法并非不起作用。民商法在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过程中,可以及时反映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促使相关部门运用或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去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在宏观经济管理方面,国家的工作重点在于宏观决策,规范、组织、协调、监督社会经济活动,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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