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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体育民法总商合一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8-03 15:37:40

 

  yb体育那么,如何在采用潘德克吞体系的民法总则中有效地实现民商合一就成为中国民法典编纂所面临的巨大挑战。而我国《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具有历史意义的创新,特别是在基本原则、主体制度、权利制度、行为制度以及责任制度等方面实现了商事规范的独特性安排,为商事规范的发展提供了基本范畴,这表明通过制定《商事通则》等方式实现商事法律规范体系化的路径在立法层面并不可行,这也正是中国民法典对世界民法典作出的巨大贡献。

  尽管学界并未就民商合一立法模式达成基本共识,但立法者却已达成严格的立法共识。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即明确商法具有特殊性,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年10月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一任务,即明确将编纂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组成部分。由此可以看出,《决定》对民法典编纂采用的正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此外,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也明确指出“我国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因而,在民法中保持商法的独特性,是对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法和商法之间关系所作的一种重大立法创新。 然而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我国民法典采行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并无可以直接借鉴的立法经验。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每个国家的相关法案都不一样,对于一部分国家来说采取的是民商分立的法案立法,还有一些国家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法案立法,那么对于我国的民商合一的民法通则到底是什么意思了?下面就由为您解答民法总商合一是什么意思?

  学界对于我国民法典是否应采用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并未形成基本共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中,商法学者大多对民商合一立法模式持批判态度,甚至反对民法典中的商事规范安排,冀图通过编纂商事通则的方式实现商事法律规范的体系化。 还有学者认为:“《商事通则》是超越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争议的务实选择。” 其实,就目前学界的研究而论,民法学者与商法学者之间已大致形成两个相互对立的阵营yb体育。商法学者大多基于商事规则有别于普通民事规则的特殊性要求制定商事通则,但民法学者基于商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以及基本价值追求等方面的重合性,强调两者同属于私法范畴的相似性,由此论证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必要性。 尽管民法学者赞同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不支持制定商事通则,但又基于对民法典“民商不分”的担忧而忽略了在民法典中安排商事规范的独特性规则。 商法学者虽大体赞同民商分立yb体育,企图通过商事通则实现商事规范的独特性安排,却又脱离民事基本规范,导致出现“民商脱离”之现象。

  有学者认为,“商法之所以独立于民法主要是由于商事规则具有独立的价值理念和精神。正是商法价值的独立性,使得商法独立的精神实质迥异地存在,从而商法得以保持实质的独立”, 其实不然。首先,商事规范的价值并不具有独立性。而且,在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存在“民法价值商法化”以及“商法价值民法化”的现象,使得商事规则与民事规则在价值取向上趋同。其次,并不存在区分商事规范与民事规范的基本原则。如学者所言:“商事规则的价值取向是具有独特性,但绝不具备独立于民事规则价值取向之特质。” 因此,《民法总则》在基本原则方面实现了民商合一的一体化。不过,对于基本原则的理解,应根据商事交易的特点,在具体规范中体现商事交易的价值特殊性。

  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采用德国潘德克吞体系的民法典总则并未保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德国潘德克吞体系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以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构建一个统摄整部民法典的总则编, 但是创立潘德克吞体系的《德国民法典》采用的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因此,潘德克吞体系只是由民事规范抽象构成的体系。采用潘德克吞体系的《德国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制度系以“自然人为镜像”而建立,法人制度亦基于以自然人为视角的“拟制说”而构建。也就是说,《德国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制度是以个人为中心而建构的,并不能容纳以团体为核心的商事主体。如德国法学家托马斯?莱赛尔所言:“一百多年以来,有关法人之理论在本质上也未超出19世纪末的水平。” 而同时期采用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国家基本上均未采纳德国潘德克吞体系,典型者如瑞士、俄罗斯。

  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现有体系未能有效地实现民商合一。以《民法通则》为中心、各民事单行法并存的现行民法体系采用的正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但是在《民法通则》制定时我国尚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对市场经济下的商事规范缺乏了解,更遑论安排具有独特性的商事规则。例如,《民法通则》中的主体制度即侧重于对自然人以及行政主体制度的安排,虽较为详尽地设置了关于自然人、个人合伙、机关法人以及事业单位的主体制度,但缺乏关于公司、合伙企业等商事主体的一般性规则。尽管此后颁布的《合同法》《物权法》也在部分条文中贯彻了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但未能充分体现商事规范的独特性。又如,《合同法》对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等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但在相关规定中却出现了民商事规则之间的立场错位与越位。由于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具有差异,一些本应属于民事规则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商事交易,一些属于商事规则的内容也不能简单地应用于民事活动。例如,在民事保证合同没有列明保证方式时,保证人应该享有先诉抗辩权,而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yb体育。而在商事活动中,基于商事主体的专业性,当保证合同没有列明保证方式时,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应具有先诉抗辩权。但是立法既规定了先诉抗辩权,又同时规定在保证合同未列明责任承担方式时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导致“民商不分”。又如,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制度也完全忽视了相关商事规范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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