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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关于对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1xbet告

时间:2023-05-23 11:04:16

 

  1xbet体育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0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和分析,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年报显示,你公司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69亿元,同比增长33.76%,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57.07万元后的营业收入为1.68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406.54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4,449.28万元。

  1、请说明报告期内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收入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内容、金额、持续时间、较上年变化情况、确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的判断依据。

  2、请说明本期新增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业务内容、履约进度、交易金额、收入确认金额、付款及回款安排、与公司关联关系、业务毛利率等,并说明是否属于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的应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及判断依据。

  1、请说明报告期内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收入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内容、金额、持续时间、较上年变化情况、确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的判断依据。

  租赁业务 179,449.37 1,469,856.83 -87.79% 系公司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出租闲置生产设备的业务,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收入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特征,属于需要扣除的收入

  材料销售业务 302,326.99 1,045,433.63 -71.08% 系公司因经营战略的调整等原因,处置不再用于直接生产的闲置原材料的业务,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收入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特征,属于需要扣除的收入

  受托加工服务业务 88,884.96 228,804.10 -61.15% 系公司利用剩余产能,开展部分受托加工服务,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收入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特征,属于需要扣除的收入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四部分构成: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油气田技术服务、钻井工程服务、光伏工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所产生的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上述业务确认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2、请说明本期新增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业务内容、履约进度、交易金额、收入确认金额、付款及回款安排、与公司关联关系、业务毛利率等,并说明是否属于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的应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及判断依据。

  报告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853.17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6,796.10万元,其中报告期新增客户产生的与主业相关的营业收入为6,820.59万元、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相关的营业收入为24.83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业务大类 业务内容 截至2022年末履约进度 收入确认金额 付款及回款安排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业务毛利率 判断依据

  1 客户一 钻井工程服务、油气田技术服务 钻井作业服务、钻井液技术服务 已完工 24,935,129.58 30个工作日/收到发票30个工作日完成挂账,挂账后180个工作日内 否 7.60% 系公司提供钻井工程服务的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2 客户二 油气田技术服务 固废处理 未完工 3,018,400.01 甲方收到发票后30日内 否 -1.69% 系公司提供的油气田技术服务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3 客户三 油气田技术服务 连续油管技术服务 已完工 1,355,000.00 收到吐哈回款后7个工作日内 否 -0.68% 系公司提供的油气田技术服务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4 客户四 油气田技术服务 连续油管技术服务 已完工 500,000.00 结算完成并开具发票后180天内付款 否 -84.54% 系公司提供的油气田技术服务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5 客户五 油气田技术服务 清洁化生产施工的专业技术方案和现场指导 已完工 415,094.34 甲方收到发票后30日内 否 94.19% 系公司提供的油气田技术服务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6 客户六 油气田技术服务 噪音治理安装工程 已完工 399,967.77 甲方收到发票后3个月内 否 48.37% 系公司提供的油气田技术服务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7 客户七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专用料 完成 7,201,763.72 否 -3.07%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8 客户八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专用料 完成 3,833,945.97 货到、票到需方后30日内付清 否 0.18%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9 客户九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工程材料 完成 3,612,892.04 提货后20日内付清本批次货款 否 -0.37%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 入,主营业务之一

  10 客户十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专用料 完成 3,553,146.65 货到票到30日内付款 否 -2.19%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11 客户十一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工程材料 完成 3,498,053.10 提货后30日内付清货款 否 -1.09%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12 客户十二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汽车材料 完成 2,319,557.51 提货后20日内付清货款 否 1.90%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13 客户十三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汽车材料 完成 1,713,159.29 否 1.30%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14 客户十四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汽车材料 完成 1,701,650.45 否 2.28%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15 客户十五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专用料 完成 1,311,469.03 货到付款 否 -2.55%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16 客户十六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汽车材料 完成 1,013,592.92 否 -0.79%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17 客户十七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管道功能母料 完成 880,973.44 当批货到需方后30日内付清该批产品货款 否 7.07%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18 客户十八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专用料、汽车材料、工程材料、降解材料 完成 865,901.02 否 0.32%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19 客户十九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汽车材料 完成 782,743.36 否 -6.43%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 入,主营业务之一

  20 客户二十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汽车材料 完成 525,663.72 否 2.59%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21 客户二十一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汽车材料 完成 511,415.93 否 5.95%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22 客户二十二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汽车材料 完成 496,725.67 否 6.29%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23 客户二十三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汽车材料 完成 487,964.60 货到付款 否 -2.66%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24 客户二十四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专用料 完成 458,495.58 否 -1.64%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25 客户二十五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专用料 完成 380,035.40 否 -1.20%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26 客户二十六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汽车材料 完成 339,823.01 否 0.55%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27 客户二十七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汽车材料 完成 231,646.02 否 -4.26%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28 客户二十八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工程材料 完成 192,477.88 货到票到30日内付款 否 3.49%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29 客户二十九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工程材料 部分完成 170,851.78 票后次月结60天 否 5.17%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 入,主营业务之一

  30 客户三十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工程材料 完成 159,292.04 否 -40.06%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31 客户三十一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工程材料 完成 87,168.14 月结45天 否 2.59%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32 客户三十二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管道功能母料 完成 68,407.08 当月货款在下月30日前结清;当月货款超出20万部分需在当月30日前结清 否 1.44%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33 客户三十三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管道功能母料 完成 49,557.52 否 7.41%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34 客户三十四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管道功能母料 完成 24,159.29 否 -2.89%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35 客户三十五 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 工程材料 完成 3,115.04 月结60天 否 0.36% 系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36 客户三十六 光伏EPC工程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按照投入法确认收入进度30.93% 1,106,699.38 按照工程及验收进度支付款项 否 19.59% 系公司提供的光伏工程收入,主营业务之一

  注:新材料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大、绵阳子公司停电、停工造成的人工及制造费用成本波动;

  石化工程业务毛利率较大的原因:不同工程项目的利润率各有不同,有些项目基于客户关系维护及盈亏平衡点考虑,承做低毛利率的项目。

  (二)报告期新增客户产生的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相关的营业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业务大类 业务内容 截至2022年末履约进度 收入确认金额 付款及回款安排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业务毛利率 判断依据

  1 客户一 材料销售 ABS 完成 47,061.94 票后次月结60天 否 -0.48% 系公司处置不再用于直接生产的闲置原材料的业务,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业务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属于需要扣除的收入

  公司是一家从事油田技术服务的技术研发、方案设计、服务提供及油田化学助剂的研发、生产为一体,新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新能源业务的公司,主要业务为油田环保治理、井下作业技术服务、管具检维修服务、石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新材料的生产与销售、光伏工程,即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四部分构成: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油气田技术服务、钻井工程服务、光伏工程。

  综上所述,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各类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公司各类主营业务中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等特征收入,营业收入扣除充分、完整。

  2、获取客户营业收入明细表、合同台账,根据合同台账抽取了销售合同进行检查;从销售收入的会计记录选取样本,核对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发货单、运输单、客户签收单/验收单,客户回款单等支持性文件;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核查相关收入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为营业收入扣除事项;

  3、对报告期客户执行信息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注册地址、邮箱、电话、邮编、董监高、经营范围等信息,检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核实信用风险高低、交易的商业实质等情况;

  4、对报告期客户执行函证程序,报告期应收账款发函比例为80.89%,函证回函比例为95.95%;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的发函比例为94.62%,函证回函比例为94.36%;其中,新增客户应收账款发函比例98.06%,回函比例91.22%,新增客户主营业务收入发函比例94.16%,回函比例92.88%,核实其交易的线、对前十五大客户执行现场访谈程序,对客户与被审计单位的交易量、交易背景、地址、客户采购能力等信息进行核实,核查客户是否线家;占新增客户本年营业收入比例56.96%;

  6、根据产品销售类别以及业务分部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变动的整体合理性;

  7、对未发函询证及走访的新增客户收入执行细节测试程序,核查其收入的线、询问销售人员,了解公司销售模式及新客户的开拓策略,关注新客户的有效性;

  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的相关规定,仔细核实是否存在应扣未扣的情形。

  1、报告期内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收入,确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判断依据合理;

  2、本期新增客户的主营业务中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等特征收入;新增客户产生的其他业务收入确定主营业务无关的判断依据合理。

  问题二、你公司报告期内新增光伏EPC工程业务,实现业务收入110.67万元。你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以1.5万元购入广东合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标的公司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仅有货币资金1,015.15元,自购买日至期末标的资产实现收入110.67万元,实现净利润17.46万元,公开资料显示,标的公司参保人数为0。

  1、请结合标的公司购买日主要资产、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员工人数等,说明你公司购入标的公司的商业合理性,标的公司是否实际开展业务或具备开展业务能力,是否为“空壳公司”。

  2、请结合光伏EPC工程业务的业务模式、行业发展、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条件等说明公司开展新业务的商业合理性,你公司是否具备开展新业务所需的人才储备、资金来源、市场开拓与经营能力,请结合新业务客户名称、与公司关联关系、付款安排及回款情况等,说明相关收入真实性,是否属于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的应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及判断依据。

  1、请结合标的公司购买日主要资产、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员工人数等,说明你公司购入标的公司的商业合理性,标的公司是否实际开展业务或具备开展业务能力,是否为“空壳公司”。

  标的公司广东合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合创”)成立于2021年7月9日,广东合创具有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核准《承接(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五级,是一家专门从事新能源发电管理、可再生能源领域相关产品的开发、建设及应用,新能源设备的检修、维护;电力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光伏发电相关配套产品技术研发、安装、设备租赁、维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筑智能化系统施工及建筑规划设计与安装施工技术服务于一体化的综合型工程企业。广东合创下设市场部、工程部、投融资部、财务部、经营管理部及综合管理体系办公室等多个职能部门。收购评估日,广东合创公司22年参保人数为12人,详见附件。公开资料显示,标的公司参保人数为0,可能广东合创公司参保情况公开资料中未能显示。

  根据国家新能源政策、发展前景,以及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公司全资子公司仁迅实业于2022年9月成立仁迅能源公司(仁迅实业持股比例为51%)开展新能源业务,对于新能源业务的承接,需要公司具备一定的资质,为尽早承接新能源工程业务,实现业务突破,公司通过市场调研及分析,基于广东合创具有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核准的《承接(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五级资质,可以满足公司对光伏工程业务的承接,故而收购广东合创。

  综上所述,广东合创拥有承接相关业务的行业资质,具有开展业务的能力,公司收购广东合创是基于业务开展的需要,具有商业合理性。

  2、请结合光伏EPC工程业务的业务模式、行业发展、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条件等说明公司开展新业务的商业合理性,你公司是否具备开展新业务所需的人才储备、资金来源、市场开拓与经营能力,请结合新业务客户名称、与公司关联关系、付款安排及回款情况等,说明相关收入真实性,是否属于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的应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及判断依据。

  2021年以来,受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影响,分布式光伏项目EPC市场显著增长。2021年中国光伏发电站EPC服务市场规模达到2157亿元,较2020年增长328亿元,2022年中国光伏发电站EPC服务市场规模3123亿元,较2021年增长966亿元。

  去年12月30日,2023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2023年,光伏装机规模达4.9亿千瓦。

  截至本函出具日,2017-2022年中国光伏发电站EPC服务市场规模走势如下:

  【IEA:2030年风光发电量占比将达40%同年光伏装机量将达650GW】《科创板日报》2日讯,国际能源署在《2022年世界能源展望》报告中预计,光伏和风电的发电量占比将从2021的10%增加到2030年的40%,甚至在2050年达到70%。另外,预计到2030年,每年新增光伏装机容量将翻四倍以上,达到650GW。

  中国作为新增光伏装机规模最大的国家,光伏EPC业务市场规模庞大,且国内企业凭借着在技术、经验、人才等方面的不断积累,国际竞争力快速提升,并逐步进军境外光伏EPC市场。从长远来看,光伏电站EPC行业尚属新兴行业,目前正处于上升成长期,未来前景广阔。

  公司依托多年来的传统能源工程技术开发、设计、服务经验,把握光伏行业发展机遇,发展新能源光伏工程业务。光伏工程业务管理模式,主要包括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系统调试等流程和管理统一完成,同时具有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运维资质等,需要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管理。

  公司以仁迅能源及广东合创为主体开展光伏工程业务,配置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发展新能源光伏工程业务。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市场调研及拓展,通过竞争性价格谈判,承接了《柳州科沃塑业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施工分包合同业务,项目情况如下:

  客户一 光伏工程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3000千瓦(最终容量以施工图和实际为准);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EPC交钥匙工程(设计、采购、建设、验收、并网)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7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 (2)进度款:项目整体工程完成50%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1,17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元整); (3)进度款:项目整体工程完成70%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7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 (4)验收款:支架、组件、逆变器等所有工程完成安装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7%,即1,05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参任元整) (5)尾款:项目通过供电局验收且并网发电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即117,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元整) 转账支付 否

  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按照工程项目内控管理要求组织施工,从现场进行建筑结构勘查,到优化设计图纸,及确定装机容量等进行规范化管理。在工程进度及工程交付上,及时组织相关设备采购及工程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安排项目经理、工程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等全权负责安全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标准化有序开展,截至报告期末,已完成50%的工程进度。截至年报出具日,公司新能源光伏工程业务持续稳定增长,2023年一季度光伏工程业务实现收入243.83万元。截至本函回复日,公司新能源光伏工程业务团队拥有专业的管理及技术团队,2023年已获得装机容量4247.65KWp的在手订单。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营业收入扣除项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对于新能源光伏工程业务,拥有相关业务资质,配置了相关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具有项目工程管理能力,公司开展新能源光伏工程业务具有商业合理性,收入真实,不属于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的应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

  1、获取仁智股份与广东合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核实交易的真实性;获取并核查了购买日的被购买方的财务报表,核查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2、已获取并核查广东合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包括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南方能源监管局发放的承修、承试、承装类五级电力资质证书等资料;

  3、对报告期客户执行客户信息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注册地址、邮箱、电话、邮编、董监高、经营范围等信息,检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核实信用风险高低、交易的商业实质等情况核实;

  4、报告期只有一个在施项目,我们走访了项目现场,对项目现场拍照取证,了解项目真实的形象进度;并就项目合同签订背景、项目现场管理、项目进度、项目后期安排及预计完工时间等情况分别与在现场客户代表及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获取了现场施工工作日志及剩余完成工作计划表;核实项目线、核查公司报告期后新签合同情况及执行情况,核查合同重要条款;核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包括查阅施工日志、工程回款情况,取得了银行电子回执,收款金额与合同约定相符;并对新签客户信息执行信息核查,检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核实信用风险高低、交易的商业实质,光伏工程业务收入持续稳定等情况。

  1、经核实客户的业务范围,交易产品与其营业范围相关,存在交易的商业实质;企业的注册资本、规模与交易金额匹配,收入可以确认;

  2、广东合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电力资质证书,光伏工程业务与其资质匹配,光伏工程收入与主营业务相关;在手订单情况与公司回复情况相符,订单履约正常,光伏工程业务收入真实,光伏工程业务收入持续稳定不属于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的应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

  问题三、请你公司结合问题1、2,说明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规避“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净利润为负”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报告期公司现营业收入16,853.17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6,796.10万元。实现净利润1,405.59万元,报告期及去年同期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如下:

  项目 2022年(万元) 具体扣除情况 2021年(万元) 具体扣除情况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57.07 主要系销售材料收入、出租收入 274.41 主要系销售材料收入、出租收入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57.07 主要系销售材料收入、出租收入 274.41 主要系销售材料收入、出租收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3.1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规定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内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充分、完整,不存在规避“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净利润为负”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问题四、你公司2022年末净资产为3,627.19万元,本期确认债务重组收益5,730.14万元,主要为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以下简称“九当商票案”)和解收益及中经通达债权债务抵消收益。相关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0年10月在收到九当商票案一审判决结果后提起上诉,2022年9月,你公司与九当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你公司与中经通达的债权债务关系于2018年形成,2022年11月,你公司与中经通达签订了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你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多个重大诉讼且涉案金额较大,截至报告期期末预计负债账面余额为0。

  1、请说明九当商票案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及截至目前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权利义务、和解金支付安排、争议解决机制,如尚未支付完毕,说明支付计划,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

  2、相关公告显示,九当商票案涉案金额 9,677.08万元,和解形成收益4,342.39万元,需支付6,700万款项。请说明和解收益的具体计算过程,前期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适当,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关于中经通达债权债务抵消事项,请说明债权债务形成、具体金额、抵消及会计处理具体过程;债权债务抵消是否确为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豁免,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已终结,确认抵消收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请说明九当商票案及中经通达债权债务抵消均在本期与相关方达成和解原因,你公司与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5、关于靳轶伟等8名投资者与仁智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年报显示,因索赔人数、索赔金额以及公司最终应承担的赔付金额尚无法预估,因此暂未计提预计负债。请补充证券虚假陈述案最新进展情况,并结合可比诉讼情况,说明未计提预计负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面临承担大额赔偿责任的风险。

  6、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的涉案总金额为4,131.76万元,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列表说明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背景、原被告关系、诉讼进展情况、预计判决情况、对公司损益影响、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规性。

  7、请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对相关诉讼及预计负债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是否存在审计受限情形,在无法判断证券虚假陈述案对公司具体影响的情况下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

  8、请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诉讼和解、债务重组、不计提、少计提或跨期计提预计负债等方式规避“净资产为负”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1、请说明九当商票案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及截至目前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权利义务、和解金支付安排、争议解决机制,如尚未支付完毕,说明支付计划,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

  1、2022年9月7日,公司与九当公司、中经公司、德清麦鼎合伙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九当商票案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6,70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柒佰万元整)款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4,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万元整),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第三期1,7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柒佰万元整),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

  (二)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第一期款项之日起2(两)日内向人民法院寄送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因本案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银行账户、股权等财产而采取的查封、冻结及其他所有财产查封措施)。

  (三)各方因本案起诉或上诉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及其他费用等,各方已经支付或尚未支付的,均由各方自行承担。

  (四)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第一期款项(4,000万元),则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96,770,818.39元及利息(利息以96,770,818.3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自第一期款项逾期满十日后就前述款项之和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已付款项之间的差额申请强制执行。

  (五)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第二期款项(1,000万元)或第三期款项(1,700万元),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本协议确定的第二期及第三期的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承担付款责任后向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协议约定款项后,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再就涉案票据向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涉案票据号码分别为:、、 、、 、,票面金额分别为 14,709,685.39元、15,150,975.95元、16,073,670.39元、16,555,880.50元、16,886,998.11元、17,393,608.05元)。除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丁方与本协议其他各方之间基于涉案票据产生的全部法律关系已经结清。

  (八)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共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本协议内容制作本案的调解书结案。

  2、2022年9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民终28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本案各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本案审理终结。

  3、2022年9月公司向九当公司支付 4,000.00万元、2022年12月支付1,000.00万元、2023年3月支付1,700.00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仁智股份已按协议约定向九当公司支付调解款6,700.00万元,相关款项已支付完毕,本案已完结,仁智公司与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基于涉案票据产生的全部法律关系已经结清。

  2、相关公告显示,九当商票案涉案金额 9,677.08万元,和解形成收益4,342.39万元,需支付6,700万款项。请说明和解收益的具体计算过程,前期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适当,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公司在和解前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九当商票涉案票据计提了应付票据96,770,818.39元(2018年以营业外支出列报商票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和预计负债13,653,082.91元(为计提的利息及原告发生的根据判决结果由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其中报告期期初累计计提11,872,499.85元,报告期计提1-2季度的利息1,780,583.06元,计入营业外支出)。本次和解,将应付票据 96,770,818.39元与 6,700.00万元和解支付金额的差额29,770,818.39元及预计负债转回的金额13,653,082.91元记入营业外收入,合计43,423,901.30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公司各年度根据诉讼案件在当期的诉讼进度,判断需要承担的相关义务,且履行相关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流出企业,公司将相关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案件确认预计负债。

  九当商票案于2019年9月23日由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5民初6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后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9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96,770,818.39元及利息(利息以96,770,818.3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527,153.00元、保全费5,000.00元。

  综上所述,公司对九当商票案涉及的票据在2018年已全额计提应付票据损失,并在一审判决后,公司根据判决结果计提了相关预计负债,公司与九当公司和解后,公司将应付票据与和解支付金额的差额及预计负债转回记入营业外收入,公司前期预计负债计提充分、适当,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关于中经通达债权债务抵消事项,请说明债权债务形成、具体金额、抵消及会计处理具体过程;债权债务抵消是否确为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豁免,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已终结,确认抵消收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仁智股份、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衡都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仁迅实业于2022年11月28日与中经通达签订了《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协议中债权债务的情况如下:

  (1)2018年3月22日,中经通达与上海衡都、仁智股份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上海衡都向中经通达借款1,000万元,利率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自上海衡都收到借款之日起30日,仁智股份及西藏瀚澧为担保人。中经通达、上海衡都一致确认,中经通达对上海衡都因此享有借款本金为1,000万元的已到期债权。

  (2)2018年4月24日,仁智股份与中经通达签订一份《有色金属原料业务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框架合同》”),内容为仁智股份向中经通达采购有色金属,付款方式为先款后货。《框架合同》生效后,仁智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4月26日前向中经通达支付了预付款500万元。然而,中经通达并未按照《框架合同》向仁智股份交付货物,亦未退还仁智股份上述预付款。中经通达与仁智股份一致确认,仁智股份对中经通达因此享有债权本金为500万元的已到期债权。

  (3)仁迅实业分别在2021年12月、2022年6月、8月与“金票理财”平台108名投资者达成和解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债权本金为1,225.60万元的债权。各方一致同意,仁迅实业受让的17位债权转让人的债权本金500万元与中经通达基于《借款担保合同》而对上海衡都享有的债权等额互相抵销。

  各方一致确认,自《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生效之日起,仁迅实业将受让的17位债权转让人本金为500万元债权、公司基于《框架合同》对中经通达享有本金为人民币500万元的到期金钱债权与中经通达基于《借款担保合同》而对上海衡都享有的本金为1,000万的债权等额互相抵销。

  ①仁智股份基于《框架合同》对中经通达享有本金为人民币500万元的到期金钱债权抵消中经通达基于《借款担保合同》而对上海衡都享有的本金为1,000万的债权对应的金额,会计处理如下:

  ②仁智股份基于《框架合同》对中经公司享有本金为人民币500.00万元的到期金钱债权,公司已在2018年单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债权债务抵消,公司转回单项计提坏账准备500.00万元,计入信用减值损失,会计处理如下:

  ③仁智股份将仁迅实业受让的17位债权转让人本金为500万元债权抵消中经通达基于《借款担保合同》而对上海衡都享有的本金为1,000万的债权对应的金额,仁迅实业合法受让的债权转让人的债权本金,此债权涉及到2018年公司向中经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2018年以营业外支出列报了商票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本次债权债务抵消减少了已计提的票据损失500.00万元,记入

  ①仁迅实业将受让的债权、公司基于《框架合同》对中经通达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与中经通达基于《借款担保合同》而对上海衡都享有的债权等额互相抵销,会计处理如下:

  ②本次债权债务抵消前,上海衡都基于谨慎性原则已计提借款利息696.9万元,本次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免除了借款利息,公司将已计提借款利息的免除记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第二条约定“债权债务互相抵销后,各方之间基于原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即:中经公司不再就上述《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再向仁智股份、上海衡都主张任何权利,仁智股份、仁迅实业亦不得基于上述《框架合同》及《债权转让合同》项下再向中经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协议中第三条中各方承诺及保证如下:

  (1)各方一致承诺,各方互相抵销的债权债务均为合法的金钱债权债务,债权债务清偿期均已届满,且相互抵销的等额债务不存在性质上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等情形.

  (2)各方一致承诺,关于本次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事宜均已根据其《公司章程》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审批、核准程序,取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审议通过,协议签署人员均已取得完整合法授权。

  基于债权债务抵消各方的承诺与保证,以及相关债权债务权利义务的约定,本次债权债务抵消为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豁免,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本次债权债务抵消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2018年基于谨慎性原则及商票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全额计提了应付票据损失14,677.08万元,上海衡都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借款本金及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15.4%已计提借款利息696.9万元。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工具减值的规定,本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且在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应收账款单独确定其信用损失。

  本次债权债务抵消前,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基于《框架合同》对中经公司享有本金为人民币500.00万元的到期金钱债权,公司已在2018年单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综上所述,本次债权债务抵消前,公司已基于谨慎性原则全额计提了应付票据损失、上海衡都借款利息、以及单项全额计提了坏账损失,本次债权债务抵消后,各方之间基于原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抵消收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请说明九当商票案及中经通达债权债务抵消均在本期与相关方达成和解原因,你公司与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受九当商票案诉讼的影响,公司部分货币资金、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等资产被冻结,公司与九当商票案相关方达成和解的目的是解除相关资产冻结,有利于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启动二审诉讼程序,二审庭审结束后,公司向多位法律专家进行了咨询,认真分析研判专家的法律意见后1xbet,认为本案二审败诉可能性较大。在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公司与案件的其他诉讼主体进行和解,并于2022年9月签订了调解协议。

  公司与中经通达达成债权债务抵消是在与九当商票案和解后启动的,目的是推动公司与中经通达逾期债务债权的解决,同时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起诉中经侵权责任纠纷,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经公司向公司赔偿因九当商票案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金6700万元及利息。

  综上所述,报告期公司与相关方达成九当商票案和解及中经通达债权债务抵消,是为了解决相关资产冻结,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开展,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缓解公司流动性困难,降低公司负债率,促进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与相关方的其他利益安排。

  5、关于靳轶伟等8名投资者与仁智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年报显示,因索赔人数、索赔金额以及公司最终应承担的赔付金额尚无法预估,因此暂未计提预计负债。请补充证券虚假陈述案最新进展情况,并结合可比诉讼情况,说明未计提预计负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面临承担大额赔偿责任的风险。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已披露的8名仁智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投资者外,新增3名投资者朱迷兴、陈林及王栋提起诉讼,涉及金额共计13.04万元。2023年2月24日,靳轶伟诉讼案一审开庭,尚未判决,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其他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公开渠道查询,发现存在较多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情况下未计提预计负债的案例,举例如下:

  2021年12月24日,广州浪奇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浪奇因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而存在重大遗漏等事项被行政处罚。截至广州浪奇2022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共有丁伟军、钟斌等130名原告先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因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442.07万元,后黄小钢、郭燕平两人于法院开庭前撤诉(金额合计42.49万元),截至其2022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进行判决。广州浪奇认为,投资者诉讼2022年开始立案,均未一审判决,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无可靠计量的依据,因此尚未计提预计负债。

  2020年4月27日,四环生物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生物因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和2014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被行政处罚。2021年3月,四环生物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苏01民初856、857、859号民事起诉状,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昆山市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涉案金额 26,596.84万元。截至四环生物2022年4月28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尚未收到相关诉讼的判决结果。四环生物认为,截止审计报告日,公司综合了案件相关律师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公司对该履约义务最需支出的赔偿数额无法作出最佳估计,存在不确定性,因此2021年度公司没有对这事项确认预计负债。

  2019年11月22日,风华高科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被行政处罚。截至风华高科 2021年3月23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吴松苗等75名投资者诉风华高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截至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尚未开庭审理。风华高科认为,该等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在尚未开庭审理时,公司尚不承担现实义务,相关的义务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等被行政处罚。截至奥瑞德2022年4月23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共有52起诉讼案件截至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尚在诉讼程序中,未判决。针对未判决的52起案件,公司认为截至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尚无法根据现有情况判断该诉讼案件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诉讼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及赔付金额均难以合理预计,公司尚不承担现时义务,因此公司未对该部分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因本案尚未有判决,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交易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本案的索赔人数、索赔金额以及公司最终应承担的赔付金额尚无法预估,对证券虚假陈述期间的投资者(包含尚未起诉的投资者)可能赔付的金额无法可靠计量,因此暂未计提预计负债。待法院判决后,将根据届时判决结果确定是否计提预计负债。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靳轶伟等11名投资者与仁智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涉及金额388.82万元。除靳轶伟一案已开庭且尚未收到法院判决外,其余10名投资者的案件尚未收到法院开庭通知,案件中对于原告交易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索赔人数、索赔金额以及公司最终应承担的赔付金额尚无法预估,对证券虚假陈述期间的投资者(包含尚未起诉的投资者)可能赔付的金额无法可靠计量,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暂未计提预计负债。待法院判决后,将根据届时判决结果确定是否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已聘请律师团队积极应对,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当前公司所收到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及金额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面临承担大额赔偿责任的风险。

  6、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的涉案总金额为4,131.76万元,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列表说明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背景、原被告关系、诉讼进展情况、预计判决情况、对公司损益影响、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规性。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情况如下:

  序号 案件名称 原告 被告 涉及金额(万元) 案件进展 预计判决情况 对公司损益影响 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规性

  1 仁智股份与山东兴泽化工有限公司、魏传平代位权纠纷案 仁智股份 山东兴泽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一)、魏传平(被告二) 500.00 仁智股份胜诉,目前因被告一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本案尚未执行完毕 公司胜诉,已申请强制执行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 仁智股份与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段忠永代位权纠纷 仁智股份 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一)、段忠永(被告二) 500.00 仁智股份胜诉,目前因被告一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本案尚未执行完毕 公司胜诉,已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取决于后续执行的结果 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 上海衡都与上海荣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衡都 上海荣禹实业有限公司 500.00 因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已执行终本 已执行终本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取决于后续执行的结果 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4 靳轶伟等11位投资者与仁智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靳轶伟、崔永红、靳志宏、杨彬、赵欣儒、周黎英、岳 鹏、任宇蓉、朱迷兴、陈林及王栋等11名投资者 仁智股份(被告一)、陈昊旻(被告二)、金环(被告三)、池清/亚太(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四) 388.82 除靳轶伟案件已开庭审理,待法院判决外,其余10位投资者尚未收到法院开庭通知书 目前已开庭的案件之判决结果取决于法院判决,公司暂时无法预计判决 情况。尚未开庭的案件判决情况暂时无法预计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取 决于后续判决结果 因本案尚未有判决,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交易决策与虚假陈 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本案的索赔人数、索赔金额以及公司最终应承担的赔付金额尚无法预估,对证券虚假陈述期间的投资者(包含尚未起诉的投资者)可能赔付的金额无法可靠计量,因此暂未计提预计负债

  5 窦晴雪等投资人与中经公司、仁智股份及盈时公司合同纠纷 窦晴雪等 119名“金票 理财”平台投资者 中经公司(被告一)、仁智股份(被告二)、盈时公司(被告三) 339.70[注] 已与窦晴雪等 108名“金票理财”平台投资者达成和解;投资者谢敏未提起上诉;投资者郭维扬与张淮萍案件一审已判决,因不服一审 判决,两人已上诉,二审已开庭,尚未判决;投资者阮明鹏、姚小友案件一审已延期,尚未开庭审理;史磊、田静、王银芳、周强、高云飞、孙玲 6名投资者均以其案件的审理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申请中止诉讼并得到法院支持 两名投资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取决于法院判决,公司暂时无法 预计判决情况。其他未开庭案件,预计一审结果同已开庭的两名投资者一致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已全额计提应付票据

  6 上海衡都与上海慧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衡都 上海慧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150.00 因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已执行终本 已执行终本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取决于后续执行的结果 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7 仁智新材料与东莞市起东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仁智新材料 东莞市起东塑胶有限公司 112.20 已调解,已依据调解协议按期收到部分款项 案件已调解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取决于被告后续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 已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8 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仁智股份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仁智股份 105.00 双方已调解,公司已依照调解协议的条款支付完所有款项 双方已调解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公司已按调解协议支付款项,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9 仁智股份与湖州东企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仁智股份 湖州东企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仁智股份胜诉,并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完毕 公司胜诉,已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取决 于后续执行的结果 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注:窦晴雪等投资人与中经公司、仁智股份及盈时公司合同纠纷总诉讼标的金额为1.565.30万元,其中已达成和解金额为1.225.60万元,剩余339.70万元尚在诉讼中。

  7、请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对相关诉讼及预计负债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是否存在审计受限情形,在无法判断证券虚假陈述案对公司具体影响的情况下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

  我们对相关诉讼及预计负债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核查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向代理律师执行函证程序等程序,不存在审计受限情形,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因尚未判决,判决结果无法可靠预计,可能的赔偿金额无法可靠计量,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预计负债确认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我们发表的审计意见是恰当的。

  8、请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诉讼和解、债务重组、不计提、少计提或跨期计提预计负债等方式规避“净资产为负”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与九当商票案相关方达成和解的目的是解除相关资产冻结,有利于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公司与中经通达达成债权债务抵消的目的是推动公司逾期债务债权的解决,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缓解公司流动性困难,降低公司负债率,促进公司经营发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3.1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规定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内容,公司不存在通过诉讼和解、债务重组、不计提、少计提或跨期计提预计负债等方式规避“净资产为负”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1xbet。

  1、查阅九当商票案调解协议及和解款项支付的银行回单,核实和解款项支付情况;

  2、查阅九当票据案相关的诉讼及法律文书等资料,对预计负债计提数据重新计算,核查预计负债计提的准确性;

  4、获取仁智股份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决诉讼清单,查阅未决诉讼及仲裁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了解未决诉讼、仲裁等事项情况并逐一核查未决诉讼是否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6、向仁智股份代理律师执行函证程序,了解仁智股份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决诉讼情况,以及截至函证回复日,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7、对证券虚假陈述案责任纠纷诉讼代理律师进行访谈,了解案件最新诉讼进展及代理律师对案情的分析,查阅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判例;

  9、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1、九当票据案和解款项已于按协议约定于2023年3月全部支付,公司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

  2、九当票据案前期预计负债计提充分、适当,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中经通达债权债务抵消确为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豁免,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抵消收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公司回复九当商票案及中经通达债权债务抵消均在本期与相关方达成和解原因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情况一致,公司与相关方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5、靳轶伟等8名投资者与仁智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因尚未判决,判决结果无法准确预计,可能的赔偿金额无法可靠计量,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面临承担大额赔偿责任的风险;

  6、针对报告期内公司的未决诉讼或仲裁,其预计负债或应付款项等计提或确认较为充分、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五、报告期期末,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6,748.76万元,全部为银行存款,存款利息收入为24.06万元;流动负债1.9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4.57%,连续五年维持在较高水平。

  1、请补充披露存款收益率,并说明与存款基准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货币资金受限、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被其他方实际使用变相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情形。

  2、请结合货币资金现状、经营现金流量情况、未来资金支出安排、偿债计划、公司融资渠道和能力,说明日常经营所需资金是否存在缺口,你公司是否存在潜在的资金链断裂风险和信用违约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请补充披露存款收益率,并说明与存款基准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货币资金受限、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被其他方实际使用变相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情形。

  公司报告期、报告期各季度及2021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以及货币资金受限、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被其他方实际的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计算季度加权平均数为8,029.75万元,2022年度存款利息收入为24.06万元(公司货币资金全部为活期银行存款),根据货币资金余额季度加权平均数及年度存款利息收入计算出的年存款收益率为0.30%,2022年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主要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30%(2022年9月15日起调整为0.25%),公司存款收益率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基本一致。公司报告期货币资金中受限资金为九当商票案冻结,2022年9月,公司与九当公司和解后1xbet,在报告期内相关冻结的银行账户已解冻。

  综上所述,通过测算,公司报告期存款收益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基本一致,报告期除因九当商票冻结部分账户资金(报告期内已解冻)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货币资金受限、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被其他方实际使用变相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请结合货币资金现状、经营现金流量情况、未来资金支出安排、偿债计划、公司融资渠道和能力,说明日常经营所需资金是否存在缺口,你公司是否存在潜在的资金链断裂风险和信用违约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报告期期末,流动负债1.9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4.57%,连续五年维持在较高水平,主要是因前实际控制人控制期间较大金额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公司对上述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资产规模下降较大、前实际控制人控制期间发生的违规开具商业票据事项,公司已于2018年全额确认损失导致负债规模增加。

  ①公司与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达成买卖合同纠纷和解,2021年度向其支付以前年度剩余采购款1,379.24万元。

  ②2022年度,公司与九当公司、中经公司、德清麦鼎合伙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仁智股份分三期向九当公司支付6,700.00万元,公司已向九当公司支付前两期和解款项共计5,000.00万元;2022年度公司向“金票理财”平台投资者支付和解款项612.80万元。

  剔除主要非经常性事项影响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00.68 -4,388.02

  报告期末,公司持有未背书或贴现的票据金额大幅增加,此部分未到期应收票据在手持有未用于背书转让或贴现,导致相应现金流未在经营性净现金流中体现。2021年末、2022年末,公司持有未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的金额分别为:169.99万元、1,966.09万元。

  综合考虑公司期末持有的、变现能力较强的票据,对各期经营现金流量的影响情况如下:

  剔除主要非经常性事项影响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00.68 -4,388.02

  综合考虑期末持有的应收票据影响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630.68 -2,421.93

  剔除公司主要非经常性事项影响,以及综合考虑公司期末持有的、变现能力较强的应收票据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状况是持续改善的。

  其他应付款 7,317.08 其中: 1、九当商票案第三期和解款1,700万元,按照协议规定按时支付,截止本函回复日已支付完毕。 2、限制性股票认购款回购义务金额4,495.4万元。其中:2022年度业绩指标均达到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2,247.7万元无须支付;其他需根据股权激励方案执行结果确认是否支付。

  其他流动负债 1,506.10 其中因未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重分类的金额为1,505.21万元

  报告期末公司可动用货币资金6,748.76万元,公司持有未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的金额为1,966.09万元,合计为8,714.85万元。公司一年期内到期负债及应付款安排如下:子公司石化科技银行借款短期借款200万元,九当商票案应付第三期和解款1,700万元,其他各项资金支付如应付供应商货款等,公司将按照经营营运性现金流回款有计划的支付;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000.82万元,剔除报告期公司已向九当公司支付前两期和解款项共计5,000.00万元及公司向“金票理财”平台投资者支付和解款项612.8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388.02万元。

  综上,基于公司报告期末持有的资金、日常经营性资金支出安排及偿债计划安排、以及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情况,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不存在缺口。

  公司一直持续加强运营资金管控及积极清理历史诉讼,自2020年开始实施资金计划制度,完善客商账期管理,大力清理应收账款,提升运营速度,减少资金占用,提升公司运营能力,使经营净现金流水平和净资产随着业绩改善而稳步回升。

  同时,公司积极推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成功实施后能够大幅提升公司净资产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流动比率,使得公司有比较充裕的资金应对诉讼纠纷及偿还未清偿债务,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可以有效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增强营运能力,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是不存在缺口,不存在潜在的资金链断裂风险和信用违约风险。

  1、复核公司对存款收益率计算过程,并对报告期利息收入执行细节测试程序,未见异常;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信息检索,以及对公司前实际控制人金环进行访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余额中金额较大的公司与仁智股份的关联关系,与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清单、关联方交易比对,并核查企业关联方清单,关联交易核查表;

  3、获取《企业信用报告》,并核对报告中列示的担保、融资情况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核查其资金受限情况;

  4、独立获取公司《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对公司全部银行存款余额、资金受限情况等信息发函询证;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并根据回函信息了解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受限情况,核对公司账面余额与银行函证结果是否一致;

  5、获取公司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票据背书及贴现款的具体明细,核实借款主体、金额、起止时间与具体用途等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借款规模与生产经营、资产投资等的实际需求并评估公司偿债能力;

  6、获取公司未来的发展经营规划、筹融资方案等相关资料,评估当前借款规模对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较大金额贸易业务形成的其他应收款未收回情况均系前实际控制人控制期间发生,不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已通过诉讼或仲裁进行追偿;

  2、公司披露的货币资金受限情况、各项借款的情况均与实际相符,公司的经营规划及期后还款情况显示,公司目前的资金管理正有序开展;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不存在缺口,不存在潜在的资金链断裂风险和信用违约风险。

  问题六、你公司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69亿元,同比增长33.76%,实现扣非后净利润-4,449.28万元,同比下降75.56%,扣非后净利润已经连续八年为负;主营业务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的毛利率为-1.65%,同比下降4.2个百分点,由正转负;主营业务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毛利率为10.89%,同比下降3.86个百分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亿元,同比下降139.26%,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已经连续三年为负。

  1、请结合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下游市场需求、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本期收入增长但毛利率持续下降的具体原因,是否有存在进一步下滑趋势,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毛利率由正转负的具体原因,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请报备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变动情况及本期新增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及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往来情况、金额、毛利率、结算周期及方式,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请量化分析在剔除本期诉讼和解影响后,营业收入增长而经营活动现金流连续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

  4、请结合主业生产经营情况、在手订单、现金流状况、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提高盈利能力的具体措施等,说明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触及“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且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请结合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下游市场需求、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本期收入增长但毛利率持续下降的具体原因,是否有存在进一步下滑趋势,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毛利率由正转负的具体原因,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022年度,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毛利率为负,并且与去年同期对比下降了4.20%,主要原因为受宏观经济波动等因素影响,下游市场需求疲软,市场竞争加剧,产品销售价格有所下降;同时,受原油价格处于高位的影响,公司新材料业务部分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公司新材料业务的采购成本较高;以及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规模较小,议价能力相对较弱,原材料价格上涨向下游传递也存在一定滞后。

  如上图所示,原油价格自2020年4月起持续走高,并在2022年6月达到最高点,2022年7月至12月原油价格虽呈下降趋势,但在2022年仍整体处于高位。

  公司新材料业务毛利率降幅较大,主要原因为近年来受国际油价波动剧烈及人工成本上涨等外围输入性因素影响,公司原材料采购及生产成本大幅度上涨,其中公司采购的石油制品原材料较多,受国际油价波动影响更为明显。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化如下:

  注:聚丙烯、聚乙烯、EVA、聚氯乙烯、再生ABS、再生PE、再生PC系原油制品

  2022年度,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聚乙烯、聚丙烯、再生ABS、EVA占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总采购额的比例为60%以上,与2021年相比,主要原材料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波动,公司的采购成本仍然处于高位。如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聚乙烯、聚丙烯,2022年的采购业务按照2021年的同期平均采购单价购买,其成本变动情况如下:

  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为改性塑料行业,高分子改性材料是新材料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我国重点发展的科技领域,是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改性塑料行业经过多年的快速经济发展,产量和市场企业规模都呈现上升趋势。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销售的产品主要包括管道功能母料、专用料、汽车材料、工程材料等改性材料,报告期公司进一步加强新材料市场开拓,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9,041.69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5.12百分点。

  受宏观因素、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公司市场拓展策略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报告期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比去年同期下降了4.32%。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均呈现下降态势,但由于公司新材料业务规模较小,对上下游的议价能力较弱,受国际油价波动影响更大,因此毛利率较同行业公司相比下降更为明显。

  报告期,公司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毛利率较去年同期下降3.86%,主要系公司报告期公司大力拓展市场,毛利率较低的钻井工程业务收入大幅提升,导致整体油气田技术服务及钻井工程服务业务毛利率下降,以及受宏观因素影响,使公司作业队伍在动工、动迁等方面受到影响,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多次下发指导意见强调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性,及推动国内油气稳储增产、大力提升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工作要求。

  受到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宏观经济增速、能源需求增速及国际油价波动等因素影响,油田公司勘探开发规模存在周期性波动,导致油气田技术服务行业市场需求及业务规模相应地周期性变化。公司在稳定原有业务的基础,积极拓展新市场,报告期公司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实现营业收入7,643.7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5.42百分点。

  公司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主要包括油田环保治理、钻井工程技术服务、井下技术服务、管具检维修服务等,报告期及去年同期,公司可比主要业务的销售价格下降5.24%。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均呈现下降态势,但公司毛利率下降比例相对较小,并且公司报告期毛利率高于上述可比公司。

  3、请量化分析在剔除本期诉讼和解影响后,营业收入增长而经营活动现金流连续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

  ①公司与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达成买卖合同纠纷和解,2021年度向其支付以前年度剩余采购款1,379.24万元。

  ②2022年度,公司与九当公司、中经公司、德清麦鼎合伙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仁智股份分三期向九当公司支付6,70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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