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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常识大全(完整版)1xbet体育

时间:2023-02-01 18:16:24

 

  1xbet官方网站(一)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1.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 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 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 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外国人的效力 1. 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 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 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照我国刑法规 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 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 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1.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

  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 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

  (一)行政立法的行政性 (1)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 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关联的事务。(3)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 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二)人民检察院 1.性质和地位: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 定具有独立的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组成和任期: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和军事检察院等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1)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3)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 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 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而必须

  享有的有关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它具有法定性、 目的性、相对性和可放弃性四大特征。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为保障一个有序的社会而必须由 公民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它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利他性和不可放 弃性四大特征。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1.行政侵权行为主体。只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 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

  权行为的主体,一般公民、法人不能成为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 2.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是该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是指可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

  一、行政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 《国家赔偿法》第 25 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1)金钱赔偿。

  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 的主要方式。(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

  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 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 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其主要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即国 家对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出境货物、 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规, 逃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由达 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4) 主观上出自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只对走私淫秽物品罪 要求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对其他走私犯罪行为并未要求特定目的。 二、对走私罪的处罚

  2.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 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 利和利益,并对他们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3.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 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 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 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 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以外同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 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行政复议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行政复议程序 (一)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有一定的法定期限。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 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 日起继续计算。 复议申请除了要满足以上申请期限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1)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2)有具体的复议要求和事实根据。(3)有明确的被申请 人。(4)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管辖。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 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 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 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 3.除前述两种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

  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二)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活动,由人民选

  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国家行政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 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 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备法律赋予的资格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并 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近的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 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

  主要特征如下:(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公私财物的 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限于动 产。(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 行为。暴力,是对被害人身体实行强制,使其不能反抗;胁迫是对被 告人精神加以强制,使其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 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劫走财物。(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根据刑 法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对抢劫罪的处罚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受贿故意包括:非法索取 他人财物的故意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权钱交易的故 意。 二、对受贿罪的处罚

  对受贿罪的处罚,根据收受贿赂的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 定裁量刑罚。索取贿赂的从重处罚。单位犯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5.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 罚。

  另外,对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国刑法 规定可以采取无过当防卫。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 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关,但复议机关的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 务。

  在我国,获得行政赔偿按法律规定有两种途径:一是单独就赔偿 问题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二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 并提出。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 与行政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 中称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 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仍称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 则称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不同的称谓,表明他们在不同程序中的 地位、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 二、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的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书后,首先应对赔 偿请求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这种审查和确认并 不以受害人请求行政赔偿的范围为限,且法定期限为 2 个月,自赔偿 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 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程序 行政赔偿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种,1xbet体育故人民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但它又与普通行政案件有不同特点:(1)赔偿诉 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2)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 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3)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4)赔偿诉 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5)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 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件或规定计划时,公民有权了解和参与,并在程序上受法律保护。 3.效率原则。指行政程序要适应现代行政的需要,以迅速、经济

  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 4.程序公正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

  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其宗旨 是公开、正义。 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包括:(1)资讯公开制度。(2)公开调查制度。(3)通知制度。 (4)说明理由制度。(5)听证制度: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 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行为之前,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对方的意 见和建议的程序。听证制度是法律、法规对听证程序所作出的具体规 定。(6)时效制度。(7)职能分离制度(8)辩论制度。(9)回避制 度。(10)行政救济制度。

  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 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 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 18 周 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 权利的人除外。(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社会经济权利:(1)财产权。(2)劳动权。(3)休息权。(4)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权,以及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 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 6.文化教育权利:(1)受教育权。(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 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其中,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 7.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1)批评建议权。(2)申诉权。(3) 控告检举权。(4)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时,公民享有 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8.特定人的权利:(1)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3)保障残废军人、烈 军属的权利。(4)照顾残疾公民。(5)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 法的权利和利益。 三、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 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2.个人贪污数额在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处 5 年以上有期 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 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 5 千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处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侵犯人 身权利的犯罪。 其基本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犯罪行为造 成他人人体组织缺损或者器官功能障碍,侵害了他人健康。(2)在客 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伤害行为的不同 情况可能造成轻伤、重伤、致残、致死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伤害 的程度只有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轻微伤害不构成本罪。重伤、 致残和致死作为罪刑加重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本罪成立。(3)主 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致人重 伤或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损害 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如果过失致人伤害的,不构成本罪。达到重伤 程度的构成过失伤害罪。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是区分伤害致死 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二、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益的手段,又是公务人员以权谋私的目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贿 赂的范围只限于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3)国家工作人员 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 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 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人或其他组织;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的形式主要是警告、罚款、行政拘

  留、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处分的形式主 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 系为基础;而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 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 18 周岁为止,其 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三)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 28 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 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行政机关违法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 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 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 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 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法与其他各种社会现象都有不同形式或不同程度的联系,它与经 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这种联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社会 现象的联系。

  “经济”一词,往往有多种意义。从广义上讲,它既包括经济基 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又包括社会生产。因此,法与经济的一 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公共财物等职权的便 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是侵吞、窃取和骗取等。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1)国家机 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 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5)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 污的以共犯论处。

  包括:(1)依法立法原则。(2)立法民主原则。(3)加强管理 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

  (四)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受 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分别作出:(1)维持决定。(2)履行 决定。(3)撤销决定。(4)变更决定。(5)确定违法、赔偿及对抽 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等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

  条件。 (一)危害行为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因此,危害行为在犯罪构

  成中居于核心地位。危害行为的表现是多样的,但是基本形式只有两 种,即作为与不作为。 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 “不当为而为之”。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未实 施,即“当为而不为之”。在刑法中,不作为这种特殊危害行为的成 立,必须具备 3 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包括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 先前行为导致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 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性。

  五、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

  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 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特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 二者相同之处,都以第三者身份居间裁断,处理的都是民事争议。 二者的区别:(1)从性质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 式出现,而行政仲裁则作为一种民间活动出现。(2)从法律后果上看,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 或起诉,而仲裁不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就其主管事项与相对方发生争议时,根据 相对方的申请,由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决定进行复查的 制度。 二者相同之处,都是行政机关对纠纷的裁决,都是按准司法性质 的行政程序来进行。 二者的区别在于:(1)行政裁决所解决的争议是特定的民事争议,

  (2)特殊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被告所在地、原告所 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作特殊地域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 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相对于上述两种法定管辖而言的,属管辖的另一种分 类。它是指当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时,不能适用级别、地域管辖而由人 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来解决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包括移送 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某个人民法院将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 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决定案件的管辖 法院; (3)移转管辖,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 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 民法院转给下级人民法院。

  (三)自首与立功 1.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 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刑法规定的自首 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 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自首可分为一 般自首与特殊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是:(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 之前,出于本人意志向有关机关和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罪行,并置于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大小是承担 刑事责任的根据,重罪重罚,罪轻刑轻,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我国 《刑法》第 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 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节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 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地域效力 我国《刑法》第 6 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中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即国境线以 内的陆地及其地下的地层;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以下的地层; 领空,即领陆、领水之上的空间。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 内犯罪。其包括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以 内。(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以内,而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 (3)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 内。上述情况,均适用我国刑法。 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驻外 大使馆或公使馆、总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都适用我国刑法。 二、刑法对人的效力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义 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对相对方的 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根据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行政强制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 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2.根据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 性强制措施。 四、行政监督检查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 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 体会议,常务会议则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首长及其副职参 加。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常务会 议还有秘书长参加。 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一)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 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 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 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

  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1.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 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全部内容,它 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 2.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按 照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的。 3.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主 义社会关系,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根据所侵犯的 直接客体能够认定某一具体犯罪的性质,确定具体的刑罚。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是犯罪行为和由这 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 间、地点和方法等。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要件,危害结果是绝 大多数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

  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3.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

  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 诉范围的限制。

  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 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 许。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情况作出如下判 决:(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 律、法规错误的,可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裁定撤销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

  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

  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审判工作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公开审 判。(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 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犯罪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行为人对可能 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有预见,犯罪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 自信的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所谓的“应当预见”,是指行 为人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没有预见”,是指行 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处于一种无认识状态。(2)过于 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导 致危害结果发生。过失造成社会危害的,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三)意外事件 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 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所引起的,即所谓的意外事件, 则不构成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主体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 状态。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性要件,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 犯罪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某些犯 罪的必要条件,在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中,是否存在某种特定的目的 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此外,在一些犯罪中,犯罪的目的也是量刑 需要考虑的重要情节。

  (二)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

  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它作不同的分类,如 口头裁定与书面裁定,肯定裁定与否定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停止执 行裁定等。

  《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 围比较广泛,主要适用于:(1)起诉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 管辖异议。(4)终结诉讼。(5)中止诉讼。(6)移送或指定管辖。(7) 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申请。(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10)准许或不准许撤诉。(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 笔录。(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5)其他需 要裁定的事项。

  (一)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行政义务机关提出,在 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

  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行程序要求赔偿 请求人先向义务机关提出。

  (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它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 请求,也就是将审查行政行为违法与要求赔偿二项请求一并提出,要 求并案处理。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得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 再决定是否应予赔偿。 (三)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根据受害的不同程度,可以同时提 出数项赔偿请求。 (四)行政赔偿申请书 这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是 赔偿义务机关据以审查赔偿请求的资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 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 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 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二、行政赔偿的处理程序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动赔偿 行政赔偿并非必须是应受害人的请求才能实施的,行政赔偿义务 机关负有主动赔偿的义务。

  1.性质和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 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 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组成和任期: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 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 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 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与形式 行政给付的内容,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 益,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 行政给付的形式:(1)安置。(2)补助。(3)抚恤。(4)优待。 (5)救灾扶贫。 四、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与法定构成要件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 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法定构成要件:(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2) 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和奖励程序。 (二)行政奖励的内容与形式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奖励的法律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下列三 方面:(1)物质方面的权益。(2)精神方面的权益。(3)职务方面 的权益。 行政奖励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1)给予奖金或奖品。(2)通 报表扬或通令嘉奖。(3)记功。(4)授予荣誉称号。(5)晋级或晋 职。这些奖励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并用。

  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

  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

  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

  (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它要求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公民 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受到追究 和制裁。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前者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

  4.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 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5.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 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 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 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2 年期满改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执行死刑。

  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后者指执法机关和执法 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 理案件。

  (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这项原则有三层意思: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 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这个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 护法律尊严出发,采取唯物主义的态度,勇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对盗窃罪的处罚,刑法根据盗窃数额和情节规定了四个量刑档 次:(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 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②盗窃 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 化。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并非自发地、直 接地从经济基础中产生出来。 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可以确认借以建立的经济关系在社会各种 关系中处于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从而促进这种关系的发展;法具有 稳定性,可以起到巩固经济关系的作用;法具有特殊的权威性和强制 性,可以保卫自己的经济基础,使之具有不可侵犯性质。法是人们经 验的总结,可以起到完善和发展经济关系的作用。

  总之,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 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二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在理 解和处理二者关系时,既要防止把政策和法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又要防止把二者混淆起来,以政策代替法律。

  有关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最终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2)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供述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全部罪 行。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的行为。

  《刑法》第 67 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常识法理学法的概念及本质法的特征法的概述法的效力法的作用法律体系概念及特征法的本体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内容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法理学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法的制定法的制定和当代中国的立法当代中国的立法法的适用的概念法的适用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法与经济的关系法与社会法与政策的关系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及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把它与犯罪预备区分开来。 (2)犯罪没有得逞,即没有具备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这 一特征把它与犯罪既遂区分开来。(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把它和犯罪中止区分开来。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 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 相对方的共同过错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 出之日。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 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 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 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 有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 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 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基本特征如下:

  1.客体特征。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 私财产的安全。

  一、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的国家机构具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主要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 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关按行政区域划分级别:(1)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 (2)市(包括自治州)。(3)县(包括自治县和县)。(4)乡。其中,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各级人大为核心,包括该级人大常委 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2)实施共同的犯罪 行为。(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 间的结合方式。以有无组织形式或者共同犯罪人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 准,共同犯罪的形式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临时结合Hale Waihona Puke Baidu无特殊组织形式

  1.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 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组成和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县级以下(含县级) 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根据 2004 年宪法修正 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均为 5 年。

  赔偿计算标准是计算赔偿金额的尺度和准则。《国家赔偿法》对 不同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 资计算。 (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 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 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 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 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 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 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

  4. 领导体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 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 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 论决定。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1. 性质和地位: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又是 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2. 组成和任期: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 5 年。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 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 对象只能是动产,并且是有形物。(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 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采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式, 公开夺取其持有或管理下的财物。(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 犯罪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的,不构成抢夺罪。 二、对抢夺罪的处罚

  法的本体ì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镲眄镲镲镲镲镲镲镲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î 法法法的律律概责体述任系和ìïïïïíïïïïîìïïïïïíïïïïïïî 违法法法法法法法法律律的的的的律行责责概特效作关为任任念征力用系的的的及ìïïïïïïïïî 法法概实概本律律念现念质体关及方系系构式ìïïïïïíïïïïïïî成内主概客容体念体及特征 法的运行ìïïïïïïïïïïï镲 眄法法的的适制用定ìïïï和法法当的的代适适中用用国的的的概基立念本法要ìïïíïïî 求当法代的中制国定的立法

  4.会议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 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 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设立 办事机构。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1)执行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2)领导和管理本行政 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城 乡建设等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 等行政工作。(3)保护各种合法权利。

  1.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集中的辩证统一,即在民 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2.责任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履行职责均应对其后果负责。责任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关活动的 普遍原则。

  3.精简和效率原则。我国国家机构是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职能而 设,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应该是精简的、高效的、充 满活力的。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 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1.法的制定是一种专门活动。通常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这种活动之所以说是专门的,是由于它不是某个人、某个团体或某个 机关的随机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1)它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活动。(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 特征。(3)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 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 (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人民政府。(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7)作为 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1)依其立法权的来源 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2)依立法主体不同, 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行政立法内容、目的不 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

  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 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渊源包 括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 2.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一般 要求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按特定程序制定或修 改; 3.效力上,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2)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 (3)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 系。(4)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 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 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 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主要特征:(1)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2)属于 “积极行政”的范畴。(3)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方法多种多样。(4) 是一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5)不具有法 律强制力,是一种柔性的行为。(6)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三、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

  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 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等,以及公民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 二、宪法的特征

  (一)行政法的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 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 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 权的存在。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3.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 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 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合理 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 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1)因使用 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2)因行政 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 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 类。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 组成和任期: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 成,并应当有适当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 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1)解释宪法,监 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以外的其他法律等职权。 三、国家主席 1. 性质和地位: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 权。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2)致人重伤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3)致人死 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列。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运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 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运用的效力。

  (一)空间效力 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 效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 效。 (二)时间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 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 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 两个方面: 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 中国的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根据我国现 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5 千元的,情节较重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 处分。 个人贪污数额在 5 千元以上不满 1 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 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刑罚的执行 (一)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判刑,即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 院可以裁定减刑。二是应当减刑,即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 当减刑。

  (一)第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1.提起上诉程序的理由通常是上诉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认 为该判决、裁定有错误并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第二审人民法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 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3.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 4.第二审程序审查方式不一定必须开庭,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 以实行书面审理。 5.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终审性质,不得再对它提起 上诉。 (二)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1.上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能成立。 上诉成立的条件是:(1)上诉人必须具备上诉权即上诉资格,必 须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2)必须有适当的被上诉人。(3)必 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上诉,超过法定期间即丧失上诉权。(4) 上诉权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要求行使。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上诉 才能成立,上诉程序才能得以开始。 2.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 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即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其中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 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 赔偿。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一)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 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内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 统一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

  根据《刑法》第 267 条第 1 款的规定,犯抢夺罪的,处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2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一事不再罚原则 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 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 出一次处罚。 6.过罚相当原则 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 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 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 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四)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 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是: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处罚由享有处罚权的行政 主体作出决定;处分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 察机关作出。 (2)制裁的对象不同。受处罚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

  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 若干人组成。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名额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常委会组成 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县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4)对本级人民政 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5)依法任免国家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大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 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3.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 15 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 20 年,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刑事责 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分则规定了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适用于各种 犯罪的法定刑。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和社 会危害程度,将犯罪分为 10 类,规定为 10 章,依次排列为:危害国 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 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各类犯罪中几 种常见犯罪与刑罚如下:

  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 (1)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

  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2)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 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的自动 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 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用这样的公式:“能达目 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3)中止不只 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4)中止必须是 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 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的立、改、废相结 合。

  法的适用又称为“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 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的适用与法的实施、法的执行是有区别的: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实 际生活中的贯彻、表现,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执行,又称“执 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贯彻 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 30 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 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者负责 人。(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才予以 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1.中国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 联盟,是接受中国领导的,同中国通力合作、共同致力 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同各派合作的政治基 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 与各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 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 党和各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目前,同中国合作共事的有 8 个派,它们是:中国 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 会、中国农工、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二)爱国统一战线 现阶段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着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1)是 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 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 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 是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

  此作了如下规定: 1.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

  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 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也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以及其他没收的违法 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留当场处罚制度,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包括:(1)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 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 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 以当场收缴罚款。

  2.法的制定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承担的。从狭义上讲,法的制定 机关是专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从广义上讲,是指各个国家机关,包括国 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和某些地方国家机关。

  3.法的制定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4.法的制定包括制定新法、修改和废止旧法的一系列活动。 二、当代中国的立法 (一) 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 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 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 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1)立法必须 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 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5)以最大

  (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当危害结果发生 时,要使某人对该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二者之间确实存在 着内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于多数犯罪而言,并非构成犯罪的必 要条件,一般情况下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这些因素往往只涉及到犯罪 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对裁量刑罚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某 些犯罪来说,刑法又将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规定为构成犯罪的必 要条件,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和 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1)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律。责任年龄 和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 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规定:(1)已满 16 周岁的 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 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1.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2. 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所采取的。 3.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即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他 方法排除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措施。 4.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构成避险过当。对 于避险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人民法 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 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通过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 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确有错误,由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四、行政诉讼的判决、1xbet体育裁定、决定

  刑罚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 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属 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 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 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

  3.精神产品。 4.人身。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 权利和义务,1xbet体育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 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或不作出 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义务是 与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 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权利和义务,作 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 系。

  (一)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 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 实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二)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 程中所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指行政活动与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必须用法律

  形式将其规范化、系统化,并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 2.相对方参与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

  (一)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 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 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和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判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维持判决。所谓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审理,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作 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的判决。 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有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五种情形之一的,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的判决。撤销判决的形式有三种:(1)判决全部撤销。(2)判决部分 撤销。(3)判决撤销并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确认被 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存在,判决其在一定期限 内履行。其具有确认判决的性质。 4.变更判决。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作出的予以变更的判决。 5.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它通常是其他 判决的先决条件。尽管行政诉讼法对确认判决未作明确规定,但由于 它的不可替代性,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6.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 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 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 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

  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者,具体包括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务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 特征:(1)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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