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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xbet官方网站律名词解释整理

时间:2023-07-25 18:53:57

 

  1xbet限制解释:是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义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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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第二,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宪法的含义:1.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以宪法这种名称所被称呼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2.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1)固有的含义: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根本法)。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存在。

  (2)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之基本法。【a.近代西方开始出现

  法治与自由: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根本精神是以法律规制权力,从而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和拓展。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中是法律至上,而至上的法律是以自由和权利为价值本位的。

  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法律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1xbet官方网站、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官法院的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法律事件:是指一种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一般法:一国内一般公民、法人和一般事项都适用的法律。如《刑法》、《合同法》。

  特别法:一国内特定公民法人、特定事项、特定区域适用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及其范围的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

  法律的遵守: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即所有的社会主体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违法: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1xbet官方网站,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律责任:广义: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程序法(诉讼法):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与手续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成文法: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文字的条文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的法律。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也可以理解成私家所定的法规。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内法:调整国内法律关系的、由一国所制定或认可的、并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等根本问题和重大事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程序严格的法律。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权力能力:是指一定个人或组织能够参加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享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语法解释:即对于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顺序和标点符号等进行的解释。

  系统解释:(整体解释)即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和方法,从部分与系统的关系上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3、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之间,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

  物:是指法律关系中能够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它是能为人们所控制、有经济价值的有形物。

  行为:是指人的某种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如代理、演出、讲演等。

  法律的阶级性:指法律产生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上层建筑之一,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属性。

  政策与法律的异同: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国家的主张,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4、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

  道德:指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点和规范的总和。

  委托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授权(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Biblioteka Baidu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援引、比照某法律条文的法律规范。

  法律制裁:是国家为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而对于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措施,包括限制和剥夺权利措施和对构成违法者、犯罪者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分违宪、民事、行政、刑事制裁。

  法律实施的监督:是指社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对于法制的各个环节的贯彻和执行情况予以监察和督促,从而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活动。

  精神财富: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科技成果权以及发明权等。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果其中有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是变更。

  3、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且法律应当是“良治”、“善治”。而法制并不必然蕴含严格依法办事的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3)行政解释: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非法定解释):可分为学理性解释和宣传性解释,这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有着很大的说服力。

  法制:1、法律制度的简称1xbet官方网站。2、依法办事的制度。3、包括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遵守在内的完整体系,是有关法律制度运行的一系列活动与环节的总称。

  法治和法制概念的的区别:1、法制首先强调法作为制度化构成物所形成的统一体,而法治首先强调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在治国诸方式中的地位和功能。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相联系,而法治则直接与民主制国家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

  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基本点,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一般(绝对)权利:即其主体为一般权利人,同时无特定义务人,如公民财产所有权、名誉权等。

  2、特殊(相对)权利:即其主体是特定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如债权等。

  法律义务: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满足权利人而依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律手段。

  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立法解释:主要指全国人大常委员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活动。其解释是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

  2)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普遍性(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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