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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bet官方网站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

时间:2023-06-26 20:02:44

 

  1xbet体育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2]樊安红.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不足与完善[J].传承,2010,(7).

  法学教育实践化是世界法学教育出现的明显趋势之一。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内大多法学院系都在公检法司律等实务部门建立了教学实践基地,增加实习教学时间,为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创造更好的条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看到法学专业实习对于锻炼和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的同时,也要看到从构建法学实践教学长效机制的角度来说,目前法学专业实习指导的现状还不尽如人意[1]150因此,加强法学院学生的专业实习指导研究,应该成为法学教育实践化的重要内容。笔者结合自己多年来从事法学专业实习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对此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目前,大部分法律院系的专业实习采用自主实习和统一实习相结合的方式,即使实行统一实习,对实习全程的监管和指导一般也相对松散。学校将实习生派到实习单位后,由于实习生大部分工作时间都在实习单位实习,管理和教育实习生的工作主要由实习单位负责。但实际上由于实习生的在校生身份,实习单位要对实习生进行有效的管理也有很多顾虑,这样,实习生的管理和指导就容易流于形式[2]180。实习中部分实习生因考研、考公务员及求职等因素影响消极应付实习,实习效果堪忧。对于实习鉴定,实习单位往往由于多种原因,很难对实习生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给予客观的评价。

  很多法学院系允许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找不到实习单位的再由学院统一联系安排。由于自主实习单位和实习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自主实习单位分散导致学校对自主实习的监管很难实现,自主实习成绩普遍虚高,几乎每位学生的实习成绩都是“优”,但实际情况确是实习生往往此间忙于考研等个人事务而未真正实习。自主实习固然有利于节省实习费用、减轻院系管理负担,但最大的弊端是院系往往缺少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对自主实习的监管失控,实习往往流于形式,实习指导更是有名无实,难以保证实习质量。

  当前,我国法律院校还未建立起来一套既合理又便于操作的实习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一般来说,院系会要求实习生实习结束之后提交实结和实习鉴定表,以此作为学生实习效果的考评依据。实结和实习鉴定表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学生的实习状况,但如果对实习的过程没有监督、考核,仅仅依据实结和实习鉴定,得出的结论未必能反映真实状况,也无法全面反映出学生实习期间司法实务能力的全貌。至于实习鉴定表上的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评语,一般是套话好话居多,最后由带队教师评分。由于对学生实习全程缺乏了解,带队教师难以完全掌握学生实习表现,只能依据学生的实结及实习单位指导老师评语做出判断,从而导致实习成绩普遍偏高,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自主实习的成绩考核更是流于形式。

  实习带队老师往往忙于繁重的教学科研任务,对实习生的指导全凭其责任心和时间安排,很多院系对带队教师的实习指导也缺乏明确的考核措施。一些带队老师在实习前对实习的要求和任务与专业结合度不够紧密,缺乏具体指标体系和专业学习要求,实习中的监督检查主要局限于评阅实结和实习单位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实习成绩,缺乏对学生实习过程中具体业务的指导,指导学生的途径和方法流于单一和空泛。

  比如在律师事务所由执业律师指导实习生,往往局限于办理律师个案业务,缺乏对实习生进行律师执业基本素质和技能的全面指导。此外,公检法司等实习单位出于对管理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的考虑,在对学生的专业指导上往往心存顾虑。甚至还有个别实习单位将实习生视为廉价劳动力,让实习生做强度较大又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重复性工作,如负责办公室接待、打扫卫生、跑腿送文件、文印装订等等。最后,受实习时间的限制,学生无法全过程参与一宗案件的处理,无法深刻体会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之间的差别,实习效果大打折扣。

  事实上,根据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法学专业实习中,无论是作为学校带队教师还是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在专业实习指导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专业实习的指导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加强实习前的集中培训。实习前的集中培训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实习动员。实习动员一般由院系负责实习的领导和实习指导教师组织落实,通过动员使学生端正实习态度,明确实习目标、实习内容、实习纪律、实习要求、实习考核、实习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其目的是使学生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实习,了解如何实习才能提高实习质量。二是实习岗前培训。其主要实习单位进行,结合学生实习岗位的具体实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理想教育、单位规章制度和案件办理程序规则等具体业务的岗前培训,准确进行职业定位,教育学生在实习中坚持公正、公平、廉洁等司法准则。

  作为实习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则要对实习生进行以下指导:首先,指导学生学会处理人际关系,培养学生团队意识和合作能力。司法实务的对抗性和合作性都很强,实习生应尽快融入工作团队,与周围的同事精诚合作。还要指导学生学会察言观色,勤快尽职、虚心请教,掌握在职场与各色人等交流沟通的技巧和法则。其次,指导学生提前了解实习单位的专业领域和主要业务等情况,对实习所需要专业知识进行温习,为实习做好专业知识的准备,培养实习中的问题意识。再次,鼓励学生在实习期间克服畏难情绪,恪尽职守,认真完成实习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由于实习的地点比较分散,实习中的指导主要通过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来进行,带队教师可以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话、碰头会等多种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指导。

  首先,引导学生端正实习态度,从最基础的工作和最琐碎的工作做起,尽快熟悉实习岗位。许多学生在实习之初都被安排做最简单最的工作,如装订案卷、记笔录之类看似简单却烦琐的工作。这时要指导学生端正态度,耐心细致地高质量完成这些工作。要告诉学生实习中“处处留心皆学问”的道理。比如装订案卷,不仅要达到案卷整洁、规范的技术要求,还要学习所涉案件的办案程序,研读案卷中的法律文书,并寻找典型案件结合所学法学知识写出案件分析报告。实际上,案卷材料中蕴含着宝贵的法律智慧与操作技巧,体现着不同法律职业人的工作成果,渗透着大量的司法技能与法务惯例,描绘着普通个体的不同法律人生[3]168。再比如,要指导学生尽快熟悉实习岗位的职责,进入岗位角色,掌握实务操作技能。

  其次,帮助学生总结工作经验,找出自身不足。对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一些专业问题,可以指导他们通过查阅资料进行潜心研究、请教实习指导老师等方法,最终解决问题,同时注意引导学生思考和体会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差别,体验法律职业角色,培养职业认同感,为学生就业择业做准备。

  学生实习结束,带队老师的实习指导工作并没有结束,不仅要批阅实习日志、实习调研报告、实习论文,给出实习成绩,更重要的是应一对一地帮助学生梳理实习收获,帮助学生发现自己的不足和知识缺陷,力争在最后一年的专业学习中查缺补漏,完善知识结构,并最终确定学生的职业规划目标,为学生将来的发展奠定基础。

  结合目前国内法学专业实习指导的现状,笔者认为切实做好法学专业的实习指导工作,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

  法学院系对实习的监管不力是当前法学专业实习形式化的重要原因[4] 93。完善实习环节的监管制度,首先要加强对实习生的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统一实习学生的监管。对统一实习的学生,由指导教师进行日常的考核和检查,主要包括实习纪律、实习态度、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要特别注重加强实习的动态管理,通过实习前申请审核、实习期间监督以及实习结束考评等过程管理形成动态管理模式[5]109。实习申请审核要求参加专业实习的同学在开始实习前拟订详尽的实习计划和实习目标,并经带队教师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实习期间监督要求实习小组长协助实习带队教师认真负责做好考勤,每周向带队教师详细汇报小组一周以来的实习情况;另一方面是对自主实习学生的监管。对于自主实习学生提出的申请,要由院系对实习单位的选择和实习计划安排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实习单位须与法学专业紧密结合,同时要求学生提出计划详尽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要加强对自主实习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包括通过电话、信函检查实习到位情况、派出教师巡回检查和指导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检查监督,可以要求学生如实详细撰写实习日志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等。严明实习纪律,严禁自主实习的同学弄虚作假骗取实习成绩。

  为适应实习监管的需要,院系应建立健全各项实习管理制度,制定关于实习的基本教学文件。例如实习教学工作管理规定、实纲、实习指导书、实习计划书、实习报告书,敦促学生每天都要做好实习日志,详细记录当天所经手的案件和所处理的事务,以及在工作中自己的心得体会和本人的问题和困惑;还要建立实习基地管理制度,加强与实习单位的合作与交流,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建立起一种密切而有效的协作关系,确保实习的顺利开展[6] 273。

  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对实习带队教师的监管。带队教师原则上应由富有司法实务经验、工作敬业负责的教师担任为宜。带队教师在实习过程中应当对不同实习单位的学生在实习方法、注意事项等方面给予因人施教的指导,促进学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对实习带队教师的监管包括在实习的过程中由院系主管领导不定期地到实习点进行检查,走访实习学生,了解实习带队教师是否认真履行职责等情况。原则上要求带队教师每周要把学生召集起来,总结、分析一周的实习情况,讨论实习中遇到的专业问题,以实现教学相长;要求实习带队教师至少每周到实习单位走访检查一次,通过与实习单位领导和指导教师的充分沟通,及时掌握学生实习信息,迅速解决存在问题。在实习结束后,带队教师还要通过检查学生的实习日志、实结、典型案例分析和实习鉴定表,举办实习工作总结表彰研讨会等活动,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表彰先进,研讨加强与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现有的实习成绩考核主要是通过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表这种书面考核机制来实现,对实习过程的专业技能考核往往付之阙如,导致学生工于相关书面材料和表格的准备却忽略实习的实效,实习考核难免流于形式。为此,笔者建议:

  首先,建立科学的实习质量评价制度,要求明确实习目标和要求,并将目标、要求与实习成绩的评定结合起来,建立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以目标管理为主的实习管理机制[7] 65。法学专业实习的目标和要求主要包括:实习日志、案例分析报告、各类亲自制作的司法文书、实结等,在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时,不能单纯地以实习单位给予的成绩为准,还应结合上述实习材料进行综合考评。此外,因为实习质量评价不应忽略实习基地的作用。实习基地也应由领导、政工或人事部门、实习指导教师组成实习工作小组,制定相应实习计划及目标,进行实习岗前培训和日常管理,通过举办“案件讨论会”等活动,创造机会让实习生参与案件办理,撰写法律文书,适当放手,指导实习生独立完成案件办理,并最终由实习基地指导老师对实习生的实习成绩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其次,实习考核中引入面试考核的方法。可以由带队教师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对实习情况进行面试考核。带队教师主要是围绕学生所提交的实习报告和案例分析报告中所反映的其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询问学生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习期间在实习单位的出勤情况,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协助实习指导老师办理法律事务情况、分析处理法律事务能力、案件分析报告、实习心得等,从而甄别是否存在虚假实习的情况及考察学生的实习效果,指出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提醒其注意并加以改正。

  最后,实习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形式采取多样化考核,通过实习带队教师评定成绩、实习单位指导老师评定成绩、实习日志、实结、案件分析报告、面试考核等成绩按照30%∶30%∶10%∶10%∶10%∶10%的比例加权确定最终实习成绩。对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允许其毕业。

  目前,法学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往往偏重理论性的宏大叙事,缺少对司法实践中现实问题的关怀,不接地气,且限于其理论功底和对司法实践知识的缺乏,所写出的毕业论文往往选题泛泛而谈、论述无关痛痒,没有多少理论与实践价值。其实,可以考虑尝试在专业实习中指导学生提前思考毕业论文选题,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调研,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积累第一手资料。院系可以在大三下学期就开始制定专业实习方案并进行实习,其实习方案也是毕业论文的写作方向,让学生带着问题有目的性地进行毕业实习,通过在实习过程中对司法实践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的观察和思考,去完成自己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的内容,主要是对实习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分析、解释和论证,其形式不拘一格,其可以是一篇论文,也可以是一份调研报告,还可以是一份案件分析报告。这样,毕业论文的素材源自专业实习的办案实践,落脚点是用自己学习的专业知识对现实问题的解决,既解决了毕业论文脱离实践、泛泛而谈的问题,又可以提高学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应对能力。

  法学是一门世俗的学问。学生往往缺乏社会阅历,使得法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以及在实践中去运用法律知识都存在缺憾。指导学生专业实习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作为基础,还需要相当的社会阅历。推行实践性教学,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离不开指导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素质的提高和知识结构的创新。这就需要让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去挂职锻炼,接触司法实务。实践中虽然部分法学教师有律师资格,但受教学任务重,科研压力大的影响,很难有完整时间去从事法律实务,造成法学教学与司法实务的脱节,远不能适应实践教学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可以由学校创造条件让法学教师有半年到一年左右时间到实务部门挂职兼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企业法务等职务,通过亲自参与法律实务提高法学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1]陈宜.完善法学专业实习指导研究报告[C]//中国法学教育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2]王琦,李昌郁.法学专业实习的检讨和创新[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3).

  [3]单勇,侯银萍.论法学专业实习的柔性管理[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3).

  [4]高晋康,杨春禧,徐冰.法学专业本科实习的检讨与实践探索[J].社会科学研究,2002(2).

  [5]高晋康,杨春禧.法学专业实习之反思与借鉴[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2).

  [6]孙振江.法学专业实习教学环节的不足与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11(14).

  科教兴国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和国家战略。[1]强国必先强教,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以同志为的党下,教育系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事业迈出了新的步伐,取得新的进展,呈现新的气象,作出了新的贡献。[2]在党的报告中,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出要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坚实基础1xbet官方网站。与此同时,根据党的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制定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3]此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因此,研究生教育成为我国亟待转型的教育阶段之一。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都凸显了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传统的研究生教育存在过于重视培养学术研究能力、忽视训练专业实践能力的倾向,无法为社会培养具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人才。[4]回顾我国发展之初,发展速度相对缓慢,对于人才的需求量并不太高。高水平学术型人才在实践中可以慢慢磨砺,从而推动社会建设。但随着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才需求量日益增长,教育体制不完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要求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学生适应社会和就业、创业的能力不强,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紧缺,都是我国在高速发展形势下出现的新的教育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在于积极转变为教育与培养这一类人才的模式转变。因此,我国研究生教育转型的目的就在于培养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

  法律硕士作为较先发展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是我国研究生教育中着重发展的一个对象1xbet官方网站。我国于1995年引入法律硕士专业教育,[5]1996年开始试行,历经10年试行,终于在2006年底由国家有关机构负责人宣布结束试点,转入正式实施阶段。[6]研究生培养过程就是研究生教育管理实施的过程,研究生教育的质量要靠科学管理来控制。[7]与所有学科相同的是,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法律硕士也是对法律实务部门的特定职业领域的高层次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人才的培养。其要求的就是教育过程中实干精神的培养与养成,即培养高水平专业技能、高度的从业职业道德以及忘我的职业奉献精神。同时,要求掌握较深人的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独立承担专业领域实际工作能力和管理能力。这些,都是与各专业不尽相同的要求。但是,相对于其它专业,法律本身特殊的性质导致法律硕士的教育与其它学科有着不一样的目标与模式,本文以西部地区高校法律硕士的培养为例,作简单阐述。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进入社会法制化的漫长建设时期。由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我国中,西部聚居的少数民族与汉族文化差异较大,西部地区的法制建设尤为艰难。因此,在西部地区高校重视对法律硕士的特别培养是必要的。培养法律硕士的主要目是培养法律及其它学科与实践相结合的综合应用型人才,不但要强调其应用性,还强调其综合性,以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需求。西部地区经济较为落后,相对于东部地区,对法律硕士的综合性要求也不是很高,反而对社会实践能力也就是应用性的要求很高。西部作为多民族地区,国家制定了各种保护民族习惯的政策及法规,法律状况因此较为复杂,调整人们行为的标准也很繁杂。出于对民俗习惯的保护,西部地区的法律是相对较为柔性的,因此给西部地区的法律实务人员的工作增加了难度。鉴于此,西部地区的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应着重于对其法律应用及实际解决法律冲突、法律之间的非原则性冲突的能力。需要培养具备这类能力的部分毕业生投入到社会实践中,加快西部地区法制建设的步伐,还需要将精于这一方面研究的毕业生成为专门的法律冲突研究人员及下一代法律硕士的教育人员,将经验和理论薪火相传。综上所述,以培养国家法与西部地方法律法规及民俗习惯相融合的法律事务型人才为目标,并以此作为发展方向,可以指导我国西部地区高校进行法律硕士教育。

  研究生教育作为较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承担着高级科研人员与专门人才培养的任务。[8]传统的学术教育是对学生进行理论教育。就专业学位教育的“综合性”而言,人才的教育也强调其学科之间的相互融合,强调法律在其它学科中的应用与实践。所以,西部地区高校在进行法律硕士教育时,除了要进行理论教育外,更多地要对学生进行实践教育。可以将学生在法律事务部门的社会实践作为其受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将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交叉进行。一方面,理论研究阶段可以为实践阶段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另一方面,可以总结思考在实践阶段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并且针对学生在实践阶段遇到的典型性问题,用小论文的形式进行总结分析。这样,通过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教育产生的人才,既可以为西部地区法律实务处理做出可观的贡献,也可以为西部地区法学理论研究实践摸索出适合的方法。西部地区法律硕士的供给,一方面是满足社会需求,这一部分人才有着较强的实践能力与操作能力。而另一部分则是较为擅长理论研究的人才,可以作为专门的理论研究者和教育者。针对前者,毕业方式可以采用单位考核制度,即通过学生参与实践的单位对其各方面的评估,作为毕业成绩的主导标准,毕业论文作为辅助标准。而且,其毕业论文也应以其实践阶段所遇到的有代表性的、真实的案例的具体解决措施为主要内容,并以其中一次实践操作方法为主要撰写、论述对象。相对于前者,后者的毕业考核形式则应该以理论研究成果为主,即论文考核。其论文内容主要是法律硕士在读期间参与实践时所解决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基于其具体实践操作,将撰写对理论的理解与阐述作为主要论述内容。通过对法律硕士的分流教育考核,一方面可以节省国家的教育投资,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西部地区法律事务部门人手,增强西部地区人民法律应用的便利性,从而达到普法的目的。

  本文从客观的角度总体展望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转型,又以西部地区高校的法律硕士为例,论述了我国专业学位改革后的教育模式,论述了研究生教育的改革的方向和办法。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是我国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重要转变,抓住这一机遇,可望对于推动我国社会文化、尤其是法制建设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4]贺佐成.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的差异[J].中国研究生,2007,(2).

  [5]饶艾,张贤美.像“学者”那样抑或像“法官”那样思考――我国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思维模式选择[J].民主与法制,2010,(5).

  [6]丁国峰.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和改进办法[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2).

  [7]刘少英.民族地区高校体育研究生教育的教学与管理――以吉首大学体育科学学院为例[J].吉首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3).

  本着服务于本地区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的,邵阳学院政法系顺应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于2007年创建了法学专业,现有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在校学生300多人。4年来,我们不断探索地方性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以寻求在现有条件下的生存和发展之道。 一从实际出发确立人才培养目标 2007年,我国法学已经有40多种专业,2000多个教学点,110000多本科学生。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似乎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到来。 但是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2002年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2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美国30人,英国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①。而基层应用型法学人才就更为缺乏。邵阳市辖8县1市3区,人口750多万,面积2.1万平方公里。2007年只有律师不到400人,法律工作者100人左右。因此,面向广阔的就业市场,法学人才市场并没有饱和。我们对目前出现的法学人才就业困难情况做调查,发现主要是人才的培养与市场脱节,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缺乏相应的就业能力所致。如司法考试通过率低,考研率低,公通过率低,专业适应能力差等。 2007年我系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有11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4人,律师2人,全国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骨干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1人。教学经验丰富,年富力强。本着与市场接轨,又与我们的实际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出发点,我们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良好训练,初步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技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并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能力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较高的地方性应用性人才。 二课程设置突出实用性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方向有这么几个,一是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后挂律师事务所,走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路。律师是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有身份有地位,是很多法学学生的职业理想。其就业关键点是司法考试加实践工作经验。中国加入WTO之后,懂外语和国际法的律师职业前景被看好。二是通过公。 包括一般公务员和法检系统的公。在当今中国,公务员不仅意味着稳定和受人尊敬,同时也意味着很好的经济待遇。其就业关键是通过公,包括笔试和面试。三是企业法务职员。走助理-主管-高级法律顾问之路。但是一般只有大公司才有这样的职位设置,不仅要求法学专业能力还要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因此竞争相当激烈。四是中介所中介人员。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有良好的口才、熟练的文字表达和处理能力②。在中国大多数人大学主要目的是为了将来很好的就业,专业课程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就业是无疑的。我们在课程开设方面主要体现这么几个层次: (1)整体专业素养的培养。主要指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课程,按照法学本科专业要求,与全国其他院校一样开设了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等。有些院校开设了16门核心课程,我们暂时保持不变,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以后做调整。 (2)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开设了证据学、律师与公证制度、民商法案例分析等课程。我们培养的主要是将来直接从事法律事务的一线法律工作人员,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不太可能依赖本科阶段的学习来获得,但是基本的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必须在这一阶段形成。 (3)复合型应用能力培养。开设专业英语文字处理技术,(含速记技术)、文献检索与应用、逻辑学、企业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申论、行政职业能力。考虑复杂的就业形势,无论是考研、考公务员、或者从事其他相关行业,这些都是很实用的就业技能。 (4)注重第二课堂的建设。作为文科学生。说读写是三项最基本的要求。与其他院校不同,我们也注重最基本技能的培养。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我们又开设演讲课、写作课和书法课、,每个学期或学年度组织学生开展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抢答赛和征文赛事和书画展。 三实践环节落到实处 与其他院校相同的是,我们的实践教学也由初级到高级的三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由法律见习、法庭观摩、实况录像构成感性实践教学;这一阶段主要在大一阶段结合基础课、专业课老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第二阶段由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模拟法庭、构成演练实践教学,主要在大二进行;第三阶段由司法实习、律师事务实习、毕业实习和构成职业化实践教学,在大三和大四进行。作为邵阳地区唯一一个法学本科专业,每届学生不到100人,人少成为我们落实实践课程的优势。 我们实践课程的落实,一是,实习单位落到实处。很多院校的实习都是由学生自己联系单位,到时候交一份实习报告了事。实习成了走过场。学生学不到东西,学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我们把实习环节作为本科学习重要的一环,学院领导在经济上给与支持,系里领导亲自落实。 2010年9月,我校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协议。同时,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双清区人民法院、北塔区人民法院也成为我校司法实务实习合作单位。2011年又增加新邵县人民法院、隆回县人民法院、邵东县等人民法院作为合作单位。 律师实务实习2007级安排在邵阳市楚信、大行、富强三所律师事务所,2008级增加了天戟律师事务所。二是实习方式落到实处。学生全部在合作单位实习。司法实务实习全程是50天,分7个小组。我们采用的是一名专职法官指导一名实习学生的“一一对应指导”模式,保证指导老师有较多的精力实实在在的指导学生,而不是重形式、走过场,以使学生能在实习期间真正能学有所获。这种实习模式,在我省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尚属首次。律师事务实习,我们与三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分三个实习小组,全程是20天。采用的是导师制,一名律师带3-5名学生。三是实结落到实处。一些院校的实结停留在书面报告。我们把它做到实处。实习完毕后,系里召开实习报告会,对整个实习进行总结,有带队教师与法院带实习的法官的意见交流反馈,有各个实习小组的实结,还有学生代表的实结,对实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同学提出表扬,评选优秀实习生。#p#分页标题#e# 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环节,我们根据实际条件,在市司法局、法制办、各级法院、市政局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都圆满完成了各项教学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教学管理注重关键 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是个争议的话题。我们的定位是有职业倾向的基础性法律人才,而且是应用类的法律人才,即实践性法律人才和复合型法律人才。那么在教学中这几个关系的处理就很关键。 1.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处理 几乎所有的法学专业的学生都面临一个全国司法考试的问题,如果以后要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那是一个很重要的门槛。当律师、法官、检察官都需要过司考。考研和进入其他单位从事相关工作,通过了司考是一个很大的优势。在这个关系的处理上,一些院校走极端,把本科教学当成司法考试培训,这样虽然在考试中,学生的通过率高一些,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科目是有限的,而学生和教师一切围着司考转的话,学生的全面系统的法学素养培养就成问题,尤其是法学理论上的探索习惯就无法养成。而另一些院校则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不考虑司法考试的问题,只当作是学生的一个自愿的选择。我们认为作为法学专业人才,一定要具有法学专业的基本素养,养成法学思维习惯,培养法学道德,具有法学实务能力,同时能适应社会多层次的需求。因此首先是按照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来运作培养计划,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也适当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对司考的重点做一个着重点的讲述,并且适当选用一些司考的例题,供学生练习用。大三暑假前,班主任开始做司考动员,系里根据学生的要求,组织学生集中准备司考,在后勤方面尽量与学校协调,保证给学生提供安全、安静的学习环境。也有司考培训班,但是学生自愿参加。整个教学活动的安排,司考主要在课外。 2.关于英语四级 虽然关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必要性,目前在网上有一些非议。但是无论是学士学位要求还是法学硕士入学考试要求,大学期间过英语四级是大学生重要的一个学习门槛。而随着中国与世界的交往的越来越频繁,学好一门外语已经成为一项必要的生活技能。法学类本科生作为文科生本书具有学科优势,我们把学业要求和职业要求相结合。一方面很注重学习风气的培养,要求大一大二的学生早晚自习,且七点半前进教室晨读,一方面在外语教师聘教学经验丰富有责任心的优秀教师主讲,另一方面,班主任和系教务人员配合外语教师的工作,进行一系列的模拟考试训练。又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3.毕业论文与考研、考法检公务员的关系处理 大四是学生最繁忙的一年,忙着实习、各种各样的考试和找工作。在这个同时,还要做毕业论文。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为了协调与学生考研和其他考试的时间冲突,我们在大三开设论文写作和论文检索课程,专门训练学生检索资料和练习论文写作,并且有一个毕业论文的预写作练习,从选题到开题申请到开题报告到正文的写作都有一个预热过程。大四毕业论文选题一般尽量早安排,最好在9月份司法考试之后马上进行,因为学生10月份司法实务实习期间有很多空闲时间来准备论文。而实习之后是11月份了,是考研复习的关键阶段,这个时候来开题,写开题报告对考研的同学的精力是一个很大的分散和干扰。在选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有关于如何开题的当面详谈,到开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错开,A组的老师审B组的学生的题,以便学生能听取更多的老师的意见。之后指导老师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情况,灵活安排进度。为了让老师有充分的精力有效地进行指导,我们规定了每位指导老师带学生最多不超过8个,并且带优秀论文的老师的工作量多算。定稿一般安排在学生3-4月份法检考试后,以免学生顾此失彼,从而有效避开冲突。 五培养效果 目前,07级已经顺利毕业,08级也进入大四,总结来看,培养效果有如下特点: (1)学习成绩优秀。07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90%,位居全院第一;08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70%,位居全院第一;07级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2%,全省名列前茅,08法1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4%,全省名列前茅。 (2)就业能力强。2010年,07法学班在法检考试中,笔试通过为32人次,最后录取为16人;12人考取了研究生,1人考取了其他公务员,其他人进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行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等,就业率为90%。

  目前,我国有200多所学校开设了社会工作专业。在我国学历层次结构中,社会工作已经涵盖了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各学历层次,甚至有不少学校已经开始招收社会工作方向的博士后,如北京大学等。在全国200多所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学校中,不同层次的学校开设的社会工作专业在课程设置、培养方案等方面也不同。当然,不同的学校类别开设的社会工作在课程设置、培养方案等方面也不尽相同。如综合性院校开设的社会工作专业往往倾向于培养综合性社会工作人才,民族院校则更倾向于培养民族社会工作人才,医学院校则更倾向于培养医疗社会工作人才,政法院校则更倾向于培养司法社会工作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无论是培养层次的不同,还是培养院校的不同,社会工作实践教学都是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社会工作实践教学按照教学阶段来分,包括课堂实践、课程实践、实验室实践、寒暑假实践、毕业实践等各个阶段。社会工作实践教学按照大的行业来分,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社区、社会组织(尤其是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企业等几大行业的实践。社会工作实践教学按照具体的领域或者说按照课程设置来分,包括妇女儿童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禁毒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实践。因此,社会工作实践教学不仅重要,而且包含非常丰富的内容。本文结合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以及当前的研究情况,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为例,研究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中的毕业实践问题。

  (一)法律性。政法院校的学生正因为这个“法”字,使得其各方面披上了“法”的外衣。这是因为:首先,政法院校的学生以法学类专业学生居多,如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法学类专业学生占学生总人数的90%以上,其中纯粹的法学类专业如法律事务、贸易法律、东盟法律、律师助理等专业就占差不多40%,法学类相关专业如法律文秘、司法信息技术、司法警察、刑事执行等专业占了近60%。其次,政法院校往往比非政法院校的非法学类专业开设了更多的法学类课程,如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非法学类专业社会工作、社区管理与服务、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专业均开设了法学类专业。最后,非法学类专业学生生活在以法学类专业学生为主的校园,非法学类专业学生耳濡目染往往也“法律化”。正因为上述几个方面的原因,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较非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而言,多了“法律性”这一层外衣。

  (二)政治性。政法院校的学生正如因为“法”字而披上“法”的外衣一样,也因为“政”字而披上了“政”的外衣,即政治性。这是因为:首先,政法院校学生的政治性有其历史的原因,即政法院校产生的目的就是培养政法干部。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就是在原来的广西政法干校的基础上成立,进而与广西司法学校合并而成。政法院校的历史性证明了政府院校的政治性。其次,政法院校学生的政治性有其现实的原因,即政法院校较非政法院校而言更注重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生手册明文规定,每周二下午各班分别召开主体班会,并且由学校学生处、团委统一拟定班会的主题。最后,我国一向重视高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央、国务院多次下发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相关文件。综上所述,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较非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而言,又多了“政治性”这一层外衣。

  (三)组织纪律性。政法院校的学生因为其特有的“法律性”和较强的“政治性”,使得其本身又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为例。首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所有学生均实行半封闭式管理。具体来说,每天早上实行早操制度,阻止学生睡懒觉的行为。每天晚上10点以后开始晚检,杜绝学生深夜外出或夜不归宿的行为。其次,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警察类专业学生实行军事化管理。即早、中、晚均要出勤,而且早上要拉练,下午或晚上要进行军事训练。最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学生(包括警察类专业学生和非警察类专业学生)经常外派执行执勤、安保等警务任务,有效提升学生的个人素质,特别是专业素质和组织纪律性。因此,在这种大环境下,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表现其更强组织纪律性的一面。

  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具有法律性、政治性、组织纪律性等特点,当然也具有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一般特点。这些特点综合影响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

  (一)实践内容:专业实践偏少。在各专业的毕业实践中,专业实践偏少,这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通病。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在毕业实践中也难以避免专业实践偏少这个通病。对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调查发现,他们最多的是类似“我们没有实习到什么,根本没有专业方面的内容”这样的回答。造成这种专业实践偏少的深层次原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践领域方面的问题。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毕业实践领域首选应该是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其次是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再次是社会工作相关领域。但现实情况却是大多数学生选择了非社会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这直接影响专业实践的专业性。第二,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自身的问题。即学生自身专业知识积累不够,即使是在社会工作专业机构或相关领域进行毕业实践,专业知识的欠缺使得其难以融入工作。第三,毕业实践的时间偏短。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毕业实践为三到六个月,实践单位往往因为其时间太短而不愿意花费太多的精力在实习生身上。当然,社会工作专业本身社会认可度偏低,除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之外,其他领域对社会工作的了解甚少。这些综合因素影响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专业实践偏少。

  (二)实践领域:多数在政法部门。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及毕业后的工作情况来看,他们大都倾向于选择政法部门,即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即使不选择政法部门进行毕业实践,大多数学生也选择在企业进行毕业实践。每届只有一到两个学生选择在专业社会工作机构进行毕业实践,毕业后留在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工作的每届也就一两个学生。之所以选择在政法部门进行毕业实践,笔者认为是由前所述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法律性”所影响的。其他的选择在企业进行实习,笔者认为他们更多的是基于经济待遇方面的考虑。而真正留在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实践的学生,则是真正出于对社会工作专业的热爱和社会工作价值观的认同。

  (三)实践指导:缺乏专门的指导机制。社会工作本身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也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职业。社会工作实践教学按照包含了课堂实践、课程实践、实验室实践、寒暑假实践、毕业实践等各个阶段。社会工作毕业实践是社会工作所有实践中最重要的一环,是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总结提升的阶段。就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来看,首先缺乏的是实践教学的指导机制,尤其是毕业实践的指导机制。具体体现在:指导老师如何安排、指导老师指导学生毕业实践如何计算酬劳、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实践的评价机制等。其次是缺乏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自2010年开设,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则开设有近十年的历史,目前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教师仅有一人,专业教师极其缺乏,严重影响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

  (四)与毕业论文关系:脱离毕业论文。现在对于大专学历层次的毕业生,到底是写毕业论文,还是写毕业设计,一直是高职学校及教师们所讨论的问题。其实,不管是写毕业论文,还是写毕业设计,有一点是不变的,那就是毕业论文应该与毕业实践紧密结合,这样才能真正将专业知识运用于实践,在实践中提升对专业知识的把握和理解。但是,如前所述,首先,大部分社会工作专业学生都在非专业领域实践。其次,即使是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进行毕业实践,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也未能将毕业论文与毕业实践很好的结合。最后,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更多的是被动选择学校给予的参考选题,而不是主动根据自己的专长、兴趣等进行选题。就笔者近几年所指导的30余位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毕业论文的实践情况来看,真正将毕业论文与毕业实践结合的学生不超过10%。

  (一)实践机制:符合实情的毕业实践机制。良好的机制是社会工作各类实践良性运行的根本保证。首先,应根据政法院校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特色的一整套实践机制,并且要将毕业实践作为这一整套实践机制的重点内容。社会工作专业这一整套机制应纳入专业培养方案,以明确的文件形式加以规定。其次,要明确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毕业实践的经费支持机制。社会工作专业的实践性特征要求一定的经费作为支撑。再次,要制定实习基地建设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实习基地的建设,另一方面要继续建立新的实习基地,充分发挥实习基地对理论教学的辅助作用。实习基地的建设要实行动态管理,避免只建不用的状态。第四,实行弹性的毕业实践机制。根据当前高职院校的毕业实践情况来看,毕业实践一般为三个月到一年不等,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应根据实情进行调整,建议不低于半年的毕业实践。此外,实践机制应体现政法院校的特色。我国开办社会工作专业的院校在社会工作专业教学培养方案中都体现了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规定的最低专业标准,但是专业特色与优势科目的发展并不突出。

  (二)实践指导:专业的毕业实践指导教师。学生虽然进入毕业实践,但实际上还是离不开专业教师的指导,况且毕业实践是学生诸多实践中最重要的环节,因此应在专业的实践指导教师下进行。对于专业的社会工作实践指导教师来说,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要从学校层面来考虑,二是要从实践指导教师自身来考虑。从学校层面来看,首先,要实现社会工作专业毕业实践指导老师的专业化、专职化。不过,当前社会工作专业教师本身缺乏,可考虑从相近专业或其他专业培养专业化最好是专职化的毕业实践教师。其次,要形成良好的实践指导教师评价机制。无论是兼职实践指导教师,还是专职实践指导教师,均需形成良好的评价机制。从实践指导教师自身层面来看,首先,要充分发挥自身专长,认真指导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指导内容不能仅局限于专业层面的指导,还要包括思想层面的指导。其次,实践指导教师要积极处理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为当前正在进行毕业实践的学生及未来将要参加毕业实践的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实践领域:司法社工和常规社工并行。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有一般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共性,也有如民族院校、医学院校、工科类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一样的特殊性,因此其毕业实践领域应包括常规的社会工作实践领域和特殊的司法社会工作实践领域。当然,考虑到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特殊性,可偏重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的实践。常规的社会工作实践领域在这姑且不论,主要探讨司法社会工作实践领域。具体来说,第一,社区矫正。从社区矫正的有关分析中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的方法应是以法律规定的方法为主,辅之以社会工作、心理学等相关工作方法。第二,法院人民调解员。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既具备较全面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又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较为符合法院人民调解员职位需求。第三,禁毒、戒毒社会工作。禁毒、戒毒社会工作不仅需要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也需要禁毒、戒毒的法律知识。此外,司法社会工作还包括安置帮教等方面的内容。因此,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在上述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实践更适合他们自身的发展。

  (四)实践形式:关联就业和毕业论文撰写。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也同其他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一样,应将毕业实践与论文撰写和未来就业联系结合起来,这样既可以完成毕业实践,也可以促进毕业论文的撰写和未来的就业,这也是当下诸多高校比较提倡的做法。上述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当前用人需求量大,政法院校应抓住这一机遇,利用自身优势,在加强学生毕业实践的过程中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关于毕业论文的撰写,正所谓实践出真知,尤其是重实践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只有在专业实践中才能发现更好的选题,撰写更具实践意义的毕业论文。

  [1]杨慧.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修订路径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2014(2)

  【基金项目】2014年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014JGA442)

  【作者简介】刘 伟(1984- ),男,湖南邵阳人,广西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社会工作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理论与政策、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社会工作理论与政策。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无实践则如同“盲人摸象”般,不能真正领会法律的内在精神与现实适用性的意义,不能熟练灵活地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解决社会的纠纷。正是如此,我们要求法学学生既能把理论烂熟于胸,也能将理论运用自如。因此,理论与实践的能力是必备的。传统法学教育太忽视法学实践,基本完全侧重于法学理论教育。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纠纷随时都可能出现,这势必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提高培养能力,加快教学改革,不能片面的注重法学理论教学,而应该理论与实践双管齐下,这样才是法学教育长久发展之路。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大多是经过我国早期的改革,前辈们抛弃了固守自封的思想,大胆的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尤其是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之后逐步发展而来。正是由于这些伟大的先辈们,才出现了一些对我国历史有深远影响的法律历史事件,如,、中华民国颁布的临时约法等。正是由于这些重要的事件,使得自由与民主的观念一步一步的深入人心,这也使得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放眼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快速发展,这使得国家的稳定与社会的发展就备受人民的关注,因此,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管理方略。由于这些依法治国的方略的提出,更加地刺激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刺激了社会对法律精英的需求。西方发达国家法律职业是被认为实践性很强的职业,所以他们很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如英美国家,他们设置了将基本职业技能如法律文书的制作都规定在一年级的必修课程中。法律精英基本上是按照这个思路来体现自己的理念和主张的。法律精英就是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法学家所构成的共同法律人。而这种权利的捍卫使得法律精英往往与社会上的弱者站一起,为的就是解决尖锐的社会纠纷,就像古典绅士一样成为庇护弱者捍卫公正的道德象征。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精英的培养只靠理论来装满法学学生的大脑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他们大脑中只是装满法学理论知识却不知道如何运用,那么这样的学生怎么算是法律人才。所以法学教育不仅仅让理论装满学生的大脑,更加重要的是他们能够把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中。要想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在社会中运用自如,那就必须让学生在更多的实践掌握。我国的填鸭式教学目前依然基本保持原状,在教学中,老师不停的将书本上的那些概念解释了一遍又一遍,将书本上的内容一板又一板的概括在黑板上,正是由于老师教学只注重理论,学生也只能把那些抽象的东西硬装进自己的大脑中。由于老师注重理论教学,而学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很重,导致法学学生在理论与实践上脱节严重,无法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现实社会中,这样就势必无法培养出法律精英来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目前,许多的高校已经意识到法学填鸭式教育的严重弊端,所以部分高校一反常态的接受了法学“诊所式”教育方式,由此他们开展了模拟法庭、课堂上上开展案例分析、建设法学实践基地、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等活动,让学生充分发挥其自主性,深入了解法律职业这一工作和了解当前的社会,以备以后更快或者直接融入这一职业。但由于施加的力度不足,其效果也并不是非常的明显。老师只是扮演指导者、配合者的角色,在最后学生都已经完成了自己该做的事情后,老师就需要总结,并且帮助学生解答一些困惑。由于上述一些原因,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方面始终不甚如人意。

  法学教育是关乎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学科,与人们的生活利益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既然法学与人们的生活与社会稳定、发展如此的重要,那么我国的法学教育就应该对法学学生要求更加严格,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高品质高水平,对当事人负责的具有高度责任感的法律精英,这样的法律人才才是社会渴求的,这样的法律人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因此,我国法学教育必须增强一下几方面的投入:

  1.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师除教授学生理论知识外,更加重要的是讲一些社会生活中具体的新鲜的案例,亦或是把自己在从事法律这一职业或者从事与法律这一职业有关的经验等讲授给学生听,以开阔他们的视野,并弥补他们的生活阅历少、经验不足的问题。如此,就要求老师必须是在法律事务部门工作的律师,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相关法律人士,或者是在律师事务所兼职或挂职的,只有这样的老师才能具备足够的经验为学生解疑释惑,使其明白该职业的具体性质和工作内涵。

  2.学校积极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模拟法庭是一个几乎真实的法庭,在这里法学学生可以切实感受到审理案件的全过程,使学生们了解进行案件审理的步骤,并且能够让他们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学校可以组织学生扮演案件审理的各个角色,如法官、辩护律师、当事人,以一种更近乎真实的感觉,使得学生提前感受到在从事法律工作时的感受,以激发他们学习的热情,发挥其创造性,如此,可以帮助学生增加工作经验,在毕业后更快的融入所从事的法律职业。

  3.贯彻落实学生开展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要求法学学生融入社会,与社会各个层次的人进行交流,这样有利于提高他们的交际能力与人际关系,再者又可以提高他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但是部分高校要求学生进行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却效果不佳,其主要的原因就是学生主关方面的偷懒,但是学校也有责任,因为他们只是提出了要求,却并未真正监督学生进行的怎么样,所以,学生也必定会偷工减料。因此,学校必须要提高监督力度,让学生彻底贯彻落实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4.提高学生实习的效果。当学生去相关的法律部门实习时,一定要其秉持端正的态度,认真、诚恳地进行实习,同时,高校应与学生实习的相关部门达成协议,以保证学生在实习中能够有所收获。

  5.保证学生的毕业论文质量。毕业论文是学生在大学四年的一次对于自己所学知识有力的体现,从这样的论文中能够看出学生在大学四年所学知识的情况,所以必须要求学生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对待,以确保其毕业论文的质量。

  我国的法学教育如果一如既往的坚持只注重理论教学,而漠视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如此培养出来的法学学生只能是“纸上谈兵”的理论型人才,而绝非我们法学教育所追求培养的理论与实践都造诣颇深的法律精英,这样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初衷,因此,要想改变我国法学教育的尴尬境况,必须在法学重理论的基础上,让实践教学也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此双管齐下,法学教育才能培养出法律精英。

  基金项目:本文系吉首大学2013年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法学专业辩论技能的培养与创新》与吉首大学2013年实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创新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阶段性成果之一。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力图通过创新培养机制、强化实践教学和优化教师队伍等方式,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整体转向和全面转型。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和理工院校的自身特色,认真思考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尽力从法律职业培养角度,从法律思维养成和法学方法训练上,不断挖掘培养对象的职业发展潜力,以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等复合型、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打造自己的法学人才培育优势。

  在高校综合性发展模式下,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以下称“理工院校”),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成为其作为综合性大学的重要学科支撑。但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培养经验、师资水平、图书资料、学术积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学专业知识培训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法律职业者的知识需求,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且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分工细化,相关专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频繁,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新兴科学技术知识也能把握。“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浓厚的理工学科背景,容易为其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背景支持,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更为理工类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契机。

  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就强调法律培养的职业性、专业化,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纠纷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知识,更需要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1]。即法律职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单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更要求社会化;既有着后天训练得来的法律理性判断[2],也有着对更多领域知识的掌握,凭借丰富的社会经验、社会阅历,自由驾驭法律运用,实现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但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严重[3],法科学生的培养过于强调理论性、主张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现象;有关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教育教学制度,也由于实施条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 [4],教育、培训效果并不明显。有鉴于此,2011年12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层面,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做出整体战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解决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状态,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认知、实践能力操作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 [5],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法律职业是一种在经过专门法律训练后、具备娴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从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向上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该“卓越性”?从字面意义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学科作为一社会学科,法律本身的知识架构虽然相对独立,但其对应的社会现象却是纷繁复杂、非孤立存在。如金融业务、专利发明、证券业务、法医学、高科技开发和涉外等法律业务,都要求既通法律业务又懂其他专业知识,但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极少。也就是说,法律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较注重法律知识的通晓而不注重其他专业知识的灌输;加之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较弱,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强调法学专业学科知识掌握基础上的学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学专业课程本身的知识,也了解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工学、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伦理修养[7],拥有法律正义感、职业伦理观念、法律担当精神和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意识,展示出较强的法律职业发展潜力,能够在未来社会中妥善处置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纷争,以较强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性和职业性。

  “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其深厚的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和管理学背景,有着工程学、工学、理学和经济、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加之注重实验教学,强调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顺应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性、职业性的培养需求。若能有效弥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氛围不足的缺憾,积极借助理工院校实践性强的培养特色,以规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高校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训模式,从锻炼校内教师实践运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师理论功底的角度,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并落实法学实训教学环节,随时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提供操作平台,定将为单一模式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广阔的领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实验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其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科技服务、企业管理、基层事务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法律+管理”、“法律+经济”、“法律+科技”等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以法律外部知识供给拓宽专业面,打牢专业适用基础,培养专业适应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方面整体优化、提高素质、提升适应力和竞争力,注重“复合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等 [8],形成自己的学科培养优势。

  具体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卓越性、复合性,可围绕“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核心,利用“以工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部门齐全的特点,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按照“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企业法等专业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实现“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融通,以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模式,满足社会、市场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科技类”法律人才培养成为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而如何培养“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选择。如有的学校采用“法学专业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模式,要求法律专业学生选修理工类、经管类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这种培养模式虽然扩大了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却无法对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科知识进行全面系统掌握。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要求理工类本科学生在主修科技专业课程的同时,以“2+2模式”在三、四年级或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始,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由于辅修课程多半利用晚上、双休日时间授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内容和要求都比较简单,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都在四年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时间较为仓促,无法保证其学习质量,法律知识体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养受到影响。由此,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硕连读的培养模式,设置“科技+法学”试验班,将“科技”与“法学”两个专业结合起来,用“3+3”或“4+2”的时间完成一个科技类本科专业和一个法律硕士专业的学习,获得科技专业本科学位和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如让本硕连读的学生,头3年完成建筑、计算机、管理、会计等本专业课程学习,第4年在完成本专业毕业论文的同时,进入法律硕士课程的系统学习,第5年完成法律硕士课程,第6年完成法律硕士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种模式,可以让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但也因此冲击法学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额、招生规模;且因为跨专业的本硕连读,需要理工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断调和、甚至要工科专业做出让步才行。当然,也有学校依托知识产权研究所、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法与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进行“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但这种培养多从研究型角度进行,法律的操作性、应用性不足[9]。

  理工院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的法律人才培养,虽类型多样,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1xbet官方网站,使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优势得以凸显,也对该卓越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要求。笔者以为,在法科学生大类培养的基础上,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按照“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实验班的模式,制定专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特色课程,强化实践训练,让学生系统掌握交叉学科课程,以通识教育的视角把握科技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既强调学科领域的交叉、又注意学科彼此的系统与完整,不失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下面笔者将就如何设置法务实验班,如何培养科技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进行具体分析。

  如前文所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可根据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的培养。这实际上也是从理工院校的自身学科发展要求出发考虑的。由于理工院校,特别是地方理工院校招录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学校所在地区域,学生就业选择多半为回家乡或到家乡附近地域,环境适应较快,往往能很快投入工作。理工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是如此,毕业后基本上在生源所在地附近的法律实务部门、特别是基层法律实务工作,地区适应期也短,可以较好地满足司法实务人才需求。与此相反,一些综合实力强的法学名校毕业生一般不愿意到基层、特别是到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律部门工作。将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为“面向基层”,可切实有效地满足基层法务部门的用人需求,也解决了法学学生的就业问题。而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行业优势,又是专门政法院校无法比拟的。所以,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从“科技”与“法学”、“行业”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在法科学生大类招生的基础上,择优筛选、设置“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交通法务实验班”、“电力法务实验班”、“水利法务实验班”、“建筑法务实验班”等,充分发挥理工院校的专业特质、行业特色,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等方向,培养懂法律、通外语、晓科技、重运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1.课程定位不明确,地位不被重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引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在高校法学教育专业课程体系中,应在何阶段设置课程,课程的性质如何,学分应是多少等诸多问题尚在探索中,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优势尚未发挥出来。全国600多所高校有法学专业,但是,据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资料表明,截止2012年底,成为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的仅有149个,约有80多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大部分高校被边缘化设置,部分法律诊所虚设、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学课程相抵触,学时学分都得不到保证,教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尚不规范。

  2.师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国目前高校法学教育领域与司法实务部门之间有不同的职业发展模式和职业评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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